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有没有拆迁计划,案例|塞里斯医疗诉还款3千多万,债务人以持有医疗公司3%股权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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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有没有拆迁计划,案例|塞里斯医疗诉还款3千多万,债务人以持有医疗公司3%股权抵偿

一、案例|塞里斯医疗诉还款3千多万,债务人以持有医疗公司3%股权抵偿

案例|上市公司塞里斯医疗诉还款3千多万元,债务人以持有医疗数据公司3%股权抵偿。

2022年4月19日,塞里斯医疗(上市公司,603716)发布编号为2022-021的公告,公告披露了公司作为原告的一起借贷纠纷达成了和解。

即上市公司因与菏泽金豆合伙、火立龙公司的借款纠纷提起诉讼,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三方约定:菏泽金豆向上市公司偿债人民币 3,260 万元,同时公司解除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股权质押和个人担保的方案结清债权债务,以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同时,菏泽金豆将持有的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3%股权抵偿上述人民币 3,260 万元债务,实际于 2022 年 3 月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后续上市公司也撤回了起诉。

实践中,以有限公司股权抵偿债务不多,主要是股权价值不好评估计算,针对不同情况,虽然有相应股权的估值方法,比如账面价值重置成本等,但实操中却是各种情形具备一定操作空间的。所以,股权价值不好评判,股权变现也要经过评估等程序,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可能是股权抵偿债务方案适用较少的因素之一。

本案中,各方达成和解,以有限公司股权抵偿,避免了诉讼程序的冗长,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本案中用于抵偿债务的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的业务有较强的关联性,可能是上市公司选择抵偿和解的重要原因,不过是按照怎样的估值标准?不得而知。总之,有限公司股权的估值,目前确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值得思考。

以上仅供参考。

二、盈科高伙孙书保律师揭示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十大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医药公司被判赔偿

【医疗事故概念】 医药公司被判赔偿 患肝硬化的郑某从一家医药公司购买了6瓶假人血白蛋白,注射后不久死亡。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家医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5万元。

郑某因腹胀、乏力、双下肢浮肿等症状从2006年起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在医院经保肝、利尿等治疗后病情好转出院。

医院建议郑某出院后依病情变化随诊及服药等。

2007年6月3日至7月10日间,为治疗需要,郑某自行到医药公司购买人血白蛋白,并分6次注射使用6瓶人血白蛋白。

2007年7月12日,因再次出现腹胀、全身乏力、恶心、呕吐等症状,郑某被家人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

1.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2.胆囊结石;3.左肾囊肿;4.脂肪肝。

2007年9月9日,郑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

1.上消化道大出血,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可能;2.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3.失血性休克。

郑某家属将医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1万余元。

开庭前,厦门市药监部门向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

“2007年7、8月,我局根据群众投诉,对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生产厂家为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批号为200702A025、规格为10g/瓶的‘人血白蛋白’质量状况进行调查,查明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份销售20瓶200702A025批号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人血白蛋白’,2007年9月13日,该批次药品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确认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过该批次药品。

该批次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

” 本案中,郑某购买的假药就是其中的6瓶。

法庭上,死者郑某的主治医生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董博士作为专家证人出庭。

董博士解释说:

“郑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大出血,系肝硬化的并发症,从理论上说,病人后来病情发展较快,其本身的病况及外在的很多因素都有可能产生此种结果。

”“人血白蛋白在医学中为替代治疗药品,肝硬化患者白蛋白合成功能非常差,白蛋白在治疗肝硬化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白蛋白的作用是支撑作用,避免其出现别的并发症,白蛋白是肝硬化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如果其他部分的治疗不够,有可能出现死亡后果。

” 2008年底,厦门市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为郑某的死亡虽然是其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但被告销售的假药人血白蛋白在郑某的死亡结果中也具有一定参与度,侵害了郑某的生命健康权。

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决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提出上诉。

对于本案,福建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认为,该案法院用“参与度”的概念,对售假者责任的认定是一大突破。

在认定了假药后,消费者只要以售假者无法提供免责情形,就能认定其对死亡“具有一定的参与度”,从而确定了售假者的过错责任,并为消费者的索赔提供有力的依据。

当事人说 死者家属:

卖假药应担全责 医药公司:

认定无事实依据 郑某家属上诉称:

本案中,因治疗患者病症而使用人血白蛋白是医院的治疗方案的一部分。

医药公司在根本不具备血液制品销售资质的情形下,竟然向患者出售讼争假药人血白蛋白,使患者原本稳定的病情发生了恶劣的变化,直接导致缩短了患者的生命周期,更直接导致了患者的不治身亡。

医药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发生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生命的提前结束。

该侵权后果与医药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密不可分,且作为人用药品经营者其本身就负有较之一般商品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

对于该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由医药公司全部承担,不仅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符合立法、司法精神,也符合法律的社会作用。

医药公司上诉称:

原审法院认定“对患者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参与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认定是在上述事实认定错误及推理错误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其认定仍无事实依据。

连线法官 假药对患者死亡结果有一定参与作用 近几年,假冒人血白蛋白的现象常常出现,这固然有其价格昂贵、造假利润丰厚的原因,但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即假人血白蛋白不会直接致命,且使用者大多为重症患者,即使没有明显疗效,患者和家属也难以证明死亡与使用假药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法院认定假药对于患者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参与作用,并因此判令售卖假药的医药公司承担责任。

有人士表示,这为消费者的索赔提供了依据。

为此,记者采访了负责审理本案的一审法官。

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对销售者如何归责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其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强调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应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销售者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在受害人选择向产品销售者主张赔偿后,法院无需追加产品生产者为共同诉讼人。

产品销售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仍有义务替代生产者先行承担责任。

法官告诉记者,药品直接关系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药公司作为药品销售者,对所销售药品的品质、功能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此项义务体现在其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药品的购货渠道应符合药品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

但是,医药公司一方面超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血液制品,另一方面其销售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假药的药品,严重与消费者对药品的性能和安全预期相悖。

医药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明显违反这一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对因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医疗官司

法律分析:

病历资料是对患者的疾病发生、发展情况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检查和治疗情况的客观记录,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书证。

在医患之间就患者的诊断和治疗问题发生争议时,病历资料对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起着其他证据难以替代的证明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五、后续治疗起诉最新法律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六、公司债务诉讼全解析

【编者的话】

医疗器械合规是医疗行为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各地对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整治活动中,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设备都是不可缺失的一环。

本文从全国各地各个时期的专项整治行动,梳理医疗器械合规的重点领域。

通过对处罚的案例和法律责任分析,进而揭示医疗机构作为使用单位的十项法律风险。

01—

上海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设备专项整治行动2021-11-30

执法部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线索发现通过多家高风险售假网店为入手,深挖上游供货源头,走访海关、医疗器械检测部门和智慧公安成果运用,锁定上海市涉嫌使用非法医疗美容设备的医美机构。

整治成果查获涉嫌假冒射频美容设备16台,射频美容设备使用的面部治疗头端900/1200发51个、眼周治疗头端450发74个、身体治疗头端500发6个和7D聚拉提美容设备2台。

赴广东侦破一起制售假冒射频美容设备产品案,抓获涉案人员120余名,捣毁犯罪窝点15处,查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单位15家,查获假冒射频美容设备54台、探头等耗材4.6万余件、包材6.1万余件,涉案金额9200余万元。

02—

广东省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2018-6-8

执法重点领域

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资质、医师资质、医疗广告宣传、注射美容管理、麻醉药品管理、器械使用管理,以及生活美容机构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方面进行检查

03—

山东 省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动2018-5-19

执法重点领域对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医疗美容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专项行动期间,山东省共检查各类医疗美容机构近1400家,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4700余家,开展专项宣讲110余次;

查处案件65起,责令改正160起,警告26起;

处理相关投诉举报212件;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4起

04—

国家食药总局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2014-7-8

在查办重大医疗器械案件中,对非法制售植入类、贴敷类、热磁光电理疗类产品;

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冒产品行为;

小医院、个体诊所、美容院违法使用无证产品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

各地立案查处医疗器械违法案件3296件,移送公安机关40件,捣毁黑窝点138个,涉案金额4.5亿余元。

  附:

查处的10起重大典型案件

  1.湖南省查处“4·23”非法制售避孕套医疗器械案  

  2.江苏省查处的“6.10”非法制售软性亲水接触镜(美瞳)案

  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泰州市公安机关密切协作,成功查办一起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假冒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案件。

抓捕犯罪嫌疑人9人,捣毁5个生产、加工、经营窝点,现场查扣非法生产的成品软性亲水接触镜(美瞳)近130万瓶,查封洗灌封联动线、轧盖机、灭菌柜、贴签机、机床、烘箱等生产设备25台件,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

  3.江苏省查处的“6.26”非法生产、销售贴敷类产品案 

  4.北京市查处的史密斯公司非法经营美国进口无证医疗器械案

  5.黑龙江省查处的跨省产销假医疗器械案

  6.江苏省查处的卞某非法生产、销售无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案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办了卞某非法生产、销售无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案,查封了63台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SE-纳米波治疗仪”成品,货值金额约26万元。

据查,卞某先后生产“SE-纳米波治疗仪”990台,涉案金额约393万元。

  7.广东省查处的广州安仁公司非法经营无证医疗器械案

  8.浙江省查处的非法经营无证药械、销售假药案

  浙江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管理监督局根据区卫生监督所反映,联合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韩合科技医学美容中心非法经营无证医疗器械和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查获药械产品20种,涉案金额达100多万元。

  9.山西省查处的三个义齿加工黑窝点案

  10.广西区查处的张某非法生产销售义齿案

  

05—

医疗美容机构使用非法医疗器械被罚案例 2022-3-22

四川YX医美因使用无中文标识、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被罚361.2万元。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在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无中文标识的2台射频治疗仪及配件治疗手柄,涉案医疗器械为第三类医疗器械,风险较高,货值金额42万元。

经查明,该医疗器械未依法注册。

06—

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四十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应当具有充足的无法重复使用的证据理由。

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允许重复使用。

第五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

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第五十二条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

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07—

行政法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08—

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9—

律师风险提示

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进货、储存、使用环节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2、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消毒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销毁并记录;

4、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

5、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

6、使用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7、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8、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9、未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不良事件义务的;

10、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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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鲁山有没有拆迁计划,后续治疗起诉最新法律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岳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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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难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务案例,梳理违法强拆后的维权路径、期限要求与责任认定规则,帮被拆迁人明确维权方向,掌握合理主张补偿的实操方法。

25年11月07日
被强拆没给补偿怎么办?拆迁维权实操要点解析

被强拆,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难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操经验,为您梳理违法强拆后的维权路径、证据留存方法与救济期限,帮您明确遇到这类情况时该如何主张合法权益。

25年11月07日
草场征收100多亩没给补偿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草场征收100多亩没给补偿是不少牧民遇到的土地征收难题,从预公告到补偿决定的每个程序节点都有维权空间。本文梳理征迁全流程的应对方法,帮您明确各阶段该做什么,守住合法补偿权益。

25年11月07日
私有化公房不给补偿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要点

私有化公房不给补偿是拆迁中常见的补偿纠纷,被征收人可在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补偿决定各节点依法维权。本文梳理各节点应对方法,结合相关法规与实务经验,帮您明确维权方向,合理争取征收补偿权益。

25年11月07日
公房拆迁没给补偿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要点

公房拆迁没给补偿是不少被征收人会遇到的征迁纠纷,从预公告到补偿决定的每个程序节点都有对应的维权方法。本文梳理各节点可采取的实操动作,结合现行征迁法规与办案经验,帮您判断补偿不合理时的应对方向,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25年11月07日
人口补偿认定存异议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人口补偿认定是征地拆迁补偿核算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的安置面积与补偿款。本文顺着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到补偿决定的程序节点,拆解每个阶段您该做的事,帮您应对补偿不满意的情况,避开征迁里的常见坑。

25年11月07日
征地拆迁新增人口安置 各程序节点维权操作指南

征地拆迁中新增人口安置补偿常引发争议,本文从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程序节点切入,讲解被征收人可采取的维权动作,帮您判断补偿是否合理,遇到违法强拆时及时固定证据维护权益。

25年11月07日
缺少人头费补偿不满意 征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您在征迁过程中若发现缺少人头费导致补偿不满意,可沿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程序节点逐一维权。本文梳理各节点的应对方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帮您明确维权方向,保障自身合法补偿权益。

25年11月07日
人口没给够安置房要补差价 拆迁各程序节点维权要点

人口没给够/安置房要补差价是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补偿争议,被征收人可在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等节点依法维权。本文梳理各阶段应对方法,帮您明确维权时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25年11月07日
被拆房屋按3700元/平计算价值兑换安置房 征迁程序维权要点

被拆房屋按3700元/平计算价值兑换安置房,不少被拆迁人对该补偿标准不满意却不知如何维权。本文梳理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到补偿决定全流程节点的维权动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实操方法,帮被征收人在征迁各阶段守住合法补偿权益。

2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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