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增送面积违建,上海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违法分包被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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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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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超过3年的征地拆迁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于拆迁和征收性案件有全面的实操经验。

上海房屋增送面积违建,上海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违法分包被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

一、上海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违法分包被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

近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海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苏地2017-WG-10号地块工程项目中的违法分包行为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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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上海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苏地2017-WG-10号地块工程项目时,将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违法分包给了苏州德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8年8月31日擅自施工,并于2020年年底完工。该项目的建筑面积为126881.33平方米,合同结算价为890.1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分包行为进行了处罚。

具体处罚内容为责令罚款,罚款金额为肆万肆仟伍佰零伍元整。上海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如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上海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仍将继续执行。

此次处罚再次强调了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分包工程,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持续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上海3层楼房坍塌或因违规施工导致,违规施工怎么处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沪一中民五(知)初第38号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某工业区。

黄某,董事长。

委托人杨晨光,上海市汇业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兆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崇南路x号x区xx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雪刚,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彦,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5日、2006年4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晨光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毛雪刚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汪兆军参加了第二次开庭审理,被告委托代理人罗彦参加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998年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阀门、水泵电站辅机等,其字号 某 在阀门界具有极好的口碑。

被告于2004年月8日注册成立,为获取非法利益,搭乘原告 某 字号在阀门界良好声誉的便利,被告恶意以 某 为字号注册上海某有限公司,以阀门及配件生产与销售为经营范围,与原告在同一行业进行恶意竞争;

同时被告多次以所谓原告子公司的名义或暗示原、被告之间存在所谓的关联关系进行市场销售,并在宣传资料上进行虚假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及经销商,使原告销售量减少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本院判令被告:

、停止包括非法使用原告 某 字号在内的各种,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0,000元、取证费人民币89元。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企业营业执照》、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出具的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书》,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原告系全国性公司,并在阀门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2、、、被告、上海特利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章程、,以证明被告的股东潘秀仁曾是原告的股东之一,被告在成立时已经有搭原告便车的故意,使用了原告的 某 字号;

3、陈某出具的证明、陆庭洪出具的证明、被告职员名片、福建省三明市龙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职员名片、凭证、银行卡业务回单、帐号、照片、合格证、托运单,以证明被告向其他公司销售与原告同类的产品,并宣称其系原告的子公司,足以造成其他公司的混淆;

4、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4月8日对被告作出的行政书,以证明被告恶意注册公司,而且在相同产品上使用相同并对外销售,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5、原、被告宣传手册,以证明被告在宣传手册上伪造相关的荣誉证明,构成了虚假宣传;

6、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以证明原告的经营业绩;

7、律师费发票、工商调查费收据,以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辩称:

、被告的企业名称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被告未非法使用 某 字号;

2、原、被告之间企业名称的冲突应由行政机关解决,法院无权;

3、被告未进行虚假宣传。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解提供如下证据:

、企业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证明被告的企业名称系经法定程序核准使用的;

2、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设立登记申请、验资报告及询证函、公司章程,以证明被告系经法定程序登记设立的;

3、2004年度企业年检、2004年度资产负债表,以证明被告依法进行年检并在2004年度尚未发生销售业务。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的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书》无异议;

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3认为不能证明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该组证据中的陈某、陆庭洪出具的证明、名片、快运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6认为未经过审计,且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根据的上述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书》、证据2、5、7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的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出具的证明,因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证据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用;

证据3中的陈某以及陆庭洪出具的证明均系证人证言,由于该两名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被告对该两份证明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用,证据3中的其余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亦不予采用;

证据4系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故本院不予采用;

证据6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用。

基于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原名浙江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98年月20日经浙江省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2000年2月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核准以原告为核心企业的集团名称变更为 某集团 。

原告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阀门、水泵、电站辅机、电机、蜗轮、齿轮、模具、阀门配件;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 业务。

三、上海市2011年第十二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关于2011年第十二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受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对2011年第十二批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1年7月5日至2011年7月19日,对于公示意见为待定的企业或对于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均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申诉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材料交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大厅,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

小木桥路683号   邮编:

200032   2011年第十二批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初审意见汇总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四、上海市关于2010年第23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关于2010年第23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受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对2010年第23批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0年11月12日至2010年11月27日,对于公示意见为待定的企业或对于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均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申诉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材料交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大厅,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

小木桥路683号   邮编:

200032   2010年第23批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初审意见汇总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五、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沪一中民五(知)初第38号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某工业区。

黄某,董事长。

委托人杨晨光,上海市汇业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兆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崇南路x号x区xx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雪刚,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彦,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5日、2006年4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晨光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毛雪刚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汪兆军参加了第二次开庭审理,被告委托代理人罗彦参加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998年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阀门、水泵电站辅机等,其字号 某 在阀门界具有极好的口碑。

被告于2004年月8日注册成立,为获取非法利益,搭乘原告 某 字号在阀门界良好声誉的便利,被告恶意以 某 为字号注册上海某有限公司,以阀门及配件生产与销售为经营范围,与原告在同一行业进行恶意竞争;

同时被告多次以所谓原告子公司的名义或暗示原、被告之间存在所谓的关联关系进行市场销售,并在宣传资料上进行虚假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及经销商,使原告销售量减少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本院判令被告:

、停止包括非法使用原告 某 字号在内的各种,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0,000元、取证费人民币89元。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企业营业执照》、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出具的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书》,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原告系全国性公司,并在阀门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2、、、被告、上海特利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章程、,以证明被告的股东潘秀仁曾是原告的股东之一,被告在成立时已经有搭原告便车的故意,使用了原告的 某 字号;

3、陈某出具的证明、陆庭洪出具的证明、被告职员名片、福建省三明市龙盛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职员名片、凭证、银行卡业务回单、帐号、照片、合格证、托运单,以证明被告向其他公司销售与原告同类的产品,并宣称其系原告的子公司,足以造成其他公司的混淆;

4、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4月8日对被告作出的行政书,以证明被告恶意注册公司,而且在相同产品上使用相同并对外销售,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5、原、被告宣传手册,以证明被告在宣传手册上伪造相关的荣誉证明,构成了虚假宣传;

6、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以证明原告的经营业绩;

7、律师费发票、工商调查费收据,以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辩称:

、被告的企业名称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被告未非法使用 某 字号;

2、原、被告之间企业名称的冲突应由行政机关解决,法院无权;

3、被告未进行虚假宣传。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解提供如下证据:

、企业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证明被告的企业名称系经法定程序核准使用的;

2、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设立登记申请、验资报告及询证函、公司章程,以证明被告系经法定程序登记设立的;

3、2004年度企业年检、2004年度资产负债表,以证明被告依法进行年检并在2004年度尚未发生销售业务。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的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书》无异议;

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3认为不能证明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该组证据中的陈某、陆庭洪出具的证明、名片、快运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6认为未经过审计,且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根据的上述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书》、证据2、5、7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的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出具的证明,因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证据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用;

证据3中的陈某以及陆庭洪出具的证明均系证人证言,由于该两名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被告对该两份证明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用,证据3中的其余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亦不予采用;

证据4系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故本院不予采用;

证据6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用。

基于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原名浙江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98年月20日经浙江省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2000年2月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核准以原告为核心企业的集团名称变更为 某集团 。

原告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阀门、水泵、电站辅机、电机、蜗轮、齿轮、模具、阀门配件;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 业务。

六、关于上海2011第七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事件经过】

松江区佘山镇西霞路61号一幢3层楼房发生坍塌。

坍塌后10分钟,救援人员从废墟中救出一名2岁半的男童和他24岁的母亲。

目前,初步判断坍塌系因店铺违规施工导致,且该项施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房屋的业主、承租人和施工负责人已被警方控制。

废墟中徒手救出被困母子

这幢坍塌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系三层结构预制板房屋:

1楼、2楼共有9间店铺,事发时处于空关装修状态,3楼住有6户居民。

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治安派出所距坍塌房屋仅100米。

昨天13时25分许,该所民警突然听到一声巨大的声响,循声看去,发现该楼坍塌,现场灰尘弥漫。

派出所教导员徐*琴和同事当即冲下楼去,直奔现场,开展救援。

徐*琴说,他们赶到现场后,看到一名怀孕的红衣女子在3楼一边呼救,一边指着一处塌方地,称其两名亲人被压。

民警爬上废墟后,发现墙角处另有一名20多岁的女子和一名2岁的小男孩被困石板下。

民警一面朝3楼女子呼喊,叫她保持冷静;一面徒手扒开碎石,营救废墟中被困的女子和男童。

根据现场情况,民警先将被困男童身前的石块移开,小心将男童救出,手把手传递至安全区域。

由于被困废墟的女子腰部受伤,多名民警及好心路人协力将巨大的石块移开,腾出空间,最终将被困废墟的女子救出。

整个救援过程不到10分钟。

随后,受伤女子和男童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救治。

坍塌房屋约占整幢楼2/3

据家属介绍,受伤女子姓林,今年24岁;被困男童是她儿子,今年2岁半。

家属称,林-女士姐姐租住在这幢楼的302室,已怀孕7个月,当日林-女士带着儿子是来姐姐家帮忙烧饭的。

CT报告显示,林-女士盆骨粉碎性骨折,2岁半的儿子右脚趾骨折。

事发后,因手机始终无法接通,林-女士怀孕7个月的姐姐一直无法联系上,一度令亲属担心不已。

后来,经过核实,林-女士的亲属获悉,那名在3楼大声呼救的怀孕女子,便是林-女士的姐姐,已被消防队员救下。

据目测,坍塌的房屋占到了整幢楼的2/3左右,现场一片废墟,在废墟下方有轿车被砸。

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武警、卫计委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救援,现场拉起了警戒线,消防人员带着生命探测仪、搜救犬,在现场2个疑似点位发现了生命体征,抢救正在争分夺秒地进行。

统计显示,赶赴现场的救援人员包括150名民警、100名消防战士、150名武警,12名电信抢修人员,20名电力公司抢修人员,以及3辆120急救车。

经救援人排查,20时50分,一处疑似生命迹象被排除,武警第五支队撤离现场。

22时40分,现场最后一处疑似生命迹象也被排除,参与救援的消防人员开始撤离废墟,吊车开始对该楼未坍塌部位展开拆解工作。

截至记者发稿,此次坍塌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两名伤者已送医救治。

坍塌或因店铺违规施工

据救援人员现场统计,该楼3层登记住户6户、人员共15人;发生坍塌时,一支8人的施工队正在楼内施工。

晨报记者随后从佘山派出所获悉,15名登记居住在楼内的人员都已联系上,施工队也已安全撤出。

据周边居民介绍,这幢楼的1层、2层,是商铺,空关了近2年,最近刚刚租出去,正在装修。

晨报记者获悉,初步判断下来,坍塌系因店铺违规施工导致,且该项施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房屋的业主、承租人和施工负责人已被警方控制。

房屋坍塌的具体原因,相关部门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解读】

对违法施工单位,除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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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房屋增送面积违建,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内容审核: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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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0月27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0月27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0月27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0月27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0月27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0月2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2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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