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怎样打好拆迁官司,如何打强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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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被告怎样打好拆迁官司,如何打强拆官司

一、如何打强拆官司

打强拆官司的方法如下:

1、原告向法院起诉,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如下:

(1)起诉书;

(2)证据材料;

(3)原告身份证以及证明被告的资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2、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通知交费,向被告送达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

3、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调解或判决;

4、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上诉,由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并调解或判决;

5、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打强拆官司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方法如下:

1、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综上所述,打强拆官司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件,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文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法院强拆要走哪些程序

被强拆之后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赔偿数额以损失为基础。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强拆官司能打赢吗

如果你能证明你签订的拆迁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打官司。

如果不能,那么最好履行拆迁协议。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强拆房屋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违法建筑被强拆或侵权该如何维权

1、可补正的违章建筑:

故名思议,即将违章建筑转化为合法建筑。

参见《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允许对违法建筑进行改正,只有无法改正的才限期拆除,并且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1款规定: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不可补正的违章建筑:

即不能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筑物,则应为终局性为违法建筑,应由建筑人负责拆除。

四、如何打赢强拆官司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通常由拆迁方举证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方行为违法,此时并不需要被拆迁人来证明,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拆迁方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否则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如果拆迁方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拆迁人也不必担心没有证据,可以放心大胆的维权,争取获得公平合理补偿。

2、诉讼程序性问题一般由被拆迁人举证

拆迁方有更强的举证能力,需为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但不代表被拆迁人没有任何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拆迁人的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其超越起诉期限的除外;

证明被告不作为;

要求行政赔偿时证明其遭受侵害的事实;

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提醒注意:

拆迁方不作为的证明责任也不是一概由原告承担,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职的情形和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以免除被拆迁人的证明责任。

3、特殊情况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被告可不对其合理性举证,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取证;

对应提供原件而不能提供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核查或调取。

一、如何理解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但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五、被强拆后怎样谈赔偿

被强拆之后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赔偿数额以损失为基础。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政府拆迁如何打官司

法院强拆要走以下程序: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

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

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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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被告怎样打好拆迁官司,被强拆后怎样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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