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警拆迁补偿,民法典施行之前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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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江苏武警拆迁补偿,今日说法重述·临终前的遗嘱:依法治国,对基础法律应作实质理解

一、今日说法重述·临终前的遗嘱:依法治国,对基础法律应作实质理解

2024年10月2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临终前的遗嘱”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基础法律知识扎实,是依法治国的条件之一;军人临终前遗嘱效力如何,还需从“小丽”与军人的婚姻说起,

今日说法重述·临终前的遗嘱

一、“临终前的遗嘱”概说

左标,江苏金湖人,生前在某武警部队服役。2023年4月,家人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前一天,左标在医院写下遗嘱;按照遗嘱,左标生前所有财产,包括部队抚恤款项和本人存款等由其母亲左付香一人继承。

左标2005年入伍,后来转为士官;2017年8月,左标与相恋好几年的小丽登记结婚。朱善全,左标的父亲,2014年与左付香离婚;2023年,朱善全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有人可能要问,左标为何将其所有个人财产指定母亲继承?

一方面,遗嘱提到,左标有意愿以母亲名义抱养孩子,如果抱养成功,母亲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左标与小丽没有生育孩子是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左标随母亲左付香姓;朱善全因家庭贫困“招婿入赘”,以及婚后因赌博与左付香离婚可能也是原因之一。

2023年4月20日,家人将左标从医院接了回来,没有几天,左标就离世了。遗嘱处分了共同财产,也未给朱善全保留必要份额;2023年6月,左付香主动提起诉讼后,同年12月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第一,左标生前留在部队的93.3万元,原告左付香、被告小丽和朱善全分别分得46.3万元、36.3万元和10.7万元。

第二,左标生前购买房屋归左付香所有,剩余房贷由其偿还。

第三,左标生前银行存款20万元归左付香所有。

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有人可能要问,左标生前留在部队的93.3万元,原告左付香为什么要多分?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的性质未作出认定,法官认为30万死亡附加保险金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二、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的性质

《军人保险法》第二章规定了军人伤亡保险。第八条规定:“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第十一条又规定,“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据此大致可以得出结论,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性质应当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

目前《社会保险法》第四章规定的工伤保险并不包括因病致残,但不能认为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其理由为,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缴费原理,或者规则与工伤保险相同。

确定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性质后,其归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类推解释,如: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据此,死亡附加保险金由军人的“遗属”所有。

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的性质

有人可能要问,遗属又怎样确定呢?在本文看来,遗属的范围应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确定,但司法实践将家庭成员与继承混为一谈,如:在传统中国,继承仅发生家庭成员内部;目前司法实践却将家庭内部中的继承根据《民法典》第六编规定的继承处理。

三、依法治国,对基础法律应作实质理解

《民法典》未颁布前,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有《婚姻法》《收养法》,家庭成员似乎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调整家庭财产继承的法律仅有《继承法》,用本法调整家庭财产再分配似乎也理所当然。但是,司法实践可能出现下述“尴尬”局面:

例如:甲乙夫妻登记结婚组成新家庭,并育有一子,甲不幸车祸遇难;甲的死亡赔偿金却有多人“继承”,或者分配,乙与其子生活却陷入困境。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有人可能要问,父母、子女一定是家庭成员吗?答案是否定的,“共同生活”是判断家庭成员的先决条件。

我国传统法律对家庭成员的认定更有包容性,如: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继承清末民律草案规定,没有血缘关系人的共同生活若干时间也是家庭成员;在财产关系上,目前影视剧也有体现,如:特殊情形下,“家长”给“仆人”发遣散费等。

《民法典》将继承编列在婚姻家庭编之后,并规定了家庭成员;此排序意味着,法定继承仅在家庭关系解体的情形下发生,家庭关系未解体,法定继承仅限于家庭成员。我国传统法律继承如此,如:“在室女”继承权的规定,《民法典》据此规定了家庭成员;依法治国条件还包括对基础法律应作实质理解。

目前,多数人可能认为“刑法”“行政法”是基础法律;但在本文看来,前述部门法主要是民事关系的保护法,作为“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才是基础法律;对《民法典》不能实质理解便不能更好地理解“刑法”,或者“行政法”:

例如:法律人不能实质理解《民法典》中欺诈,或者胁迫,刑事司法实践便不能正确认定诈骗和敲诈;再如:法律人不能实质理解《民法典》中的物权,行政司法实践便不能正确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如此等等。

依法治国条件,对基础法律应实质理解

就“临终前的遗嘱”裁判而言,其结果可能不当,如: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结果结果符合目前的主流实践,即:法定继承不以家庭成员为主。但是随着计生政策的放开,司法实践倘若再坚持法定继承突破家庭成员的认识,矛盾可能不可避免,如:上述乙与其子生活陷入困境可能更加突出。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十一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二、民法典公证遗嘱具有最优效力

法律分析: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民法典施行之前立的遗嘱

法律分析: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的遗产尚未进行处理,涉案遗嘱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遗嘱效力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四、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

法律分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1)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

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由于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并不一定取得继承权。

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在此时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员才有该权利。

(2)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

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

(3)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

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该公民才享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五、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法律分析: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六、民法典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有什么变化

法律分析: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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