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11月22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发布《甘州区2022年阶段性住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以下为全文:
根据《张掖市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以及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张掖市2022年阶段性住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张市建〔2022〕241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鼓励购房人在市区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宅,促进住房消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政策
市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4500万元,向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甘州区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者发放购房补贴,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城中村改造用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不在补助政策范围之列。以上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数量按照总量资金控制,至资金全部用完为止。
二、补助范围
1.补助对象为在甘州区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者。
2.购房户夫妻双方均符合补助条件,原则只享受一次补助。
3.购房户已享受过农村教职工和医务人员、乡镇干部、农民、职教中心教职工、驻张部队现役军人等安居工程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补助标准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市区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者,一次性补助1.5万元家电购房消费券,共补助3000套。
四、补助条件
1.购房者购买市区规划区内经政府批准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
2.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房发票或首付款收据及相关资料的购房者。
3.购房者2022年6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但在6月1日至12月31日撤销合同又重新备案的不予补助。
4.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申请审批
1.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在申报时应提供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盖章的《甘州区2022年阶段性住房补助申请表》、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网签备案合同、购房发票或首付款支付凭证等资料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具体清单见附件。
2.区住房保障办对购房者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向区住建局申请复核,并附相应资料。待区住建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发放家电购房消费券。
3.领取补助资金后原则上不予退房,符合法定退房条件的,应退还补助资金后再办理网签合同撤案手续。
六、申报地点及时限
申报地点:甘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河新区昭武路临泽路交叉口西北角)707室
联系电话:0936-8220064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阶段性住房支持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家稳经济大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住房消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分工,协调推进政策落地落实。区住房保障办负责购房者申报登记、资料收集、数据汇总、公示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审核工作;新墩、长安、梁家墩、上秦4个乡镇负责对其购买房屋是否安置房、棚改房、城中村改造用房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甘州区补助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区商务局负责提供家电购房消费券及后期统计归档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资料复核、家电购房消费券的发放工作;区住建局、区商务局负责政策的解释和协调工作。
2.积极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共同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与各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利用有效媒体做好阶段性住房补助政策、申报程序和申报条件等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激发阶段性购房热情,严格落实实施方案,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3.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审核把关,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追回其购房补助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对发现有采取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弄虚作假、串通套取补助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追缴套取的资金外,由建设部门将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作出相应处理;对弄虚作假和因审核审查单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补助资金被虚报冒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张掖价格临时补贴申领流程怎么走
发改委文件册
工作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做花名
经科室负责人复核·
经分管领导召集的科室会议通过并审批.
通过
按文件要求20个工作日发放
二、张掖价格临时补贴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
主要内容(三)联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2.《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
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我们知道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住房是有一定的补贴的。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
将单位住房补贴,分次发给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那么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取房补?下面网的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取房补
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相关规定:
1、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3、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4、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二、事业单位房补政策
政策中关于事业单位房补条例:
1、第三条 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工(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行为:
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2、第五条 住房补贴可采取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也可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符合发放条件的,住房补贴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标准实行一次性计发。
离退休的职工,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1)、(2)款之规定认定。
符合发放条件的,其住房补贴实行分段计算一次性发放。
三、注意事项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
住房公积金《说明》指出,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当地实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2%。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
而且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甘肃省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补贴政策旨在支持农民进城购房,通过加大合理购房消费支持力度、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打通库存转换通道、优化开发用地供应、推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适时掌握库存动态以及建立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和库存监测平台等措施,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分析
甘肃省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补贴政策如下:
1. 如果农民在进城后将农村宅基地和耕地归还给集体组织,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一般来说,补偿金额在3至5万元之间,具体标准如下。
2、农民工进城买房,以前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是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住房,免征契税。
在2018年5月国家出台取消农业户口的政策后,地税局随之就取消了农民工购房免征契税这个规定,也就是说农民进城买房在税收方面没有政策优惠和补助了。
3、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劢农民工买方,与开发商合作推广活动,购房后由政府补贴一定费用,具体要咨询当地地方政府和开发商。
一是加大合理购房消费支持力度。
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执行最低首付比例30%。
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扶持刚需购房的优惠政策,对购买新建商品房可按所缴契税给予奖励。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各地可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在全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满足缴存职工回户籍地购房需求。
甘肃省农民进城购房补贴:
二是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落实户籍改革方案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
对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凭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
同时,各地要做好教育资源统筹,避免“大校额”“大班额”问题。
政府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给予农民购房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现金直补。
结合造福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等,对搬迁户、危改户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财政补助。
收购或租赁商品房作公租房
三是打通库存转换通道。
各市、县(区)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通过收购库存商品房或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
各市、县(区)政府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作公租房,可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土地被征迁或房屋被征收的农民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购买本市、县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货币化安置协议,由市、县政府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租金收入的应缴已缴营业税、房产税予以一定奖励。
支持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对于自然人和各类机构设立房屋租赁企业,投资购买库存商品住房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对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予以适当奖励。
部分商业办公用地可转商住用地
四是优化开发用地供应。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商品房库存情况,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投放数量。
对非住宅库存特别是商业办公库存明显供过于求的市、县,要暂停商业办公用地供应。
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用地整体或部分转型,房地产企业可向原批准供地的市、县政府申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经批准后,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其中,仅限2018年12月3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构成闲置土地,且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商业办公用地,可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
五是推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将库存商品房转为企业总部、软件产业、电子商务、众创空间和旅游、养老、文化地产,并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优惠。
其中,作为旅游设施的产权式(公寓式)酒店在不改变规划用途和统一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分割出售,对于房地产企业申请预售的,预售许可部门应当予以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注明:
酒店产权为房地产企业与购买者共有,用途为酒店、不得改变用途。
鼓励开发建设和购买绿色建筑住宅及精装修商品房项目,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六是适时掌握库存动态。
建立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和库存监测平台,推动全省范围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在内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
引导实力强房地产企业“接盘”
七是注意防控市场风险。
各市、县(区)要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共同参与的风险处置合作协调机制,明确风险项目评判标准,排查风险项目清单。
对已排查出的风险项目要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盘一策,引导品牌好、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接盘”,采取兼并重组等手段,促进风险项目建成销售。
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银行机构可对房地产并购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各地要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提高开发资金的流动性。
并要适时掌握库存动态,建立房地产库存情况月报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承担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问题。
八是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各市、县(区)政府要承担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
省里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法规定,农民工进城买房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具体来说,对于拥有一套住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纳税人,其房产税的税率为1.2%。
对于拥有一套住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纳税人,其房产税的税率为1.2%×40%。
此外,对于无房户来说,其在城市购房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房产税的税率为1%。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税收优惠仅适用于城镇房产税的征收,农村房产税的征收政策则有所不同。
同时,不同地区对农民工购房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也有所差异,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
结语
甘肃省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补贴政策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加大合理购房消费支持力度,二是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三是打通库存转换通道。
其中,对于农民在进城后将农村宅基地和耕地归还给集体组织,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农民工进城买房,以前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是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住房,免征契税,但已取消;
各地方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落实户籍改革方案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以及开通“公转商”贴息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满足缴存职工回户籍地购房需求。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张掖价格临时补贴申领流程怎么走
发改委文件册
工作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做花名
经科室负责人复核·
经分管领导召集的科室会议通过并审批.
通过
按文件要求20个工作日发放
二、张掖价格临时补贴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
主要内容(三)联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2.《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
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法律分析:
购房入户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购房年限、房产面积、房屋总价、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社保参保年限、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年限等的不同来判断;
2、该条件在各地区,不同的时间段内,都会有所区别(在当事人不能交验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前提下,是不能申请购房入户的);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房产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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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张掖甘州区西关拆迁计划,张掖价格临时补贴申领流程怎么走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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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