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已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呼和浩特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23年暂未发布最新政策规定,可以参考下文2021年发布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
二、下列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一)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
(二)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区域向市人民政府报备,并向社会公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四、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堆燃旺火的行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相关工作。
文化旅游广电部门负责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禁止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决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管理工作。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经营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停止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确需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件,并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九、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检查、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应急救援和警戒工作。
十、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企业或个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本决定规定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且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企业不得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提供服务,并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公安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十二、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三、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二)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十五、违反本决定,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企业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及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六、违反本决定,点放孔明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违反本决定,堆燃旺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分析:
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场所包括:
(一)市级以上党政军机关驻地;
(二)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
(三)学校、医院、养老院及其他办公场所;
(四)车站、公园、商业中心、旅馆、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重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消防单位;
(六)货场、堆场、重要公用设施;
(七)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八)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200米范围内;
(九)交通要道、十字街口及影响交通秩序的地方;
(十)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等有碍安全和影响正常生活的地方。
法律依据:
《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常年性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包括生产企业自销点1-2个),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本着控制总量的原则暂定11家。
第十三条 临时性(季节性)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点设置,由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规划布点,进行资格审查后,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颁发营业执照。
乡镇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确定临时、季节性销售网点。
法律分析:
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场所包括:
(一)市级以上党政军机关驻地;
(二)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
(三)学校、医院、养老院及其他办公场所;
(四)车站、公园、商业中心、旅馆、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重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消防单位;
(六)货场、堆场、重要公用设施;
(七)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八)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200米范围内;
(九)交通要道、十字街口及影响交通秩序的地方;
(十)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等有碍安全和影响正常生活的地方。
法律依据:
《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常年性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包括生产企业自销点1-2个),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本着控制总量的原则暂定11家。
第十三条 临时性(季节性)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点设置,由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规划布点,进行资格审查后,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颁发营业执照。
乡镇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确定临时、季节性销售网点。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
二、下列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一)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 (二)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区域向市人民政府报备,并向社会公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四、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堆燃旺火的行为。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相关工作。
文化旅游广电部门负责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禁止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决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管理工作。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经营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停止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确需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件,并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九、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检查、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应急救援和警戒工作。
十、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企业或个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本决定规定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且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企业不得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提供服务,并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十二、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三、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二)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十五、违反本决定,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企业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及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六、违反本决定,点放孔明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违反本决定,堆燃旺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分析:
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场所包括:
(一)市级以上党政军机关驻地;
(二)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
(三)学校、医院、养老院及其他办公场所;
(四)车站、公园、商业中心、旅馆、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重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消防单位;
(六)货场、堆场、重要公用设施;
(七)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八)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200米范围内;
(九)交通要道、十字街口及影响交通秩序的地方;
(十)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等有碍安全和影响正常生活的地方。
法律依据:
《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常年性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包括生产企业自销点1-2个),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本着控制总量的原则暂定11家。
第十三条 临时性(季节性)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点设置,由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规划布点,进行资格审查后,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颁发营业执照。
乡镇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确定临时、季节性销售网点。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
二、下列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一)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
(二)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区域向市人民政府报备,并向社会公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四、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堆燃旺火的行为。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相关工作。
文化旅游广电部门负责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禁止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决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管理工作。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经营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停止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确需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件,并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九、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检查、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应急救援和警戒工作。
十、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企业或个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本决定规定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且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企业不得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提供服务,并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十二、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三、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二)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十五、违反本决定,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企业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及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六、违反本决定,点放孔明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违反本决定,堆燃旺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1、呼市拆迁2021
2、2021年市拆迁范围呼和浩特
3、呼市拆迁规划
4、明年拆迁名单呼和浩特
5、呼和浩特2020年拆迁
6、呼市拆迁补偿标准
7、呼和浩特2021拆迁改造区块
8、呼市今年要拆的地方
9、呼市2021年要拆的村庄
10、呼市拆迁政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呼市拆迁计划,呼市2023年烟花爆竹政策”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3呼市拆迁计划,2023年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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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拆,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难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操经验,为您梳理违法强拆后的维权路径、证据留存方法与救济期限,帮您明确遇到这类情况时该如何主张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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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纠纷,从预公告到补偿决定的每个程序节点都有对应的维权方法。本文梳理各节点可采取的实操动作,结合现行征迁法规与办案经验,帮您判断补偿不合理时的应对方向,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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