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 土地使用 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关于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诉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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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民商事纠纷

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邻居 土地使用 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关于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诉讼条件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诉讼条件

土地使用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包括: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正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在拆迁房屋的同时就收回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纠纷本质上跟房屋拆迁并无直接关系,即使没有拆迁行为,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以后也应该尽快处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

停止侵害,即土地使用权人在其土地使用权权遭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方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

返还原物,即侵权人非法占有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或者其他财产,土地使用权权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其非法占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或者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将非法占有的土地或其他财产返还土地使用权人,同时,还应该返还土地和其他财产在被非法占有期间的孳息。

恢复原状,即在土地使用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土地使用权主体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者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将受到损坏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恢复原来的状态。

排除妨害,即侵权人非法干涉、阻碍、妨害权利主体行使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排除行使土地使用权的障碍,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即农民集体组织为阻止承包经营权人耕作其承包地而设置障碍、停供水电以及阻止通行等,应承担排除妨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即侵权人侵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给土地使用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土地使用权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者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以其财产赔偿土地使用权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关于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诉讼条件为一般的诉讼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若干规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故可以与邻居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先组织双方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则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被侵占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土地使用权被侵占有什么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诉讼时效 宅基地侵权属的规定于侵犯物权的行为,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理论及司法实践上,普遍认为对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所以应该宅基地使用权诉讼时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不会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二、宅基地使用权诉讼处理原则 (一)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

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二)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

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

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

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

”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

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

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

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五、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诉讼时效 宅基地侵权属的规定于侵犯物权的行为,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理论及司法实践上,普遍认为对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所以应该宅基地使用权诉讼时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不会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二、宅基地使用权诉讼处理原则 (一)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

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二)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

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

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

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

”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

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

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

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六、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故可以与邻居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先组织双方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则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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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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