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服务为抓手,在浙江、上海、深圳、安徽、陕西、山西等省参与办理过50余起案件。代理案件质效兼备,处理群体性纠纷经验丰富,擅长以打促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并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考虑社会安定,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
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新《条例》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这样规定,一是增加了安置方式,更有利于被拆迁人选择;
二是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法律分析:
普通私房拆迁,承租人租用房屋居住或者经营,与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如果租赁协议中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已经做了约定,那么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因拆迁终止了租赁协议,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租金,同时可以主张一定的搬迁费补偿。
公房承租人遇到拆迁是可以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
首先要区分即将拆迁的房屋,还是已经启动拆迁,确定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即将拆迁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
出租即将拆迁的房屋时,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欺诈;其次要了解确切的拆迁时间。
被租赁房屋在租赁前已经规划,此时,房主对外出租房屋、签订合同,并未告知承租人,有欺诈嫌疑。
这种情况下,房主应在合同中标明,在一定期限内遇到国家征地、规划拆迁,双方如何处置;在期限之后遇到上述问题又该如何处理,这样,出租方就不涉嫌欺诈。
已经启动拆迁,确定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
此时一旦将拆迁的房屋出租,就会使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变为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这无疑增加了拆迁安置的困难,因此,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有必要暂停部分活动。
出租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属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而租赁合同一旦宣告无效,房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考虑社会安定,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
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新《条例》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这样规定,一是增加了安置方式,更有利于被拆迁人选择;
二是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普通私房拆迁,承租人租用房屋居住或者经营,与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如果租赁协议中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已经做了约定,那么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因拆迁终止了租赁协议,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租金,同时可以主张一定的搬迁费补偿。
公房承租人遇到拆迁是可以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
法律分析
普通私房拆迁,承租人租用房屋居住或者经营,与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如果租赁协议中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已经做了约定,那么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因拆迁终止了租赁协议,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租金,同时可以主张一定的搬迁费补偿。
公房承租人遇到拆迁是可以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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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咸安区房屋拆迁法,租赁住房拆迁怎样安置
内容审核: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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