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江苏、福建、广西、内蒙、新疆等地的征拆行政诉讼案件。
新增违建和存量违建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形成的时间和性质。
一、形成时间
新增违建:指的是近期或者新出现的违章建筑,这类建筑是在城市规划或者土地使用规划实施后,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审批而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存量违建:则是指已经存在一段时间的违章建筑,这些建筑可能是在城市规划或者土地使用规划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或者是在规划实施后未经批准而建设,但已经存在一段时间。
二、性质
新增违建:往往更加引人注目,因为它们是新出现的,可能对城市规划、市容市貌以及周边环境产生直接影响。对于新增违建,相关部门通常会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以遏制其继续蔓延。
存量违建:由于已经存在一段时间,可能已经与周边环境相融合,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相对较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存量违建就可以被忽视或放任不管。对于存量违建,相关部门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责令限期拆除、罚款等。
总的来说,新增违建和存量违建都是违反城市规划或土地使用规划的行为,都需要得到相应的处理。在处理方式上,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的秩序和市容市貌的整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新增违建还是存量违建,只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都可能面临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甚至拆除等法律后果。因此,建议广大市民在城市建设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产生违章建筑。
法律分析:
存量违法建设的解决办法:
1、咨询当地城建部门,问清楚当地法规。
2、等候拆迁通知,若是要拆迁,都会预先通知物主,并且定下期限。
法律依据: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第四条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
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
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核发之识别证;
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五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
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
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第六条 依规定应拆除之违章建筑,不得准许缓拆或免拆。
法律分析:
对于新增违建,几乎都做到快速而彻底的拆除;
对于存量违建,尚不能做到即查即拆。
但各地对新增违建和存量违建的处置方式也有一定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建的认定如下: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拆除违建的法律程序是什么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
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确认是否违法、违规;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法律分析:
存量违法建设的解决办法:
1、咨询当地城建部门,问清楚当地法规。
2、等候拆迁通知,若是要拆迁,都会预先通知物主,并且定下期限。
法律依据: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第四条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
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
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核发之识别证;
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五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
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
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第六条 依规定应拆除之违章建筑,不得准许缓拆或免拆。
法律分析:
存量违法建设就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的积累起来的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确保不出现违建房屋怎么办
2、确保不出现违建房屋怎么处理
3、确保不出现违建房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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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住宅违章建筑不整改有什么后果
9、违规建筑不拆除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10、违法建筑不拆除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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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确保不出现违建房屋,存量违建处置办法
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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