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案件/刑事纠纷案件等领域诉讼,精于违建拆除纠纷、征地拆迁提高补偿、民商事争议维权、刑事纠纷等案件法律理论研究与实践。
农村土地 除了规定为国有土地以外,其余归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点任何人都不能改变,而我们个人有的仅仅是使用权和承包权,所以在使用土地上农民也不能为所欲为,要制定相应的规矩和法律制度来约束土地的使用,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政策文件应运而生,为规范土地使用划出了红线。
在农村,农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在本省规划建设属于自己的乡村别墅,对于这一点是城市居民羡慕的,因为除了农村人以外,市民是不能享受宅基地使用资格权的;除了宅基地以外就是农民拥有耕地承包权、自留地使用权以及山林、湖泊河塘的承包权。
所以在农村就能形成一个闭环的社会,有地可以种粮,有房可以居住,吃住不愁也就满足了生活所需,甚至农村手工业可以解决穿、行、用的问题,农村是几千年的乡土社会,有着丰富的生产生活经验。
因而在疫情之下,农村可以封村封路,但是并不影响生活,而城市就恰恰相反,因而在疫情时物资调动和生活就显得捉襟见肘,如果疫情难以控制,那么相信进城的农民绝对会后悔进城。
所以拥有土地就是拥有了生存的底气,因而严加控制土地管理,让耕地不仅能建设高楼大厦,更重要的是用作农业生产,只有粮食安全,国家才能安全。\n\n\n 随着农民不断进城,农村宅基地与耕地都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农村空心化,一个村子70%的房子长期无人居住;农村耕地大量抛荒或者是种树、养鱼,让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加剧,粮食安全面临挑战。
面对这些现实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断完善,以适应外部环境的改变,在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的条例将对于耕地做出明确要求,在土地使用上,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并对耕地提出两大禁止,(1)、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2)、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n\n\n 也就是从9月1日起,农村地区将会严查利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建坟、建房、挖沙取土都要被严查;在永久耕地上挖地养鱼、种果树也要被查处。
除了耕地以外,农村宅基地在新条例中有“四禁”,不同之处在于四禁是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的。
(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随着资本下乡,农村许多闲置房屋被利用起来,有些村子不顾农民自身反对,为了吸引资本,强行流转村民宅基地,这是不被允许的。
(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在一户一宅下农民的宅基地是合法的,在土地征收中只要村民不同意,是不可以进行进行强取豪夺的。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随着种粮长时间不赚钱,农民进城工作落户,而宅基地现在也不能被强退,毕竟现在是房地一体,地随房走,而且农村的宅基地也是进城农民的一条后路,为进城失败的农民提供一处住处。
(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农民搬不搬迁应该自己说了算,强拆、强退早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毕竟不是每个人都希望集中住在小区里的。
而想要让农民退出宅基地,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农民自愿并且有偿的基础之上才能退出,所以现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值钱的,在以后会越来越值钱,毕竟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我们现在开发和浪费的土地是无休止的。
9月1日,新规实施后,农民要注意避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也要守护好自己的土地权益,避免吃亏!
农村土地新四大禁令中包括,禁止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使用欺诈威胁等违法行为收回农民的宅基地,禁止以宅基地作为村村农民进城落户的首要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对于宅基地的拆迁问题要遵循农民的实际意愿,不能伪造或者欺骗。
一、农村土地新禁令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禁令是禁止强制流转宅基地,转让宅基地需要征得农民,以及集体经济的一致同意。
违背农民意愿的土地流转,视同无效流转,同时会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禁令是对于农民依法申请取得的宅基地,禁止被违法收回。
原则上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
但由于继承原因,有些农民可以会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
这种情形下,在法律角度看来属于合法范畴。
在农民办理进城入户时,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条件。
另外不可以以非法手段,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如果要退出宅基地,要完全遵从农民的个人意愿。
二、关于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新四大禁令的建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等有关问题,国家,都有明文规定。
在我看来如果城市居民,想要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最好提前咨询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如果该经济组织并不同意,流转宅基地。
那么就应该断然放弃购买的念头,以免触犯法律规定,造成非法流转宅基地的情况出现。
同时如果农民有意愿想要退回宅基地,按照规定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
假如农民遭到不法之徒,以胁迫手段强制要求农民流转宅基地。
农民应该马上报警,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点关注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问题,尤其是在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方面。
法律分析:
1、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关于“一户一宅”最早的法律规定。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房屋,是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的。
2、如果房屋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那么就属于合法建筑,不能再按违法性建筑(包括违反“一户一宅”规定)进行查处。
3、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一户一宅”规定的执法部门是土地管理部门,如果其他行政机关查处,就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4、如果房屋是当事人的唯一住房,即便曾经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是违法建筑,但在没有解决当事人居住问题的情况下,也不应该通过拆除的方式处理。
因为居住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
5、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违法拆除后,恢复原状是保护宅基地使用权最直接的赔偿方式。
如果出现因为规划变更,不适合再重新建设房屋的情况出现,才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当事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一.禁止非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二.禁止违背村民意愿强行转让宅基地;
三.禁止强迫村民搬离宅基地;
四.禁止将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土地新四大禁令中包括,禁止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使用欺诈威胁等违法行为收回农民的宅基地,禁止以宅基地作为村村农民进城落户的首要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对于宅基地的拆迁问题要遵循农民的实际意愿,不能伪造或者欺骗。
一、农村土地新禁令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禁令是禁止强制流转宅基地,转让宅基地需要征得农民,以及集体经济的一致同意。
违背农民意愿的土地流转,视同无效流转,同时会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禁令是对于农民依法申请取得的宅基地,禁止被违法收回。
原则上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
但由于继承原因,有些农民可以会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
这种情形下,在法律角度看来属于合法范畴。
在农民办理进城入户时,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条件。
另外不可以以非法手段,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如果要退出宅基地,要完全遵从农民的个人意愿。
二、关于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新四大禁令的建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等有关问题,国家,都有明文规定。
在我看来如果城市居民,想要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最好提前咨询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如果该经济组织并不同意,流转宅基地。
那么就应该断然放弃购买的念头,以免触犯法律规定,造成非法流转宅基地的情况出现。
同时如果农民有意愿想要退回宅基地,按照规定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
假如农民遭到不法之徒,以胁迫手段强制要求农民流转宅基地。
农民应该马上报警,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点关注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问题,尤其是在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方面。
法律分析: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1、9月1号宅基地新规定怎么认定一户
2、一户一宅最新政策2025
3、2025年9月1号房产过户新规
4、2025一户一宅最新规定
5、2027年后不允许建房子了吗
6、三种人免费申请宅基地
7、2026年宅基地不再强制执行了吗
8、宅基地确权截止时间
9、2025年房屋确权新规
10、宅基证上是父亲的名字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9月1号宅基地新规定,9月1日土地新政:耕地种树、建房建坟被严查,宅基地“4禁”实施”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9月1号宅基地新规定,农村土地新四大禁令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