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郭村违建房屋拆迁了吗,违法拆除房屋,要承担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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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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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后郭村违建房屋拆迁了吗,违法拆除房屋,要承担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一、违法拆除房屋,要承担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违法拆除房屋,要承担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二、拆除违法房屋需把握法律界限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

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

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也给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否则根据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听取意见,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而且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

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四,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需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三、违规建筑不拆除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一、违规建筑不拆除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违法建筑不自行拆除的,当事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其他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违法建筑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违法建筑的,一般不会构成犯罪。

由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建筑人员承担。

四、非法拆除房屋的法律后果

无证房屋强拆后,被拆迁人应依法享有相应的赔偿权利。

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应依法进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给予被拆迁人改正的机会。

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则行政机关在拆除前应事先进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

法律分析

关于无证房屋强拆后的赔偿问题,如果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会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则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应事先进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被拆迁人改正的机会。

如果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在拆除后及时安排被拆迁人妥善安置。

对于被拆迁人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其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具体的赔偿方式包括:

1. 恢复原状:行政机关应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恢复到拆除前的状态,例如将其恢复至原来的位置、结构、设备等。

2. 经济赔偿: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经济赔偿,例如拆迁补偿款、搬迁费等。

3. 停产停业损失:对于被拆迁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

4. 身体伤害:对于被拆迁人因强制拆除而受到的身体伤害,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医疗赔偿。

无证房屋强拆后,被拆迁人应依法享有相应的赔偿权利。

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应依法进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给予被拆迁人改正的机会。

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则行政机关在拆除前应事先进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谁没有房屋的房产证来判定。

1、开发商没有房屋的房产证。

房屋的出售证件不齐全或是房屋的质量等其他方面有问题,开发这样房屋的开发商是不能办理下来房屋的产权的,所以开发商与购房的业主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他没有任意处置房屋的权利。

2、开发商尚未帮业主办房产证。

在开发商手里购买到商品房的业主,在开发商没有为其办理房屋的房产证的时候,开发商是拥有房屋的产权的,所以只要业主经过开发商的同意或是告知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

3、出售回迁户的房屋,开发商需要经过回迁户的同意之后,才可以对回迁房户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进行补偿,然后将房屋再次出售,这样的房屋出售的时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没有经过回迁户的同意私自出售房屋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结语

无证房屋强拆后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房屋的性质和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程序来确定相应的赔偿方式。

对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行政机关应事先进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在拆除后及时安排被拆迁人妥善安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

因此,被拆迁人的损失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迁方说是“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

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

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也给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否则根据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听取意见,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而且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

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四,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需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违反法规的房屋拆除有没有相应赔偿?

日前,北京市初步确定了11786处违法建设作为今年城市“治乱”的目标,并将在年内开始拆除。

(3月26日《新京报》)笔者在此想提醒有关部门在拆违过程中,需要把握两个法律界限。

  一是对违法建设的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目前违法建设的认定依据主要是国家《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规划条例》,而这两个规范是分别于1990年4月1日和1992年10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在这之前北京市缺乏规范、统一的建设规划报批程序。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这两个规范一般不能作为认定1990年4月1日以前未经过规划审批的建筑是否合法的依据。

而目前北京市的“违法建筑”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在20世纪70、80年代建设的,对于这些没有完备法律手续的建筑,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

如果当时建设时得到了政府部门(尽管当时无明确的审批部门)的认可,即使没有完备的手续,也由于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赖而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其合法化。

即使由于市容市貌的原因需要将其拆除,也只能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及补偿的有关规定进行,而不能简单地走拆违之路。

  二是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切不可盲目重结果轻程序、重目标轻方法。

尽管我国目前尚缺乏完整、统一的强制执行程序,但由于拆除违法建设涉及当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因而要求拆违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一般正当程序,比如执法机关必须事前告诫,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获得拆除违法建设的文本并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另外,从行政合理性和行政行为目的本身来看,拆除违法建设还必须遵循对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失原则。

执法机关在多种手段可以采用的情况下,要进行多方权衡,尽量选择给当事人带来最小损害的手段,使得行政目的和行政手段之间相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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