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高院撤销违建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撤销判决的法律依据
1. **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如果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同样,依据该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如果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人民法院同样有权撤销或部分撤销。
3. **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该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行政行为如果违反法定程序,也将面临被人民法院撤销或部分撤销的风险。
4.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此外,依据该法第七十条的第四、五、六项,行政行为如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二、撤销后的处理
当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特殊情况的说明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改变了被诉行政行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此时,人民法院将针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如果原告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仍不服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高院撤销违建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明显不当等情形。在撤销判决后,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在特殊情况下针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民个人或其他机关、单位擅自拆除违章建筑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违章建筑人享有就违章建筑被私力侵害得到赔偿损失的权利。
违章建筑的基本材料及其他设施、设备是其合法取得,该部分财产被侵害,所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侵害方拆除的建筑虽然属于违章建筑,但其自助行为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因而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理论,只要是物,就存在所有权(无主财产例外),不存在物权处于空白点的状态。
就违章建筑而言,因违章建筑被法定部门行使公权力予以拆除或自行拆除前,违章建筑人基于建筑物的建材的合法取得、建筑物是其建筑而对违章建筑进行着实际的控制、支配和保护。
因此,违章建筑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当然也可以行使因占有物被侵害而发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而且,法律不保护非法权益并不是说非法权益人得不到后果,而是得不到预期的后果,如对被损害物恢复原状等。
违章建筑虽是一种非法权益,但也是法律所调整范围之内。
在违章建筑中,作拆除处罚的,拆除后的残值自然归违章建筑人合法拥有,国家并不予以没收。
因此,在非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承认违章建筑自身可以被赋予某种相对合理的权益,这种权益完全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某种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土管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乡规划法》规定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应当通过法定的部门经过法定程序进行。
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
法律主观:
一、如果一个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原告方可以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是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没有强制力保障的判决只是一张废纸,司法的权威得不到体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法院必须受理也必须执行的。
二、如果判决生效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三、对有金钱给付的判决,如果拒不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有权要求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款项外,还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当然,执行费用也由被执行人支付。
四、如果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也会作为 失信被执行人 纳入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失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
这就意味着,被执行人将无法申请贷款,无法参与招投标,无法申请政府资金等等,在生活和工作上收到极大限制。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分析:
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民个人或其他机关、单位擅自拆除违章建筑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违章建筑人享有就违章建筑被私力侵害得到赔偿损失的权利。
违章建筑的基本材料及其他设施、设备是其合法取得,该部分财产被侵害,所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侵害方拆除的建筑虽然属于违章建筑,但其自助行为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因而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理论,只要是物,就存在所有权(无主财产例外),不存在物权处于空白点的状态。
就违章建筑而言,因违章建筑被法定部门行使公权力予以拆除或自行拆除前,违章建筑人基于建筑物的建材的合法取得、建筑物是其建筑而对违章建筑进行着实际的控制、支配和保护。
因此,违章建筑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当然也可以行使因占有物被侵害而发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而且,法律不保护非法权益并不是说非法权益人得不到后果,而是得不到预期的后果,如对被损害物恢复原状等。
违章建筑虽是一种非法权益,但也是法律所调整范围之内。
在违章建筑中,作拆除处罚的,拆除后的残值自然归违章建筑人合法拥有,国家并不予以没收。
因此,在非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承认违章建筑自身可以被赋予某种相对合理的权益,这种权益完全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某种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土管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乡规划法》规定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应当通过法定的部门经过法定程序进行。
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
法律分析:
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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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撤销了违建认定房屋还是违建吗,法院受理违反建筑法的案件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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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