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网政法分享-行政诉讼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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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诉讼可以援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这种概括式的准用条文,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如何参照、援引那些具体规定,实际上导致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也不知该如何操作。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在这个问题上作了明确、具体化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将行政诉讼可以援引的民事诉讼制度具体化:可以在立法上细化出民诉、行诉有哪些方面的共同点;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遇有这些《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内容时,能够准确的选择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方便审判工作的进行。


这一规定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本条规定的可参照的制度,《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包括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制度。但这并不表明《民事诉讼法》中上述有关规定可以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被告死亡后,又没有遗产,也没有相应应当义务承担者的,诉讼终结,并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考虑到这一诉讼当事人的特殊属性,所以《民事诉讼法》关于这一项诉讼终结的规定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


第二,本条参照性规定通过一个“等”字进行了不完全列举,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有规定,但《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且本条参照性规定也未列举的制度,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性质,也可以适用。如《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有关二审程序中上诉状的内容,就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



第三,有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各环节检察监督的程序制度,本法没有规定的,都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序和期限、第二百一十条调查核实权、第二百一十二条制作抗诉书、第二百一十三条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等规定都适用于行政诉讼。


第四,有些诉讼程序制度,《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即使《民事诉讼法》中有相关制度,但不符合行政诉讼性质的,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如《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内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由于《行政诉讼法》原则上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所以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这一协议管辖的规定。再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除此之外,都可以适用。


当然,有个别性质上无法适用于行政诉讼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除此之外,都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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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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