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等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为了规避法定程序,降低征收成本,就将当事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予以强制拆除,事后,不会给予当事人任何补偿,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这是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那么,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权呢?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您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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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是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的一位村民,在村内建设了砖木结构房屋一处,面积为110平方米,建成后,刘先生一家在该房屋内居住。直到2018年9月10日,长沙市望城区综合执法局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刘先生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房屋,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刘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并非违法建筑,便没有拆除其房屋。2019年1月5日,区综合执法局联合当地街道办事处趁刘先生不在家时,将刘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事后,刘先生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反应,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刘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了解情况下,发现当地综合执法局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系违法强拆,随后,刘先生立即在代理律师的协助下,以当地综合执法局以及当地街道办办事处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n\n\n\n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当地综合执法局以及街道办事处辩解称:原告的房屋为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法应当拆除。但原告不顾违法事实,一直没有自行拆除相关违法建(构)筑物,严重影响了规划的实施,故依法应当强制拆除。\n\n\n\n 律师观点:
在庭审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提出如下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即行政强制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来实施。本案中,街道办事处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其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两被告在有权机关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予以公告等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该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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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当地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刘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及违建拆除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但很多建、构筑物在被拆除前,是没有被经过合法的调查、认定程序的,并且,即便真的是属于没有规划审批手续,也不一定就要被强拆,行政机关可以督促当事人去补办手续。另外,即使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情况,也并不是每个政府部门都能强拆房屋,要看法律法规有没有赋予这个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有强制执行权,可以拆,没有强制执行权,就需要申请法院去执行,而不能自己拆。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您也遇到了的类似情况,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高效的帮助,积极维权。
法律分析:
无权。
城市管理部门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是违法的。
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执行强制拆除而已。
也就是说,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
视情况而定。
各地的城市管理部门也就是城管并无权利直接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
但是在实践中,可以看到城管会组织人员对违建进行强拆,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给城管部门,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允许其对违建进行强拆。
所以,在授权的情况下城管才有权利对违建强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分析:
如果说当地相关部门才安排工人前来拆迁的,那么只拆除一家肯定是很合理的,因为拆除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要是说隔了5个月或者是6个月,整个小区才拆除了一家,那么这种现象肯定是不合理的,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向当地的规划局或者是综合管理执法局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法律分析:
无权。
城市管理部门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是违法的。
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执行强制拆除而已。
也就是说,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看到城管会组织人员对违建强拆,这主要是在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给城管部门,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允许其对违建进行强拆。
所以,在授权的情况下城管才有权利对违建强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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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长沙倒塌房屋违建案例,城管可以强行拆除违章建筑吗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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