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七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同一词语具有同一含义,应该成为立法者追求的目标。但这仅仅是目标而已。在实践中,我们会常常发现同一词语在不同法律中有不同的内涵、外延。甚至同一部法律中,同一词语也可能具有不同的内涵、外延。下文,笔者就以“近亲属”这个词语为例说说这问题。
一、同一词语在不同法律中有不同的内涵、外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根据上述条文,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明显广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
二、同一部法律中,同一词语也可能具有不同的内涵、外延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文中关于近亲属的内涵、外延,应作同一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上述分析,《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广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范围。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是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与我联系。
指定辩护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法院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应当指定\"适用于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人。
\"可以指定\"适用于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经济来源、家属不愿承担辩护费用、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外国国籍、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影响罪量刑的案件。
辩护人的责任是提供证据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结语
指定辩护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法院根据法定情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指定的辩护人必须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据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指定辩护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特定情形时,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其他情形时,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一)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释义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释义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两者构成要件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二)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客体不同
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
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三)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主观:
一、法的效力 法的适用范围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 法律适用 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上层建筑的范畴的概念,是个抽象的表述,而抽象的法势必需要一个具体的表现形式为我们实际生活所运用,也就是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大种类:
正式渊源即由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所形成的法的渊源,也就是各种成文法;非正式渊源即由一些散见的不成文的规范,如习惯、判例、政策等。
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八个,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三、法的特征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指定辩护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法院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应当指定\"适用于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人。
\"可以指定\"适用于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经济来源、家属不愿承担辩护费用、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外国国籍、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影响罪量刑的案件。
辩护人的责任是提供证据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结语
指定辩护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法院根据法定情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指定的辩护人必须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据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指定辩护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特定情形时,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其他情形时,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质证:
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在: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在: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不可违抗性:
重点在违抗,在于法律,是指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的权威,违法必究是一个很重要的表现。
普遍适用性:
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适用、重点在于适用,在于人。
法律优先原则:
是指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
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
法律它是所有世俗规范中,最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标准,它作为一系列规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它以所倡导和保护的平等、自由、正义、秩序等法的价值来引导社会的价值判断,充分体现其工具属性和目的属性的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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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黄岛高铁拆迁补偿政策,了解这项法律概念及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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