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物征迁评估项目理解,为什么我们常说的拆迁其实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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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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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地上物征迁评估项目理解,为什么我们常说的拆迁其实是征收?

一、为什么我们常说的拆迁其实是征收?

在日常语境中,人们常常将“拆迁”与“征收”两个概念相提并论,甚至有时混用。然而,在法律意义上,这两个词汇有着本质的不同,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所谓的“拆迁”其实更准确地应当理解为“征收”,那么到底有何区别呢,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的基本含义。\"拆迁\"一词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对城市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进行拆除的行为,而“征收”则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强制性地收归国有,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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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涉及到居民住房或者集体、个人土地被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等情况时,明确规定了必须经过“征收”程序,而非简单的“拆迁”。这意味着,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当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时,本质上都是一种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征收行为。

除习惯性称呼外,“征收”一词其实包含拆迁的意思,因为除征回房屋,政府基于土地上的征收继而还要拆除土地上房屋。而从字面上看,“拆”就是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成物等拆除,“迁”就是将土地上原有使用人迁移别处。

那么征收和拆迁都有哪些区别呢?昔日的拆迁并不等于时下的征收,两者其实有本质的区别。

(1)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拆迁彻底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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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征收条例。区别于公益性征收,非为“公共利益”的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不存在政府行政征收问题,追求的是双方协商。

(2)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实施和补偿主体。

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原有拆迁的彻底颠覆。过去,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包括土地储备中心)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其实施拆迁。征收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就是说,实施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民政府。

(3)政府征收房屋必须履行公示程序。

赋予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政府在国有土地上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公示程序(三次公布、一次公告)。在征收程序方面,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拆迁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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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来说,“拆迁”只是征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其背后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和调整。在法治社会,我们必须认识到并尊重这一基本法律属性,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所以,我们常说的“拆迁”,在法律意义上应视为“征收”。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二、土地征收是拆迁吗

法律分析:

理论上是征收的价格更高,因为征收是没有宅基地补偿的,拆迁就可以要求对宅基地进行补偿或者对于房屋进行置换,所以价格会低一点,但从长远考虑,大家都愿意选择宅基地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房屋征收和拆迁有什么区别

房屋征收和拆迁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

征收属于政府行为,在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将原来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

拆迁是在年限没有到的情况下,或者年限已到达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将这块地进行开发,最初的房屋必须要进行迁移;

2、目的不同:

国家对房屋进行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是很多开发商为了建房或盈利的;

3、条件不同:

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且大家都有参与权,而拆迁是强制性的,政府会发放一些拆迁许可证;

4、法律规定不同:

征收补偿一般都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据,取消了政府强行拆迁的权利,拆迁都是个别政府为了完成任务与开发商结合在一起,在一定期限内强制性拆迁,开发商会给予一定的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征收和拆迁的区别

征收和拆迁的区别有:

1、征收和拆迁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2、征收和拆迁的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3、征收和拆迁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征收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拆迁向的标的是房屋;

4、征收和拆迁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后者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等价调整或者价值交换;

5、征收和拆迁的目的不同,国家对房屋进行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是很多开发商为了建房或盈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征收和拆迁的哪个补偿多

法律分析:

理论上是征收的价格更高,因为征收是没有宅基地补偿的,拆迁就可以要求对宅基地进行补偿或者对于房屋进行置换,所以价格会低一点,但从长远考虑,大家都愿意选择宅基地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六、征收和拆迁补偿哪个高

法律分析:

百姓长期对土地征收 (农民称卖地)和城市房屋 拆迁 (农民称动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一谈,有的官员也称征地拆迁工作云云。

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 土地管理法 》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 (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 房屋拆迁 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 城区 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 (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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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地上物征迁评估项目理解,征收和拆迁的哪个补偿多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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