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拆迁补偿文件,船舶所有权怎么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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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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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荣成拆迁补偿文件,海事海商律师浅谈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一些基础问题

一、海事海商律师浅谈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一些基础问题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航空运输案件已有 17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专业处理国际物流纠纷,团队官网:wuliu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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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自己的船舶所有权让与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它既可能基于的是买卖关系,也可能基于的是无偿赠、继承和保险委付等的关系。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也意味着船舶卖方与买方之间如果要买卖船舶,则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否则船舶买卖行为便是无效的,所以实务人士必须要注意到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买卖、所有权变动的一些基础的形式要件。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时间问题,我国《民法典》存在着关于所有权转让的时间问题,但我国《海商法》中却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原《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落实在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看,海事海商律师首先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时间,如果没有约定这项时间,那么船舶所有权应在船舶交付时起转移。对于交付的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到二百二十八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三种情况。

对于简易交付而言,如果买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维修、租用)等实际情况占有该艘船舶,当买卖双方达成相应合意之时就可以视为船舶已经交付;对于指示交付,是指当买卖双方要交付船舶时,船舶还尚处于第三人的控制之下,那么此时第三人可以将船舶交还给新的所有人(买房),这也视为是交付完毕;对于占有改定而言,如果卖方还需要继续占有并营运船舶,或者卖方在买卖船舶之时仍然需要继续占有和使用船舶的,那么当买卖双方达成相应合意之时就可以视为船舶已经交付,此时买方可能会视实际情况向卖方收取一定的对价,或在成交款中给予一定的抵扣。

海事海商律师仍然建议实务人士,在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并已收到交付于自身的船舶时,应及时的办理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这点直接关系并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因为只要船舶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其变动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也意味着,变动只会存在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中,一旦涉及到第三人追责或追偿之时,他只会寻找登记薄上的权利人,而不管是否存在着其他变动关系。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如果船舶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损害之时,其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船舶所有人对此负赔偿责任,相关案例可参见青岛海事法院发布的2019年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荣成市某港务公司与荣成市某船业公司等港口服务合同纠纷案”。

二、船舶所有权如何确认和转让?

法律主观:

一、海商法船舶所有权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七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可为 自然人 所有,也可为法人所有。

如果是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 合同 。

船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

船舶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具有与其他动产的所有权不同的特征。

船舶所有权既有国家意义上的所有权,也有个人意义上的所有权。

两者的内涵不同,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主要体现的是船舶的国家特征,即船舶的国家属性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家的责任以及国家对船舶的保护等;

而个人意义上的所有权内涵则是通常意义上的所有权,即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组成的权利。

由于船东有权决定船舶的登记地,因此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并不始终与个人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相吻合。

船舶登记地决定了船舶的国籍,即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船舶的国籍可能与船东的国籍是一致的,但也可能是不同的。

虽然船东有权处置自己的船舶,但是决定船舶国籍的是船舶的登记地,而不是船东的所在国。

二、 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 按取得原因的不同,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船舶的原始取得主要是建造。

当新船建造完毕,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所有权登记。

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没收、捕获、征用等形式,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

购买新船也是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主要形式有购买旧船、 继承 、赠与、保险委付等。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九条的规定,无论通过哪种形式取得船舶所有权,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登记,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取得合同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三、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权人脱离的一种法律现象。

实践中,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主要包括船舶买卖、赠与等。

(2)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灭失。

如船舶被拆解,船舶沉没大海无法打捞,船舶失踪等。

(3) 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消灭 。

如法人船东破产 、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船东本人死亡等。

(4) 船舶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指国家依法采用强制手段,迫使船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也需向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否则不可对抗第三人。

法律客观:

对于所有权,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定义方式。

一种是“抽象概括主义”,即不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各项基本权能,而是通过规定所有权的抽象作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另一种是“具体列举主义”,即通过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或效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知我国《物权法》对所有权的定义是采用了具体列举主义。

我国《海商法》第七条规定: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见,《海商法》是沿用了《物权法》的“具体列举主义”。

且只是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变成“船舶”而已。

事实上,我国《海商法》完全没有必要对船舶所有权的定义作出上述规定。

与其作这种既无新意也无必要的定义,倒不如作一项准用性规定,如:

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船舶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依前所述船舶所有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因此船舶所有权必然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概括起来主要如下:

第一、船舶占有权能的特点。

一般情况下,船舶所有权人没有直接占有属于自己的船舶,而是委派船长和船员对船舶施以实际的控制,即需要借助他人的辅助才能实现占有。

特别是光船租赁情况下,由于船员是由承租人委派的,船员完全听命于承租人,因此光船承租人可以占有船舶。

第二、船舶使用权能的特点。

现实中,船舶所有人多用自己的船舶承运他人的货物或旅客,即船舶的使用权常常与船舶所有人相分离。

班轮运输或航次运输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也归于货主或航次租船人;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的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也不在船舶所有人手中。

因此,享有使用权的人不一定是实际使用人。

第三、船舶收益权能的特点。

这是船舶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

因为利用船舶的性能或用途得到经济上的利益,这才是船舶所有人投资成为船舶所有人的动机或根本目的。

船舶收益权能的实现是以使用权能得以让度为对价。

其特点是收益权能可以为船舶所有人直接享有,也可以为非所有人共同享有。

第四、船舶处分权能的特点。

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进行法律上的处置或进行事实上的处置都受到诸多限制。

事实上的处置,如修理、改装、拆解、改变用途甚至废弃都必须经过法定部门批准;法律上的处置,如我国《海商法》规定: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可见,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船舶的处置受到了承租人的制约。

三、船舶所有权怎么转让

法律分析: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十八条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四、请问法律规定的船舶所有权怎么转让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所有权可以部分转让吗

律师解答:

可以。

船舶所有权怎么确认

船舶所有权采取登记制度,登记确认。

船舶所有权证书怎么补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船舶买卖所有权何时转移

船舶买卖所有权自登记转移。

我国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吗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法律主观:

一、海商法船舶所有权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七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可为 自然人 所有,也可为法人所有。

如果是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 合同 。

船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

船舶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具有与其他动产的所有权不同的特征。

船舶所有权既有国家意义上的所有权,也有个人意义上的所有权。

两者的内涵不同,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主要体现的是船舶的国家特征,即船舶的国家属性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家的责任以及国家对船舶的保护等;

而个人意义上的所有权内涵则是通常意义上的所有权,即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组成的权利。

由于船东有权决定船舶的登记地,因此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并不始终与个人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相吻合。

船舶登记地决定了船舶的国籍,即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船舶的国籍可能与船东的国籍是一致的,但也可能是不同的。

虽然船东有权处置自己的船舶,但是决定船舶国籍的是船舶的登记地,而不是船东的所在国。

二、 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 按取得原因的不同,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船舶的原始取得主要是建造。

当新船建造完毕,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所有权登记。

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没收、捕获、征用等形式,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

购买新船也是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主要形式有购买旧船、 继承 、赠与、保险委付等。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九条的规定,无论通过哪种形式取得船舶所有权,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登记,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取得合同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三、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权人脱离的一种法律现象。

实践中,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主要包括船舶买卖、赠与等。

(2)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灭失。

如船舶被拆解,船舶沉没大海无法打捞,船舶失踪等。

(3) 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消灭 。

如法人船东破产 、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船东本人死亡等。

(4) 船舶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指国家依法采用强制手段,迫使船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也需向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否则不可对抗第三人。

法律客观:

对于所有权,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定义方式。

一种是“抽象概括主义”,即不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各项基本权能,而是通过规定所有权的抽象作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另一种是“具体列举主义”,即通过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或效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知我国《物权法》对所有权的定义是采用了具体列举主义。

我国《海商法》第七条规定: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见,《海商法》是沿用了《物权法》的“具体列举主义”。

且只是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变成“船舶”而已。

事实上,我国《海商法》完全没有必要对船舶所有权的定义作出上述规定。

与其作这种既无新意也无必要的定义,倒不如作一项准用性规定,如:

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船舶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依前所述船舶所有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因此船舶所有权必然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概括起来主要如下:

第一、船舶占有权能的特点。

一般情况下,船舶所有权人没有直接占有属于自己的船舶,而是委派船长和船员对船舶施以实际的控制,即需要借助他人的辅助才能实现占有。

特别是光船租赁情况下,由于船员是由承租人委派的,船员完全听命于承租人,因此光船承租人可以占有船舶。

第二、船舶使用权能的特点。

现实中,船舶所有人多用自己的船舶承运他人的货物或旅客,即船舶的使用权常常与船舶所有人相分离。

班轮运输或航次运输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也归于货主或航次租船人;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的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也不在船舶所有人手中。

因此,享有使用权的人不一定是实际使用人。

第三、船舶收益权能的特点。

这是船舶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

因为利用船舶的性能或用途得到经济上的利益,这才是船舶所有人投资成为船舶所有人的动机或根本目的。

船舶收益权能的实现是以使用权能得以让度为对价。

其特点是收益权能可以为船舶所有人直接享有,也可以为非所有人共同享有。

第四、船舶处分权能的特点。

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进行法律上的处置或进行事实上的处置都受到诸多限制。

事实上的处置,如修理、改装、拆解、改变用途甚至废弃都必须经过法定部门批准;法律上的处置,如我国《海商法》规定: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可见,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船舶的处置受到了承租人的制约。

六、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所有权可以部分转让吗

律师解答:

可以。

船舶所有权怎么确认

船舶所有权采取登记制度登记确认。

船舶所有权证书怎么补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船舶买卖所有权何时转移

船舶买卖所有权自登记转移。

我国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吗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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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荣成拆迁补偿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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