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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肉类制品行为的定性
一.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体与客体
1.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体与客体: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
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入库编号2024-02-1-071-001阎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销售病死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行为的定性关键词刑事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病死
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用途:
郜云gào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阎某某饲养的一头牛因出血性败血症死亡,阎某某联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理赔。
同月12日,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监督,阎某某将死牛简单焚烧,在未彻底做到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掩埋在甘肃省临洮县某山根处,并从某保险公司获取理赔款8千元。
同月13日,阎某某联系临洮县某农牧业公司经营者李某某(另案处理),将死牛挖出,以4千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李某某将死牛用于食品加工、销售。
2022年2月25日,阎某某饲养的另外一头牛因出血性败血症死亡,又以同样方式从保险公司获取理赔款8千元后将死牛挖出,以6千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李某某又将死牛用于食品加工、销售。
案发后,阎某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上交违法所得1万元。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4日以(2023)甘1124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阎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销售病死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被告人阎某某向他人销售病死的牲畜(牛)肉类,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阎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缴纳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涉案食品属于病死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生产、销售病死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1条 一审: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2023)甘1124刑初142号刑事判决(2023年8月24日)(刑一庭)
本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本罪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和农业部共同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清单》中,共有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所谓是指捕获或获得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等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价格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运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销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知之甚少,他们通常对什么样的动物对野生动物知之甚少,对这种动物产品缺乏了解。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他们认为这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通常不是真正的。
如果行为者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他们认为这不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际上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也不适合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一.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体与客体
1.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体与客体: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
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体与客体
1、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应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客体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什么是濒危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1、猎捕。
这里的猎捕,是指采取特定方法抓捕。
2、杀害。
这里的杀害,是指残害致死。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猎捕、杀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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