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违建拆除保证书,汝城县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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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违建拆除保证书,汝城县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一、汝城县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郴政办发〔2016〕15号)相关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汝城县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23平方公里城市重点控制区建设用地范围,即:东至长安路,南至虎尾-松元山(三星工业区城市南端红线),西至羊角冲-牙齿岭-狗脑寨山脚,北至厦蓉高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违法建(构)筑物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均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年度考核制,并充分保障必要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市建设打非治违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打非治违办),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同时成立县打非治违大队,归口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县打非治违办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违法建设及其查处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查处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三)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协调对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的依法强制拆除行动;

(五)督促、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住建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

(六)交办、督办有关执法主体和拆除实施主体对督查发现、上级督办、下级报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七)组织和协调其他有关事项。

县打非治违大队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违法建设进行日常巡查、举报(报告)复查,并及时向县打非治违办报告查处情况;

(二)具体承担对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的依法强制拆除行动的现场指导和组织工作;

(三)指导和支持相关责任单位的打非治违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巡查控管机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组建不少于10人的城市建设打非治违专职队伍,认真开展日常巡查控管工作,并向县打非治违办报告责任区域每日巡查情况;

(二)及时拆除巡查发现、上级督办、下级报告、群众举报的在建违法建设,并在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县打非治违办。

第七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巡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经常性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在发现当日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积极配合有关执法主体和拆除实施主体对区域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拆除。

第八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制止或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非法占用土地以及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行为,依法查处建设施工现场、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房屋拆迁和装修现场涉及城市公共管理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三)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住建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不按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中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六)房产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依法取得住建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意见,未取得住建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意见的,视为未经竣工验收);依法查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

(七)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毁坏林地的违法建设行为;

(八)通讯部门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建设通讯设施,不得在违法建(构)筑物中建设安装通讯设施,已经建设的,应配合执法主体和实施主体做好依法查处工作;

(九)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市城区范围内停车场(库)占用、挪用、擅自停用或者建设建(构)筑物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

(十)公安消防、电力、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卫生计生、文体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的有关工作。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在发现当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建、房产等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管理职能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在办理行政许可、验收备案、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乡镇、县打非治违办。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并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文体广新、税务、卫生计生、环保、安监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权属证件,或者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建(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当及时依法撤销或注销。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协查通知书后,应及时停止办理整体建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与变更、转让,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待接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完毕证明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条 相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电信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证件的,未经县打非治违办审查同意,不得办理报装手续;按拆除实施主体要求及时对在建和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停止提供水、电、气、电信源,并依法对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予发布售房、宣传广告;

(三)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违法承建或者监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的建设项目;

(四)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不得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以上企业和单位由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每年(每项目)与之签订城市建设打非治违责任保证书,并交纳不低于1万元的责任保证金,每违规一次扣除保证金的50%,扣完后继续交纳,保证期限内未违反的,收取单位应及时退还保证金或转为下一期责任保证金。相应主管部门未履行以上措施的,扣除年终绩效考核分0.2分次。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相关单位移交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置;对在巡查、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指导。信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所采用的措施进行信访评估和预警。征地拆迁安置、房屋征收责任单位应当对拆迁、征收安置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签收执法文书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县打非治违办和各有关执法主体应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记、有记必查、有查必处、有案必结,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县打非治违办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群众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委派县打非治违大队现场核查、取证;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并移交有关调查资料。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县打非治违办移交的违法建设有关调查资料应及时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执法管辖不明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打非治违办书面申请按法定程序处理。查处部门未确定之前,原查处部门不得停止对违法建设的控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打非治违办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凡涉及违反土地、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林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制订巡查、处置办法,及时按照法律规定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对同时还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及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同时向查违办报备,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县打非治违办。

第十八条 县打非治违办交办查处的正在抢建的违法建设,各有关执法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拆除,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报县打非治违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县打非治违办,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单位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除等强制措施,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停止违法建设施工用水、用电、用气。因违法建设造成的停工损失和费用等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巡查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承担强制拆除费用,拒不支付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二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对其物品逐一登记造册,并由相关部门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代表到场见证,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移挪他处封存保留物品,拆除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领取,违法建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在建和抢建违法建设,主要责任部门和乡镇应当采取联合行动依法予以拆除,并根据如下具体情形分别确定牵头实施单位:

(一)违法建设双重或单一违反国土、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违法建筑为砖混或框架结构,已完成基础部分建设且立柱或墙体平均离地面(地圈梁)1米以下;或违法建筑为简易棚,且龙骨已基本成型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具有执法管辖权的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全力参与,执法队伍必须全员参加,且参与总人数不得低于10人,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行动需要,由牵头单位报请县打非治违办协调参加;

(二)违法建筑为砖混或框架结构,已完成基础部分建设且立柱或墙体平均离地面(地圈梁)1米以上;或违法建筑为简易棚,且已全部完成建设的,双重违反国土、规划法律法规时,属违法新占土地(不含拆旧建新)上的违法建设由国土部门牵头实施,其余由住建规划部门牵头实施;单一违反(含其他方面法律)时,由具有执法管辖权的部门牵头,乡镇必须全力参与,且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干部职工的三分之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行动需要,由牵头单位报请县打非治违办协调参加;

(三)牵头实施单位和相关执法责任单位在开展联合拆除行动前,必须先分别或联合履行违停告知程序,在违建对象拒不停止建设的情况下,由牵头单位制定好实施方案后,方可采取联合行动;

(四)县打非治违大队应当做好对联合行动的指导和支持工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大队作为重要执法力量固定参与联合行动,公安、交警、电力等重要执法部门要保证必要工作力量予以支持;

(五)联合行动与有关执法部门已实施的行政处罚活动有冲突的,部门执法优先。

第二十四条 对已建设完成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履行如下法律程序:

(一)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执法人员7日内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收集其它相关证据。

(三)审批: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四)告知:拟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将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的具体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听证: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六)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若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送达: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八)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依法予以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九)强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拆除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若不服决定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拆除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执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由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汝城县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汝政办发〔201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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