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决定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执行权力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受理,并由法院裁定执行。
不过,无论《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后如何执行尤其是“没收”的执行尚属空白,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惑,甚至实践中法院拒绝受理也不鲜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的没收强制执行申请是没有法律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法院经过审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后,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将执行裁定交由执行机构执行。没收的关键是改变建筑物的占有和控制状态,法院也应当以此作为执行的重点。对于目前存在的法律空白,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违法建筑物的没收执行可以参考下列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有规定的情况,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裁定之后,同样应当向被执行人(即违法建设者)发出执行通知书。不过,法院对违法占地建筑物的执行不同于民事诉讼以执行实现债权的目的,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目的是改变对违法建筑物的占有状态。
如何改变占有呢?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改变相对人对财物占有(控制)状态自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有含义,在行政机关具有采取强制措施权力时,行政机关自身就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对财物采取暂时性的控制,也就改变了对财物的占有。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不过是“替代”没有强制措施权力的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改变对财物的占有。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法院拥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所以,在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改变违法建筑物的占有状态。
基于违法占地建筑物的不动产特性,法院只能够对违法建筑物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显然不适用)。查封后,违法占地建筑物从法律上不再由原占有人(违法建设者)占有,任何人均不得对法院的查封行为构成妨害,未经法院许可违法建设者同样不得再行施工或从事其他行为,否则,法院可以对妨害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法建筑物因查封得到“固化”,即违法建筑占用土地的数量,外在形式(如楼层数,建筑结构)等,均不再发生变化,形成了移交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修改后为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据此,对于违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适用限期拆除的条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集体建设用地),适用没收的条件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当事人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违法建筑、而未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法律分析:
三种违建可不拆依据:
1、不影响他人生活的小范围违建。
2、未经批准占用的集体用地建造房子,经过半数村民同意。
3、农民唯一的住宅。
在农村除了以上的三种违建情况的房子不需要被拆除外,其余的违建房子都会被相关部门责令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没收处罚有依据,处置主体须明确1、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符合规划的违法建筑物,如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又不能拆除的,应当依法罚没违法建筑物,但没有明确被罚没建筑物由谁负责处置。
2、罚没建筑物涉及众多部门和各种法律关系,处置过程需要自然、住建、消防、环保、城管等多个监管部门协调配合。
3、处置主体不清,就会出现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问题,为了避免处置不到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需要地方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明确执行部门,由其统一对罚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处置。
二、处理方式应规范,处置款项须上缴1、罚没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均为不动产,与其他罚没物品处置不同的是除了以实施拆除方式处理之外,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置,完善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应手续后,采取招拍挂公开出售、无偿划拨公益性使用等不同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2、实践中,部分地市允许违法用地单位按评估价的一定比例购回继续使用,这种方式虽然操作方便,降低了处置阻力,但导致了违法风险和成本很低,影响了执法效果和政府公信力。
在细化地方处置程序时,应重点考虑没收建筑物处置的规范性,避免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
2、违法建筑物位于工业集中区,符合规划,为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该市综合执法局以罚没的方式进行处罚,原意是移交市财政局组织拍卖后,所得款项归入国库,但拍卖处置前须依法补办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确保处置的建筑物合法。
三、日常管理要到位,进行登记很关键1、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部分地市的没收建筑物长期无法得到处置,甚至部分仍由原违法用地人使用或转让、出租,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助长了违法用地行为。
2、实践中,浙江、福建等地在探索没收建筑物的管理模式中,设立了政府仓、资产处置公司等专业机构对没收建筑物,建立了完善手续、产权登记等程序,加强了没收建筑物拍卖前的日常管理。
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罚没财产和财产权利,变卖前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进行权属变更,变更后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将罚没建筑物的产权登记作为管理手段纳入处置程序中,以确保此类不动产权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获得保护。
一、农村房屋违建怎么处罚1、农村房屋违建的处罚如下:
(1)对于农村违法的建筑,可以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如果不能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法律分析:
三种违建可不拆依据:
1、不影响他人生活的小范围违建。
2、未经批准占用的集体用地建造房子,经过半数村民同意。
3、农民唯一的住宅。
在农村除了以上的三种违建情况的房子不需要被拆除外,其余的违建房子都会被相关部门责令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分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决定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执行权力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受理,并由法院裁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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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违建空白通知书,哪三种违建可不拆有依据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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