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拆迁计划2018,余姚即将拆迁哪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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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拆迁计划2018,余姚即将拆迁哪里查

一、余姚即将拆迁哪里查

姚江上游余姚西分工程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3日作出浙土字(330281)A〔2018〕-001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52.8427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46.6555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余政发〔2017〕38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等状况已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确认。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土地工作由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余姚兰江街道兰墅桥村长丰桥路北面有拆迁计划。根据参考余姚市兰江街道发布的《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可以得知,兰江街道拆迁计划具体范围为东至仓前路、电大路,西至西石山南路,南至世南西路,北至南滨江路;安居乐北侧,兰墅大桥南侧;在这个范围中包含兰墅桥村长丰桥路北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余姚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余姚市丈亭镇人民政府实施丈亭镇新建小学东侧地块(轻轨余姚线丈亭站北)西侧道路及北侧绿化、桥梁新建工程,拟征收丈亭镇寺前王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余姚市丈亭中心卫生院实施余姚市医共体基础设施扩面提升工程——丈亭中心卫生院改扩工程,拟征收丈亭镇渔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实施河姆渡镇车厩大道西侧,纬五路南侧停车场建设工程,拟征收河姆渡镇江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实施河姆渡镇纬二路建设工程,拟征收河姆渡镇江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余姚哪些地方拆迁

法律分析:

姚江上游余姚西分工程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3日作出浙土字(330281)A〔2018〕-001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52.8427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46.6555公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余政发〔2017〕38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等状况已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确认(联系人:

施燕娜,电话:

62731168,联系地址:

余姚市南兰江西路288号)。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土地工作由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余姚即将拆迁哪里查?

姚江上游余姚西分工程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3日作出浙土字(330281)A〔2018〕-001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52.8427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46.6555公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余政发〔2017〕38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等状况已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确认。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土地工作由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余姚兰江街道兰墅桥村长丰桥路北面有拆迁计划。

根据参考余姚市兰江街道发布的《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可以得知,兰江街道拆迁计划具体范围为东至仓前路、电大路,西至西石山南路,南至世南西路,北至南滨江路;

安居乐北侧,兰墅大桥南侧;

在这个范围中包含兰墅桥村长丰桥路北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余姚2021年拆迁计划

法律分析:

余姚市丈亭镇人民政府实施丈亭镇新建小学东侧地块(轻轨余姚线丈亭站北)西侧道路及北侧绿化、桥梁新建工程,拟征收丈亭镇寺前王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余姚市丈亭中心卫生院实施余姚市医共体基础设施扩面提升工程——丈亭中心卫生院改扩工程,拟征收丈亭镇渔溪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实施河姆渡镇车厩大道西侧,纬五路南侧停车场建设工程,拟征收河姆渡镇江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实施河姆渡镇纬二路建设工程,拟征收河姆渡镇江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余姚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中心城区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偿;

中心城区范围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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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余姚拆迁计划2018,余姚2021年拆迁计划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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