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拆迁补偿包括哪些费用,海事海商律师浅谈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一些基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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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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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荣成市拆迁补偿包括哪些费用,海事海商律师浅谈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一些基础问题

一、海事海商律师浅谈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一些基础问题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航空运输案件已有 17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专业处理国际物流纠纷,团队官网:wuliu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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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自己的船舶所有权让与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它既可能基于的是买卖关系,也可能基于的是无偿赠、继承和保险委付等的关系。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也意味着船舶卖方与买方之间如果要买卖船舶,则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否则船舶买卖行为便是无效的,所以实务人士必须要注意到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买卖、所有权变动的一些基础的形式要件。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时间问题,我国《民法典》存在着关于所有权转让的时间问题,但我国《海商法》中却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原《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落实在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看,海事海商律师首先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时间,如果没有约定这项时间,那么船舶所有权应在船舶交付时起转移。对于交付的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到二百二十八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三种情况。

对于简易交付而言,如果买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维修、租用)等实际情况占有该艘船舶,当买卖双方达成相应合意之时就可以视为船舶已经交付;对于指示交付,是指当买卖双方要交付船舶时,船舶还尚处于第三人的控制之下,那么此时第三人可以将船舶交还给新的所有人(买房),这也视为是交付完毕;对于占有改定而言,如果卖方还需要继续占有并营运船舶,或者卖方在买卖船舶之时仍然需要继续占有和使用船舶的,那么当买卖双方达成相应合意之时就可以视为船舶已经交付,此时买方可能会视实际情况向卖方收取一定的对价,或在成交款中给予一定的抵扣。

海事海商律师仍然建议实务人士,在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并已收到交付于自身的船舶时,应及时的办理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这点直接关系并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因为只要船舶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其变动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也意味着,变动只会存在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中,一旦涉及到第三人追责或追偿之时,他只会寻找登记薄上的权利人,而不管是否存在着其他变动关系。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如果船舶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损害之时,其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船舶所有人对此负赔偿责任,相关案例可参见青岛海事法院发布的2019年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荣成市某港务公司与荣成市某船业公司等港口服务合同纠纷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法律分析:

船舶买卖所有权自登记转移。

我国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船舶买卖所有权何时转移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十八条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四、船舶所有权怎么转让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所有权如何转让?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所有权怎么转让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转让后可以取得租赁的船舶所有权吗

船舶所有人转让以及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

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如何换发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判断

船舶所有权

取得的判断应当看该船舶是否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船舶所有权应该如何转让?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所有权如何转让?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所有权怎么转让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转让后可以取得租赁的船舶所有权吗

船舶所有人转让以及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

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如何换发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判断

船舶所有权

取得的判断应当看该船舶是否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船舶所有权如何确认和转让?

法律分析:

船舶买卖所有权自登记转移。

我国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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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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