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房屋违建由谁管,街道办事处究竟是否有权查处、拆除违建?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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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乡镇街道房屋违建由谁管,街道办事处究竟是否有权查处、拆除违建?依据何在?

一、街道办事处究竟是否有权查处、拆除违建?依据何在?

自2020年以来,随着地方立法的重要修订和《行政处罚法》的及时跟进,街道办事处已取代城管执法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成为了查处、拆除违法建设的真正主力军。本文,律师就带大家回顾与这一查处违建主体变化相关的法规规定,连带解决“责成”实施强制拆除的责任承担问题。

【要点一:多部法律、法规明确街道办有拆违职权】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在第11条规定,街道办事处行使下列职权:(三)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同时指出,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

这一全新的地方性法规算是正式开启了街道办事处查处、拆除违法建设的序幕。

随后,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的2020版《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在拆违领域的统帅地位: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

街道办不仅能查违建,还能依法拆违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限期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及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责成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不论负责查处的是街道办事处自己还是区一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到了拆的时候,都应由区政府责成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规划主管部门不负责动手拆除违建。

最终,在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中,街道办事处的查处违建权再度被确立,这次是全国范围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至此,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享有查处、拆除违建的职权,已不需要再有任何质疑。目前违建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强制拆除决定等不服时,起诉的对象很可能要调整成街道办了。

【要点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责成”行为怎样理解?】

那么街道办是否可以做到对违建的“自查自拆”呢?单看法条,似乎还有一个程序不容忽略。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那么,这里的“责成”行为该作何理解呢?当事人能否单独针对责成行为起诉实施救济呢?它的存在,又会否导致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实施者变为责成者呢?

答案是十分清楚的。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在对这一问题的解读上始终保持高度一致,譬如(2019)最高法行申1502号《行政裁定书》中是这样说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县政府未实施被诉强制拆除地基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虽然《城乡规划法》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作出,但即便是县政府责成其所属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责成行为也只是依法对行政强制权的内部职权分配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更不能认为政府就是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实施者,亦不属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

也就是说,实践中县级以上政府有权“责成”的是有关部门,这一责成行为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可诉。若实际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街道办,那么当事人就只能起诉街道办,而无法起诉县级政府。

而根据最高法对此类案件的其他裁判,县级政府若不想“责成”,则也可自行组织实施对违建的强制拆除行为。当然,这种情况实践中较为少见,毕竟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当事人在对强拆行为不服时可直接将区县政府作为被告。

但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若街道办没有取得县级政府的责成而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则其强拆行为很可能涉嫌程序违法。

弄清了这些个问题,广大房屋权利人就能够更为准确地找到救济违建查处行为的途径和切入点,更好的行使对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权利,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街道办认定违建怎么办

一、社区是否有权强拆违章建筑1、社区没有权强拆违章建筑。

只有行政行政机关能依法要求房屋所有人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会强制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二、违章建筑有哪些情形违章建筑有以下情形: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三、街道办事处有权利拆除违建

法律主观:

没有。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通常会领取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机关法人主体资格,可以在法律 法规 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因履行行政职权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当然地享有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权。

根据我国《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违法建筑、建设若在城市规划区内,有权查处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执法主体应该是“乡、镇人民政府”。

四、街道办事处有权拆违吗

法律分析:

没有,街道办事处不具有拆除违建的法定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五、社区是否有权强拆违章建筑

一、社区是否有权强拆违章建筑1、社区没有权强拆违章建筑。

只有行政行政机关能依法要求房屋所有人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会强制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二、违章建筑有哪些情形违章建筑有以下情形: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六、街道办事处是否有强拆的权利,违章建筑有哪些

法律分析:

如果真的是违法建筑,就只能拆除,如果不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然就属于违规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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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乡镇街道房屋违建由谁管,社区是否有权强拆违章建筑

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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