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工作作风踏实,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体现其复合的专业背景及丰富的社会阅历优势。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大规模拆除违建似乎是时下全国各地排名第一的中心任务,几乎不分地域不分城乡,搞得轰轰烈烈如火如荼。一些善良的群众也认为,既然是违建,那就应当强拆,否则法律是干嘛用的,城市还不得乱套了?问题在于,这种“违建就该强拆”的认识是并不符合事实的,很多情况下更是根本错误的。那么,这里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老百姓朴素的认知与法律上的公正之间,又为何存在着差异呢?
有的朋友存在这样的误区:违建就都是类似加盖出的彩钢板房那样的东西,这还用专业认定?我一个平头百姓一眼就能看出它是违建。的确,对于有些违建而言,确实是普通人仅凭朴素的认知就能判断个八九不离十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客观上,“违建”也是行为人通过自身的人力、财力所搭建出来的民法上的“物”,这就存在一个其是否享有物权的问题。即使建筑本身确实违法,但就修建建筑的材料本身,这个物权是客观存在的。同时,究竟一处建筑是不是真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都需要严格依法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直观感觉“拿手指”——这个是违建,那个不是违建。所谓“一指没”,也不知是老百姓送给哪儿的市领导的称谓,如今这人已经“进去”了。因此,如果涉案建筑根本就不是违建,却被政府错误的认定为违建进而实施处罚甚至强拆,那么这个“违建就该强拆”就变成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客观上就构成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肆意践踏。因此,认定这一环节,是极为重要的。通常来说,城市里面,规划部门;农村,国土部门;其他部门,无权认定一般的违建。
实践中,这种情形已经存在多年了,叫做“以拆违代(促)拆迁”。当事人建造了十几年甚至更久的房屋,经营、居住都没有过任何问题,也从来没人找上门来进行认定、处罚。然而只要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征收范围,立马麻烦就来了,房屋就会被认定为违建,进而面临强拆但不予补偿的悲剧性命运。试问,这个真的公平、合理么?《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通常认为,该条处罚时效限制了行政机关对违建进行处罚时的权力行使,对于那些已经屹立了10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建筑,行政机关再来实施处罚是于法无据的。当然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院通常不会这样理解。但无论如何,拆违总是和拆迁相伴相生,从最朴素的价值判断来看,这是有问题的,不正义的。此时的“违建”,难道也“就该强拆”么?
行政行为必须遵循一个“最小损害原则”,或者叫“比例原则”,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据此,《城乡规划法》第64条就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也就是说,对于违法建筑,强拆只是选择之一,而不是唯一的选择。譬如一些当事人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或是在已有的房屋顶层实施了加盖,可能没有影响城乡规划的问题。那么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完全可以通过罚款等形式来实施处罚,而不一定要采用激烈的强拆方式。
即便涉案建筑确系“十恶不赦”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的实施,要对其实施强拆,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不得肆意妄为。实践中,由于针对违建的强拆是由行政机关来负责的,全程都没有来自法院的司法审查,因而从程序上存在的问题非常多。譬如《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制作主体、送达方式不合法;未依法进行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制作主体、送达方式不合法等等,都可能导致行政违法行为的出现。更有在强拆中肆意扩大范围,造成不应有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情形,则更是彻头彻尾的行政违法,甚至可能面临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即使强拆可以,也必须依法强拆,是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起码检验,对于法治社会中的政府而言是必答题、必修课。
对此,对于违建,要分门别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那些赶在征收项目启动后抢建出来的房屋,或是前文所述的存在严重安全、消防隐患的加盖的彩钢板房屋,应当依法严格实施强拆,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对于那些因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无证、缺证房屋,或其他复杂原因建造的建筑,则应当依法加以严格的认定,在尊重历史和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谨慎处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物权。“违建就该强拆”的逻辑,的确不够严谨,这是需要普通群众在不断接受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慢慢加以学习、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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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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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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