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正在违建的房屋程序,自然资源局拆除违建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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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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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

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拆除正在违建的房屋程序,自然资源局拆除违建程序规定

一、自然资源局拆除违建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自然资源局是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的,我国有且仅有行政拆除这一种是属于合法强制拆除的,其他的强拆强占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国家政府相关部门才有权执行强制拆除权,一般来说需要政府的相关部门到建筑所在地进行违章建筑的认定就是看他是不是违章建筑,如果是违章建筑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就会以书面文书的形式通知,建筑的所有人建筑的所有人,就可以在接到通知后的60天内,去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如果人民法院仍然才定为违章建筑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就会对其进行强制拆除,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违建不能拆除的情况

法律分析:

其一,调查取证。

我们参考《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做说明。

其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

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

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其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

这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共通之处在于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局或委员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局。

而送达则需要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尤其是在适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那种直接将文书张贴在墙、门上就走人,或将文书交给与被征收人不相关人员代为转交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

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其三,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自然资源局拆除违建程序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其一,调查取证。

我们参考《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做说明。

其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

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

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其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

这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共通之处在于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局或委员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局。

而送达则需要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尤其是在适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那种直接将文书张贴在墙、门上就走人,或将文书交给与被征收人不相关人员代为转交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

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其三,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自然资源局有强制拆除权吗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

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进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自然资源局拆除违建程序标准

法律分析:

其一,调查取证。

我们参考《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做说明。

其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

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

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其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

这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共通之处在于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局或委员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局。

而送达则需要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尤其是在适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那种直接将文书张贴在墙、门上就走人,或将文书交给与被征收人不相关人员代为转交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

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其三,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六、自然资源局拆除违建程序标准?

一、违建不能拆除的情况有哪些1、违建不能拆除的情况如下:

(1)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2)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

(3)拆除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通过改正或补办手续,由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如下: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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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除正在违建的房屋程序,自然资源局拆除违建程序标准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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