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房屋成违建,“无证”宅基地有救了,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办证,3种房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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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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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百年房屋成违建,“无证”宅基地有救了,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办证,3种房子除外

一、“无证”宅基地有救了,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办证,3种房子除外

宅基地确权后开始颁证

宅基地问题事关数亿农民安居乐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因而不能不重视。户有所居,居者有其屋是人们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农民在农村可以无偿使用宅基地建立一处属于家庭的住房。

但是随着法律规定的完善,我们一切都要落到实处,落到白纸黑字之上,即便是自己的财产也是一样,首先你得证明房子是你的,并且是合法的,因而对于每一处房屋与宅基地都进行了确权。

如今全国农村宅基地与农房确权基本完成,已经进入了颁证阶段,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只颁发一个证书,宅基地所有权仍然是村集体的,但是使用权则是农民的,其上的房屋所有权也是农民的,于是就有了农村的不动产权证书。

只要确权以后有了这个证书那么这处房子就合法,可以用作抵押贷款,拆迁时也是按照这个证书予以补偿,就不存在扯皮的现象。\n\n\n没有房屋证书咋办?官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但是在确权的时候,却发现有很多农房不在确权之列,也没有给发放证书,很多房屋产权不明或者违反现行政策,甚至定义为违建,那该怎么办呢?

农村农业部将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41号建议回复时称,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等工作,逐步化解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也就是说用不了多久这些历史遗留的宅基地问题都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能够确权的主要分为三种。

第一、通过继承的农房

农村现存很多几十年上百年乃至数百年的房子,虽然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一处宅子。然而如果因继承得来的房子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变成合法住宅的。\n\n\n 第二、政策实施前的房屋

不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都是在八几年的时候实施的,如果房屋建设在这些政策实施之前,并且政策实施后没有进行扩建的,确权不需要按照现行规定,可以进行确权颁证。

第三、符合分户建房

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一户多宅是违法的,然而有些家庭因人口众多居住困难的,或者是因结婚等原因能分户而没有分户,是可以拥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这些也是可以进行确权颁证的。

三种房屋不合法,不予颁证

虽然有些历史遗留问题可以解决颁证的问题,但是有三种情况除外。

第一、耕地建房

耕地是粮食的主要保证,粮食安全问题容不得一丝马虎,对于农民占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强烈制止。因此每次严查农村乱建的问题必然会牵扯到耕地建房。不论是正在建设的还是已经建好的,只要占用了耕地,那么唯一的结果就是全部拆除,恢复原貌。

第二、建新未拆旧

既然农村的宅基地只能一户一宅,但是有些农民因为建新房,又不想在原址上建设的,选择在其他地点建设。宅基地使用规定既是有新增的那么必须有退出的,也就是建新必须拆旧。然而很多人新房子建好了,旧房子却不拆,造成一户多宅的现象,这些都属于违建,是要被拆除的。

第三、批小建大、易地建房

同样难以获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还有不按规定建房,宅基地只批复了100平米,实际占地面积却300平米,或者是明明批复在A地却建在了B地,不符合乡村规划的,也是不能确权颁证的,最后的结果大概率也要被拆除。

二、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下列情况宅基地使用权会被收回:

因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的;

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宅基地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用的;

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村民去世后该户无人的。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三、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需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国有土地无证房屋历史遗留的政策

法律分析:

无房产证的房屋如果是违法建筑的,是不给予补偿的,如果是没房产证的合法建筑,当事人对补偿不满意的,可以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历史遗留的房屋。

在法律和登记制度并没有完善时候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这期间有房屋补贴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什么情况下无证可证的宅基地才会被收回

下列情况宅基地使用权会被收回:

因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的;

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宅基地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用的;

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村民去世后该户无人的。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六、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理?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需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佛山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补办手续时,免交违建处罚金)。

申办流程:

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申请人可按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方式理顺用地手续及办理不动产(土地)登记,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填写《南海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查表(历史建成)》,并按要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下同)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2、初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村(居)民委员会。

3、复审。

村(居)民委员会复审,复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提交镇(街道)国土部门。

4、联审。

镇(街道)国土部门会同城乡统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涉及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的需水利相关部门一并联审,联审通过后签注审核意见。

联审工作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

联审通过后,由镇(街道)国土部门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按照登记程序发布确权公示10个工作日,并在拟确权地块所在村委(居)会公告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和地块建筑物处张贴。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无异议证明。

6、确权。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同意确权意见。

7、办证。

申请人凭加具确权意见的审查表以及相关材料向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土地)登记。

需一并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须同时提供《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和相关材料。

注:

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二、宅基地规定是什么?

宅基地概念,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

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占有权。

2、使用权。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

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

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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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百年房屋成违建,什么情况下无证可证的宅基地才会被收回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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