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房屋拆迁新政策,海事海商律师浅谈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一些基础问题

咨询
尹虎律师

尹虎律师

专业律师 国有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拆迁 农村宅基地纠纷

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荣成市房屋拆迁新政策,海事海商律师浅谈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一些基础问题

一、海事海商律师浅谈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一些基础问题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航空运输案件已有 17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专业处理国际物流纠纷,团队官网:wuliulvshi.com】

{"ctype":2,"value":"09fa513d269759ee80763157a0fb43166d22df0c","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09fa513d269759ee80763157a0fb43166d22df0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自己的船舶所有权让与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它既可能基于的是买卖关系,也可能基于的是无偿赠、继承和保险委付等的关系。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也意味着船舶卖方与买方之间如果要买卖船舶,则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否则船舶买卖行为便是无效的,所以实务人士必须要注意到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买卖、所有权变动的一些基础的形式要件。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时间问题,我国《民法典》存在着关于所有权转让的时间问题,但我国《海商法》中却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原《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落实在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看,海事海商律师首先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时间,如果没有约定这项时间,那么船舶所有权应在船舶交付时起转移。对于交付的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到二百二十八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三种情况。

对于简易交付而言,如果买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维修、租用)等实际情况占有该艘船舶,当买卖双方达成相应合意之时就可以视为船舶已经交付;对于指示交付,是指当买卖双方要交付船舶时,船舶还尚处于第三人的控制之下,那么此时第三人可以将船舶交还给新的所有人(买房),这也视为是交付完毕;对于占有改定而言,如果卖方还需要继续占有并营运船舶,或者卖方在买卖船舶之时仍然需要继续占有和使用船舶的,那么当买卖双方达成相应合意之时就可以视为船舶已经交付,此时买方可能会视实际情况向卖方收取一定的对价,或在成交款中给予一定的抵扣。

海事海商律师仍然建议实务人士,在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并已收到交付于自身的船舶时,应及时的办理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这点直接关系并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因为只要船舶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其变动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也意味着,变动只会存在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中,一旦涉及到第三人追责或追偿之时,他只会寻找登记薄上的权利人,而不管是否存在着其他变动关系。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如果船舶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损害之时,其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船舶所有人对此负赔偿责任,相关案例可参见青岛海事法院发布的2019年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荣成市某港务公司与荣成市某船业公司等港口服务合同纠纷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内容提要】船舶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对这种所有权如何取得、取得与登记的关系以及未登记的所有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等问题,我国的《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

本文从船舶买卖的角度,对船舶所有权的依据、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船舶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公信力(对抗力)、对侵权人具有证明力、对实际所有权也应依法予以保护的观点。

  【关键词】 船舶所有权 实际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登记 善意第三人 登记的公信力  [Abstract]The ownership of ship is a kind of special real right. Its acquisition , relationship with registration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unregistered is not been definitively provided by the Real Rights Law. The paper analyses, from the viewpoint of sale, the basis of acquisition of the ownership, the effect of registration and the test of the third party acting in good faith, and concludes that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ownership, for the third party acting in good faith, has the effect of public reliance and, for a infringer, has only proof effect, and also concludes that the actual ownership, i.e unregistered ownership, should also be protected according to the law  [key words]the ownership of ship; the actual ownership of ship; the registration of ship; effect of the public reliance effect of registration  船舶、车辆和飞行器的所有权虽属动产物权,但又不同于普通的动产,它需要登记,而这种登记与不动产的登记又有所不同,因而它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物权。

对此类物权,我国《物权法》仅仅规定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至于该所有权如何变动、所有权的取得与登记之间的关系以及未登记的实际所有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该法并未明确规定。

我国海事司法界传统上认为,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如果未经登记,该变动仅在当事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人。

我国海事法院一般也是根据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登记判断船舶所有人。

只有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才有权向侵权方主张诉讼权利;没有登记的所有人不能向侵权方主张权利。

  本文从船舶买卖的角度,对船舶所有权变动的依据、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船舶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公信力(对抗力)、对侵权人具有证明力、对实际所有权也应依法予以保护的观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在买卖情况下,买方何时取得船舶所有权?这个问题涉及物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物权变动。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物权法,有关物权变动的主要法  律是《民法通则》。

该法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学者认为,我国采用的是意思主义和交付主义相结合的模式。

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有法依法;无法依合同;无合同依交付。

《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问题虽作了专门规定,但仅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和登记的效力问题。

因此,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即船舶买卖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据交付。

  我国《物权法》实施后,判断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标准只有一个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规定的本身与海商法的规定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放在了《物权法》第二章的动产交付一节。

这表明,尽管船舶所有权也涉及登记问题,但对船舶的财产属性,《物权法》将其定位为特殊的动产。

所谓特殊的动产,就使船舶所有权的变动不仅要遵守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同时还要遵守物权法的有关特殊规定。

船舶既然属于动产,那么,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就应当遵守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判断船舶所有权在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发生转移,应当看船舶是否交付。

依照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在进行物权变动的时候,不能做出与现行法强制性的规定不一致的约定。

当事人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不以交付为转移的,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物权法生效后,调整船舶物权的法律将三法共存,即《民法通则》、《海商法》和《物权法》。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二者规定不一致的,《物权法》应优先适用。

《海商法》虽属特别法,但该法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位阶低于《物权法》,当二者相冲突时,也应优先适用《物权法》。

  由此可见,在船舶买卖的情况下,判断船舶所有权是否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应当根据《物权法》进行判断,判断的标准是看船舶是否交付。

合同当事人的与此相反的约定,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强调的是,船舶与普通的动产有所不同。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通过交付取得的船舶所有权,尚不具有完全的对世效力。

要取得完全的对世效力,还必须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法律特征  我国的船舶登记有两种,一种是船舶所有权登记,另一种是船舶国籍登记。

船舶国籍登记与船舶所有权相关联,船舶所有权登记是船舶国籍登记的基础,不进行所有权登记,难以进行国籍登记。

没有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船舶不能从事经营。

因此,船舶所有权登记对船舶管理和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这里要讨论的是,从物权的意义上,如何看待船舶所有权登记,这种登记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不涉及船舶船舶管理和经营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

  第一,登记不是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必要条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主要区别在于,动产物权变动是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如上所述,船舶属于动产,其所有权的变动也应当以交付为依据。

至于买方是否办理登记,卖方是否办理注销登记,并不影响该所有权在买卖双方之间变动的法律效力。

  第二、登记不是一种法律的强制要求。

在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登记与否影响的只是物权的保护程度,并不影响物权变动,法律并不强制权利人进行物权登记。

我国《物权法》规定,船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

我国船舶物权变动实行的是一种登记对抗主义,并不是登记要件主义;船舶物权变动发生后,即使不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仍发生效力;登记是船舶所有权人自由选择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我国《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规定为应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笔者认为,这里的应当登记应该是最好登记的意思,而不是必须登记。

否则,无法解释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登记是倡导人们进行登记,不遵守该倡导的,其所有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为,该法并没有规定,不登记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也没有规定不登记不保护该所有权。

  第三、登记是一种效力最强的公示方式。

普通物权的变动,一般只需一种公示方式即可。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交付或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

通过交付,动产的所有权可以从卖方转移给买方;通过登记,不动产的物权则可发生变动。

但对船舶而言,其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则有两种:

一种是交付,另一种是登记,二者都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交付,船舶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同时也使第三人知悉所有权的变动。

买方取得船舶后,还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向社会宣示其所有权。

尽管船舶交付和船舶登记都是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但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是说,通过交付取得的船舶所有权,虽然具有对世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是有限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具有完全对世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交付和登记这两种公示方式中,登记是一种法律效力最强的公示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是以取得船舶所有权为前提,只有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才可以进行登记;申请登记是一种自愿的、任意的行为,不管是否登记,只要买方自卖方取得了船舶,即取得所有权;交付和登记都是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只有登记才是效力最为完全的公示方式。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法律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虚假登记的现象,即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不符,如买方取得了船舶,但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卖方已经将船舶卖给他人,却没有办理注销登记。

在此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因实际所有人没有登记就否认其所有权?能否因为

三、试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与保护

法律分析: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十八条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四、船舶所有权怎么转让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所有权可以部分转让吗

可以。

船舶所有权怎么确认

船舶所有权采取登记制度登记确认。

船舶所有权证书怎么补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船舶买卖所有权何时转移

船舶买卖所有权自登记转移。

我国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吗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船舶所有权如何确认和转让?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船舶所有权可以部分转让吗

可以。

船舶所有权怎么确认

船舶所有权采取登记制度登记确认。

船舶所有权证书怎么补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船舶买卖所有权何时转移

船舶买卖所有权自登记转移。

我国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吗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船舶所有权应该如何转让

【内容提要】船舶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对这种所有权如何取得、取得与登记的关系以及未登记的所有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等问题,我国的《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

本文从船舶买卖的角度,对船舶所有权的依据、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船舶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公信力(对抗力)、对侵权人具有证明力、对实际所有权也应依法予以保护的观点。

  【关键词】 船舶所有权 实际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登记 善意第三人 登记的公信力  [Abstract]The ownership of ship is a kind of special real right. Its acquisition , relationship with registration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unregistered is not been definitively provided by the Real Rights Law. The paper analyses, from the viewpoint of sale, the basis of acquisition of the ownership, the effect of registration and the test of the third party acting in good faith, and concludes that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ownership, for the third party acting in good faith, has the effect of public reliance and, for a infringer, has only proof effect, and also concludes that the actual ownership, i.e unregistered ownership, should also be protected according to the law  [key words]the ownership of ship; the actual ownership of ship; the registration of ship; effect of the public reliance effect of registration  船舶、车辆和飞行器的所有权虽属动产物权,但又不同于普通的动产,它需要登记,而这种登记与不动产的登记又有所不同,因而它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物权。

对此类物权,我国《物权法》仅仅规定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至于该所有权如何变动、所有权的取得与登记之间的关系以及未登记的实际所有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该法并未明确规定。

我国海事司法界传统上认为,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如果未经登记,该变动仅在当事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人。

我国海事法院一般也是根据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登记判断船舶所有人。

只有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才有权向侵权方主张诉讼权利;没有登记的所有人不能向侵权方主张权利。

  本文从船舶买卖的角度,对船舶所有权变动的依据、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船舶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公信力(对抗力)、对侵权人具有证明力、对实际所有权也应依法予以保护的观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在买卖情况下,买方何时取得船舶所有权?这个问题涉及物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物权变动。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物权法,有关物权变动的主要法  律是《民法通则》。

该法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学者认为,我国采用的是意思主义和交付主义相结合的模式。

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有法依法;无法依合同;无合同依交付。

《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问题虽作了专门规定,但仅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和登记的效力问题。

因此,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即船舶买卖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据交付。

  我国《物权法》实施后,判断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标准只有一个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规定的本身与海商法的规定似乎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放在了《物权法》第二章的动产交付一节。

这表明,尽管船舶所有权也涉及登记问题,但对船舶的财产属性,《物权法》将其定位为特殊的动产。

所谓特殊的动产,就使船舶所有权的变动不仅要遵守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同时还要遵守物权法的有关特殊规定。

船舶既然属于动产,那么,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就应当遵守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判断船舶所有权在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发生转移,应当看船舶是否交付。

依照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在进行物权变动的时候,不能做出与现行法强制性的规定不一致的约定。

当事人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不以交付为转移的,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物权法生效后,调整船舶物权的法律将三法共存,即《民法通则》、《海商法》和《物权法》。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二者规定不一致的,《物权法》应优先适用。

《海商法》虽属特别法,但该法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位阶低于《物权法》,当二者相冲突时,也应优先适用《物权法》。

  由此可见,在船舶买卖的情况下,判断船舶所有权是否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应当根据《物权法》进行判断,判断的标准是看船舶是否交付。

合同当事人的与此相反的约定,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强调的是,船舶与普通的动产有所不同。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通过交付取得的船舶所有权,尚不具有完全的对世效力。

要取得完全的对世效力,还必须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法律特征  我国的船舶登记有两种,一种是船舶所有权登记,另一种是船舶国籍登记。

船舶国籍登记与船舶所有权相关联,船舶所有权登记是船舶国籍登记的基础,不进行所有权登记,难以进行国籍登记。

没有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船舶不能从事经营。

因此,船舶所有权登记对船舶管理和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这里要讨论的是,从物权的意义上,如何看待船舶所有权登记,这种登记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不涉及船舶船舶管理和经营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

  第一,登记不是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必要条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主要区别在于,动产物权变动是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如上所述,船舶属于动产,其所有权的变动也应当以交付为依据。

至于买方是否办理登记,卖方是否办理注销登记,并不影响该所有权在买卖双方之间变动的法律效力。

  第二、登记不是一种法律的强制要求。

在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登记与否影响的只是物权的保护程度,并不影响物权变动,法律并不强制权利人进行物权登记。

我国《物权法》规定,船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

我国船舶物权变动实行的是一种登记对抗主义,并不是登记要件主义;船舶物权变动发生后,即使不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仍发生效力;登记是船舶所有权人自由选择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我国《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规定为应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笔者认为,这里的应当登记应该是最好登记的意思,而不是必须登记。

否则,无法解释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登记是倡导人们进行登记,不遵守该倡导的,其所有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为,该法并没有规定,不登记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也没有规定不登记不保护该所有权。

  第三、登记是一种效力最强的公示方式。

普通物权的变动,一般只需一种公示方式即可。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交付或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

通过交付,动产的所有权可以从卖方转移给买方;通过登记,不动产的物权则可发生变动。

但对船舶而言,其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则有两种:

一种是交付,另一种是登记,二者都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交付,船舶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同时也使第三人知悉所有权的变动。

买方取得船舶后,还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向社会宣示其所有权。

尽管船舶交付和船舶登记都是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但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是说,通过交付取得的船舶所有权,虽然具有对世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是有限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具有完全对世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交付和登记这两种公示方式中,登记是一种法律效力最强的公示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是以取得船舶所有权为前提,只有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才可以进行登记;申请登记是一种自愿的、任意的行为,不管是否登记,只要买方自卖方取得了船舶,即取得所有权;交付和登记都是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只有登记才是效力最为完全的公示方式。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法律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虚假登记的现象,即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不符,如买方取得了船舶,但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卖方已经将船舶卖给他人,却没有办理注销登记。

在此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因实际所有人没有登记就否认其所有权?能否因为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荣成市房屋拆迁新政策解读

2、荣成市房屋拆迁新政策文件

3、荣成市房屋拆迁新政策出台

4、荣成市拆迁计划

5、2021年荣成拆迁

6、山东省荣成市哪里今年拆迁

7、威海荣成市拆迁

8、荣成市拆迁办电话

9、荣成拆迁的村庄

10、荣成农村啥时候拆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荣成市房屋拆迁新政策,海事海商律师浅谈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一些基础问题”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荣成市房屋拆迁新政策,船舶所有权如何确认和转让?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荣成市房屋拆迁新政策,海事海商律师浅谈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一些基础问题/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威海荣成市农村拆迁政策,2022威海荣成市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报指南

25年09月28日
荣成市修路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2021年荣成拆迁

25年09月28日
荣成人和镇拆迁村名单,人和镇西成村要二次拆迁吗

25年09月28日
荣成拆迁补偿与安置,荣巷街区提升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28日
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征地拆迁政策、公告、拆迁补偿,荣成市拆迁办电话

25年09月28日
2026年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征地拆迁政策、公告、拆迁补偿,荣成农村啥时候拆迁

25年09月28日
荣成市农村拆迁政策,村民买卖房子未过户是否有效

25年09月28日
荣成市拆迁征地方案,荣成市征地补偿标准

25年09月28日
荣成市拆迁房屋赔偿,全国人民法院:关于涉行政赔偿案件的20条裁判要旨

25年09月28日
荣成市房屋拆迁新政策,海事海商律师浅谈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一些基础问题

25年09月28日
荣成拆迁补偿文件,船舶所有权怎么转让

25年09月28日
镇海商品房拆迁补偿高吗,镇海拆迁政策

25年09月28日
上海商业房拆迁补偿政策,浦东大道拆迁原拆原还租房补偿政策

25年09月28日
上海商办拆迁补偿,宝杨路2468弄产权房拆迁补偿及政策

25年09月28日
上海商住房拆迁补偿标准政策,商住房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28日
商品房拆迁上海赔偿标准,房屋拆迁标准费多少钱一平方

25年09月28日
荣成市企业拆迁补偿,海事海商律师浅谈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一些基础问题

25年09月28日
荣成市房屋拆迁新政策,海事海商律师浅谈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一些基础问题

25年09月28日
上海商住房拆迁补偿,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搬迁的赔偿区别

25年09月28日
镇海商品房拆迁赔偿标准,镇海房屋拆迁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

25年09月28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