杨浦房屋动拆迁法律顾问,揭露:南京房产经营公司领导长期贪污,职工多年无薪,法人赵峰涉嫌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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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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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商事仲裁

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杨浦房屋动拆迁法律顾问,揭露:南京房产经营公司领导长期贪污,职工多年无薪,法人赵峰涉嫌重罪

一、揭露:南京房产经营公司领导长期贪污,职工多年无薪,法人赵峰涉嫌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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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南京房产经营公司贪脏枉法的领导吃了十几年空饷,现在还在吃,企业职工却多年没工资,企业法人赵峰该当何罪

二、房地产公司经理攫取国资2600万被判无期

律师解答:

这种行为其实是不一定违法的,要分情形讨论:

一、挪用私营公司的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股份公司下,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并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有可能构成抽逃资金罪。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两种罪名的量刑标准也有一定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董事长用公款买房犯法吗

法律分析:

这种行为其实是不一定违法的,要分情形讨论:

一、挪用私营公司的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股份公司下,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并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有可能构成抽逃资金罪。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两种罪名的量刑标准也有一定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四、董事长用公款买房犯法吗?

法律分析:

这种行为其实是不一定违法的,要分情形讨论:

一、挪用私营公司的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股份公司下,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并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有可能构成抽逃资金罪。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两种罪名的量刑标准也有一定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五、董事长用公款买房犯法嘛?

律师解答:

这种行为其实是不一定违法的,要分情形讨论:

一、挪用私营公司的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股份公司下,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并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有可能构成抽逃资金罪。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两种罪名的量刑标准也有一定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六、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原黑龙江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关某某趁国有企业改制之机,将公司巨额国有资产仅评估为20.6万余元,大肆侵吞国有资产价值达2600余万元。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近日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关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05年5月,哈尔滨市检察院接到举报,反映关某某在经协公司改制过程中侵吞公款。

检察机关深入调查发现,1992年10月,由黑龙江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投资注册成立了国有性质的黑龙江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隶属于省经合委。

1994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省经合委,在省经合委及其所属企业的基础上组建黑龙江省经济技术联合发展总公司。

  1998年2月,关某某被省经合委任命为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2000年4月28日,省经合委批准该公司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并将省经联总公司在该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国有股份注入到改制后的公司账内。

  为达到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的目的,关某某擅自将股份合作制改为股份制,将100万元作为债务处理。

在省经合委已被正式撤销的情况下,关某某不经上级主管部门省经联总公司批准,骗取有关部门的信任,以黑龙江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冒充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出具了同意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的文件。

  2001年9月,关某某虚挂个人投资、虚假出资1000万元,经他一手操作,将黑龙江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制的黑龙江省经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其本人任法定代表人,最终将价值人民币2610.8万元的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经查,关某某明知公司资产已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评估而未评估,最终使公司巨额国有资产仅评估为20.6万余元,将2610.8万元的国有资产侵吞。

此外,关某某还犯有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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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杨浦房屋动拆迁法律顾问,董事长用公款买房犯法嘛?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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