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法律主观:
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有: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未按照规划许可建造的;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已被依法征收、没收的;查封期间申请过户登记的。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自愿,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情况: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的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分析: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申请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规定不予登记的主要情形如下: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申请登记的;
违章建筑;
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
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
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违反规划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的;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登记等。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等不动产,应该在依法解决争议之后进行登记。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包括超过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地役权的期限;
抵押权的期限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法律主观: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不需登记的情形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不动产变更都应当依法登记,登记后才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否则,变更将被视为无效。
但是,也有法律另外规定的情况除外。
这种登记例外主要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
法律的原因主要包括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建造、拆除等。
依上述情形变更不动产物权无须登记即能生效,但如果要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处分还是必须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具体规则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①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②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③如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不动产登记情形(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①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 地役权合同 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 宅基地使用权 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也有法律另外规定的情况除外。
这种登记例外主要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自愿,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情况: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的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下列情形不予登记: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2)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3)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
(4)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解决前不得登记;
(5)不符合登记程序要求的;
(6)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7)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
(8)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
(9)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
(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11)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12)其他依法不能登记发证的。
不予登记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登记的理由。
一、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二、农村房屋土地证在哪里办理
1、农村房屋土地证可以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
2、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具有村民资格;
二是履行规定程序,村民向本村委会申请同意,经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符合土地规划;
四是以户为单位,根据人数确定面积;
五是分配的标准和面积,不得超出当地省政府的规定。
办理农村房屋土地证需要多少钱
1、申请表10元/份;
交易费,住宅每平米6元,车库、商业店面每平米10元,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2、需要缴纳契税,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按房款的1.5%征收;
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按房款的3%征收(第二套适用);
商用房及车库均按房价的3%征收;
3、印花税,按0.5征收,成交价格高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按成交价格征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评估的按市场评估价格征税。
4、登记费,住宅每证80元,商用房及车库120元;
5、工本费,每证10元;
测绘费住宅每平方米1.36元,商用房及车库每平方米2.04元。
获取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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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母校拆迁计划表,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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