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官司法解释最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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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官司法解释最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费,是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义务。

扶养费,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义务。

2、增加原告所在地管辖,有利于原告主张权利。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把“合议庭组成人员”,改成了“审判人员”,扩大了人员范围。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去掉了“助理审判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增加了“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即扩大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范围,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外,经过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把“抚育费”改成了“抚养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十六条:将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1、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 “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改成了“不得超过四个月”。

2、把“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改成了“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改成普通程序,不再以“案情复杂”为条件。

3、把“合议庭组成人员”改成了“审判人员”。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把“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改成了“送达诉讼文书”,即裁判文书也可以通过电子送达。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1、把“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改成“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即:异议不成立,需要作出裁定。

2、把“合议庭组成人员”改成“审判人员”。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把“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改成了“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是关于“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各种情形,第二百七十五条是关于“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各种情形。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和不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规定,以《民事诉讼法》为准。

原第二百七十五条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不适用简易程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纠纷”不适用简易程序。所以,知识产权纠纷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1、把“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改成“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2、把“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改成“十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即需要做出裁定。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1、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和申请,改成了“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和申请。

2、把“患有精神病”,改成了“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患有精神病只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一种情况,其他情况也可能导致发生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后果。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把“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改成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把“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改成“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问题,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规则处理。除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

2、把第二款中的“基层人民法院”改成“人民法院”,理由如上。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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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再次修订(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包括:

主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一些具体解释,比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重大涉外案件的扩充性解释、专利纠纷案的管辖机构、公民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详细解释以及针对审判相关人员应该回避的具体情况、诉讼过程中参加人在证据环节中的对当事人和证据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重要内容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

3、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5、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6、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民诉法修改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并确认了网络在线诉讼,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同时认可线下和线上诉讼活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修改拓宽独任制审判的适用,在基层法院、中院二审民事案件领域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在一些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的普通程序案件中,附条件地适用独任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修改完善电子送达制度,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一、民事诉讼活动中中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送达的方式有: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6.电子送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五、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包括:

主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一些具体解释,比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重大涉外案件的扩充性解释、专利纠纷案的管辖机构、公民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详细解释以及针对审判相关人员应该回避的具体情况、诉讼过程中参加人在证据环节中的对当事人和证据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重要内容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

3、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5、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6、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六、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22〕11号)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

“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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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0月30日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房子没了也能主张的赔偿项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25年10月30日
房子被偷拆,2026年先固定证据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25年10月30日
安置房不交付,2026年先把付款期限固定住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25年10月30日
停产停业损失,惠州这类企业的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25年10月30日
补偿面积少算,单价低不等于没空间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10月30日
自管公房拆迁,2026年公房性质梳理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25年10月30日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2026年先看建成时间这一步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25年10月30日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2026年赔偿路子梳理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25年10月30日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先看四个要素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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