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律师法律资讯二十】司法裁判的尺度强行统一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案件背景】《裁判文书网》在过去的几年中,上传的案例大幅度减少了,引发了相当比例观众的不满意,其中的理由包括应当加大对于司法裁判的监督,而不公开裁判结果会大幅度减少这种监督的力度。当然,对于一些特别有心的当事人,可以研究一下历年的案例,对于方向性的问题,还是可能会做到心中有数的。还有就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判权等等,意义都是非常明显和有效的。还有的作用,就是需要满足相当比例的群众对于司法裁判应当公平的追求,这属于原始的需求,也就是一碗水要端平。但是易腾飞律师显然对于上述观点和想法,包括基于上述想法而产生的指导思想并付诸实施,都是很有保留意见的,不是坚决反对,而是认为这样做的副作用或者是坏处,同样明显,基本和好处一样多,甚至违背了司法的初衷。 【易律师的讲解】目前司法裁判的结果其实完全是基于实际生活进行提炼的,比方说同样的事情,结果却是不一样,因为情形不同。案例A:委托人一家在A省B市C区的房子,面积60多平方米。在2020年遭遇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但是房子是由公房买私而来的,当年委托人家属行政级别较高,本来可以分到更大、更多的房子,但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讲求个人无私奉献的年代,身为公家单位的领导更加应当起到带头作用。不仅没有多分多占,反而通过协商仅仅在自己所住楼房一层的主房外面加盖了一个小棚子,过渡一下,在主房里面给小孩子腾出地方,当做床位,度过了几年。时至2020年房屋征收时,一律把小棚子当做“违章建筑”,拆了不说,法院一律不理会当年的实际情况,这样的统一“裁判尺度”真的对吗?案例B:借用罗翔老师的一个案例:某天是自己老婆的生日,高兴之余,喝了点酒,结果不幸老婆心脏病病发,老公为了抢救而立马开车去医院,结果半路被查酒驾,被测酒精,甚至强行拘留。而到了法院,一律认定为“酒后驾车”,认为交警做的对,这样的“统一裁判”真的有温度有意义且公平的吗?案例C:在A省b市C区,委托人一家的地块用了很多年,说成是祖产也不为过,历经多次变迁,民国时有“房契”,建国初期有“地契”,到了今时今日有了“宅基地证”,如果坚持按照今时今日的做法,碰到房屋拆迁,只要没有户口在这里,一律只赔偿这个房子的造价,不给人员安置,也不给置换新的地块给建房,这样真的公平吗?去了法院,法官说,要统一“裁判尺度”,反而人为的造成不公平。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当然了,在刑事案件领域,这样的争论和做法更加是数不胜数,司法裁判过程,包括侦查、提起公诉还有庭审过程,本来就是繁琐复杂的,统一裁判尺度,有可能造成更多的人为的不公平,甚至是批量的产生类似的不公平案例。个例个办,确实极大的增加了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工作量,也会让争论更加激烈,甚至迟迟得不到一个准信儿,但是这个事情就是这样的特点。易腾飞律师在很多个案中,都曾经反复的强调过我们的这个案子,有来龙去脉,也有不少的特殊情况,但是不被裁判人员理会,这样的做法本来就是很机械的裁判方式,而“类案审理结果统一”,更是加大了这种做法的理论基础。司法裁判不是政治问题,需要统一思想,更加不是商品,需要做到全国流通的标准一样,在广州和北京吃麦当劳的口味相差无几,而是在一个个个案中,维护弱势群体、受害人或者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尊重事实、尊重必要的历史成因、人情和现实的需求。#房屋拆迁补偿# #律师# #法律# #征地补偿法律实务# #行政法# #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
事实应该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我们称之为客观真实。
但法律上所讲的事实与我们所理解的事实是不同的。
法律上讲的事实又称为法律真实,是一种需要证据来证明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
判决书是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书。
裁决书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通常是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机构制作的一种文书,对一定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一定的裁决。
除了判决书以外,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还有调解书,对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进行调解达成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裁定书,对诉讼案件、其他案件进行法律程序上的认定,作出的裁判文书。
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
制作裁决书应做到事实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适当。
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
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
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
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
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分析:
司法的终局性是指法院对认为应由其管辖的所有司法性质的争议享有最终裁判权。
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官作出的判决,除了由上诉法院经过二审程序或再审人民法院经过再审程序依法撤销的以外,具有终极效力,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撤销该裁判,终止其效力,即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禁止人们随意宣告终局裁判无效和擅自加以改动,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撤销该判决,再以新判决加以取代。
二是指在解决争议的诸多方式中,只有司法裁判是终局性的,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纠纷的解决,只要走完了司法程序,就再也没有别的途径可走了,即解决纠纷的其他裁判形式都不具有司法的这种终局性。
这意味着将纠纷转化为诉讼,建构为受司法规制的法律辩论对象之法律问题后,当事人就要接受司法判决的终局性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
事实应该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我们称之为客观真实。
但法律上所讲的事实与我们所理解的事实是不同的。
法律上讲的事实又称为法律真实,是一种需要证据来证明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发〔2020〕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和应当坚持的原则
1.充分认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
在审判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事关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审判工作制度、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牢牢把握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当坚持的原则。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发挥裁判规范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始终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排除对司法活动的干预。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证据规则,正确适用法律,严格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产权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
3.发挥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作用。
司法解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执行出现困难、情况变化导致案件处理依据存在不同理解、某一类具体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调查研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制定司法解释。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程序,健全调研、立项、起草、论证、审核、发布、清理和废止机制,完善归口管理和报备审查机制。
4.加强指导性案例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是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推荐具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确立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统一发布。
指导性案例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对正在审理的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效力。
进一步健全指导性案例报送、筛选、发布、编纂、评估、应用和清理机制,完善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工作机制,增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时效性。
5.发挥司法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司法指导性文件、典型案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具有指导和调节作用。
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指导性文件,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指引。
针对经济社会活动中具有典型意义及较大影响的法律问题,或者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传播正确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裁判活动。
三、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
6.建立全国法院法律适用问题专门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发现与解决机制,加快形成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及时组织研究和解决各地存在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
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咨询作用,积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通过组织召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问题研讨会等方式,搭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平台,总结归纳分歧问题,研究提出参考意见,为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高质量的辅助和参考。
7.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审判委员会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集体领导和决策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根据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需要,为审判委员会决策提供服务和决策参考。
进一步优化法律适用分歧的申请、立项、审查和研究工作机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或者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存在分歧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提请解决。
四、完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
8.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办案指导文件和参考性案例等方式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办案指导文件、参考性案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不得与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相冲突。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办案指导文件、参考性案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清理,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切实解决不同地区法律适用、办案标准的不合理差异问题。
9.建立高级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做法,建立本辖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研究解决本院及辖区内法院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分歧。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发现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经研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超出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的,应当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解决。
五、强化审判组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法定职责
10.强化独任法官、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职责。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独任法官、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基础作用。
独任法官、合议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程序,遵循证据规则,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最大限度降低裁量风险,避免法律适用分歧。
发现将要作出的裁判与其他同类案件裁判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
合议庭应当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情况纳入案件评议内容,健全完善评议规则,确保合议庭成员平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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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海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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