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城镇拆迁、水域占用、政府谈判等民商行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翰文法苑 钱文翰|王贤达 李永军在《破产重整制度研究》指出,重整计划是指为旨在维持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的再生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它规定债权人、股东及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企业的挽救手段等,是重整程序进行的指针。还有的学者认为,重整计划乃指由重整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定的、以清理债务、复兴公司为内容的、并经关系人会议可决和法院认可的程序性法律文书。王欣新教授在《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中指出:“重整程序中的重整计划具有合同的外观,如经各方当事人间的协商订立等形式,所以其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但重整计划是破产法上的合同,即特别法上的合同,优先适用破产法而不是由合同法调整,所以,不能以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评判重整计划。”
笔者认为,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债权人、股东及债务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的特殊“合同”,具有各方当事人的合意,其约束力的产生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但是合意方式与生效规则的特殊性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重整计划的合同属性,由此也决定了在重整投资人违约时,合同相关理论和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于解决此问题。\n\n\n一、重整计划草案的变更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第20条规定了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新表决与裁定批准。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
1、申请主体
从上述规定可知,重整计划申请变更的主体是债务人或管理人,投资人没有申请资格。
2、变更事由
重整计划变更的事由限定为: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以及与前两种情形具有相当性程度的特殊情况中,且必须达到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程度。但是在实践中,更多的往往是市场环境变化、战略投资者情况变更等情况。笔者认为上述规定限制过于严格,这样虽然能有效的遏制权利的滥用,但也容易阻断债务人重整的成功,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简称《指导意见(二)》第20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
3、表决规则
根据《会议纪要》规定,申请变更重整计划需要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但并没有对相应的表决规则进行特殊规定。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相同。笔者认为“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仅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享有表决权,已受全部清偿的债权人无表决权,受到部分清偿的债权人则以其持有的剩余债权额进行表决。表决程序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84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组表决。\n\n\n二、实务中投资人违约的类型
1、对价支付不到位\n\n\n重整投资人介入债务人的重整程序,往往是通过取得债务人股权或资产的方式,而取得上述财产则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包括资金、技术、人员、经验、业务等等,这些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受偿利益,也将直接影响其它相关利害关系人。一旦投资人未能按时支付对价或支付对价不足额,极有可能阻碍重整继续顺利执行甚至执行不能导致企业破产。
在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重整过程中,因重整投资人未按期缴纳重整投资款,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裁定终止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宣告利川腾龙国际酒店公司破产。
2、未能达成债权受偿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的制定往往是基于对债务人财产的测算评估以及重整投资人对于偿债资金的安排,同时在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中为了平衡各方利益,需要与各利害关系人进行沟通协商,如果重整投资人在预估债务人的资产价值时存在一定偏差或者对债务人继续经营后前景过于乐观,最终可用于偿债的资金少于债权受偿方案所需要的资金,一旦重整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如预期,就会导致重整计划的执行受阻。
在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中,重整计划载明:“若海硕公司在本草案经全体债权人表决正式通过后半年内未与某兵器研究所签订正式供应合同或订单,或一年内销售收入未达到500万元,或生产经营未得到实质性改变,将终结重整执行程序,向案件受理法院申请海硕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管理人提交的执行监督报告,债务人海硕公司进入重整执行程序后,由于仍然缺乏生产性流动资金,原材料未及时提供,产品订单仍未签订,其中提供与最大客户某兵器研究所的生产样品因其他原因检验不合格,订单签订不能如期进行或者不能确定能否签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海硕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各类债权人没有按照重整计划如期获得清偿,且相应增加了职工工资和水电费用等共益债务。2018年2月26日,职工债权人向管理人报告,以债务人生产经营已处于瘫痪和停止状态,导致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要求法院对海硕公司强制清算。2018年3月15日,海硕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召开会议,各类债权人代表及债委会成员一致同意停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同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终止海硕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申请。
3.其它承诺未能落实
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债务清偿,但是却不限于债务清偿,为了能够在表决过程中取得更多债权的同意,保证重整计划能够顺利通过,重整投资人可能会对利害关系人作出一定承诺,例如:承诺在接管企业后不进行大规模裁员、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承诺若干年内不迁址等等。这些承诺毫无疑问在重整计划的通过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一旦承诺不能落实,势必损害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和预期,响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n\n\n三、重整投资人违约责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仅笼统地规制了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时可由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但并未对重整计划的是否可以继续履行作出相应规定。\n\n\n根据重整计划所具备的合同属性,可以适当《民法典》的规定来判定重整投资人违约,如构成根本违约,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并追究重整投资人的违约责任,甚至重新招募投资人进行重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重整投资人构成违约时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导致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时,可以适用上述条款,管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重整投资人按照《民法典》规定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重整计划
笔者认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果重整投资人只是拒绝执行重整计划中的其所应当履行的某一部分内容,或者拒绝履行的部分可以转换为金钱债务的,可以参照以下法律规定条款要求重整投资人继续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投资人可能无法提供重整计划中确定的承诺,但是可以采取替代性方案。例如重整投资人在重整计划中确定以物抵债的,但物灭失或者无法用于抵债的,重整投资人可以采用其他等值的的资产予以代替或者现金清偿。
3、赔偿损失
重整投资人违反重整计划约定构成违约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被赋予请求其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延期清偿的,应当允许债权人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投资人违约,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履行重整计划可能获得的利益的,投资人应当予以赔偿。如因重整投资人过错导致迟延清偿债务或者迟延支付投资价款的,可以请求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因重整投资人违约而使得债权人债权受偿比例降低的或者使得债务人财产减损的,可以请求重整投资人赔偿相应损失。\n\n\n四、如何应对投资人违约?
1、通过重整协议尽量将投资期限锁定在启动重整计划之前
为了在一定程度降低重整投资人违约的风险,管理人可以在招募重整投资人阶段预设投资期限。在一些重整案例中,由于重整投资标的(一般为债务人的控股权)存在较高的投资吸引力(如烂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在投资人招募阶段就预设了较为严苛的投资条件。如可通过投资协议将重整投资锁定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全额支付至管理人账户,一方面增强债权人对重整投资人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可大大降低投资违约风险。
2、预设“修改条款”
在多数重整案件中,要求投资人在重整计划启动前就支付全部投资款项存在较大难度,而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分期支付投资款则会面临投资违约风险。故管理人可以适当在重整计划中设置修改重整计划的条款,在面临重整投资人出现违约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计划予以调整。
在无锡西姆莱斯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管理人利用预设修改条款和继续招募条款防范并应对投资方翻悔撤资风险。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投资人中油天宝公司至最后付款期限仍有2.55亿元偿债资金无法支付。为避免重整计划执行失败的后果,管理人根据预设的“重整计划的修改应报告债委会,并经无锡中院批准”条款,经报债委会批准,申请法院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改。2015年12月和2016年6月,无锡中院两次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改,在中油天宝公司增加付款担保、承担延期付款损失的前提下允许其延期付款。
3、预设“重新招募条款”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果出现重整方根本违约,除对重整计划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外,更重要的是更换重整投资人,才能有效避免执行失败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重整计划草案中预设“继续招募条款”,规定管理人有权基于有利于债务人重整需要的原则招募新的投资人并要求违约的重整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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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启动的主要目标在于挽救仍具有市场价值的企业,为它们提供喘息和复苏的机会,而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直接关系着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的成败。但是由于重整计划的执行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及多方的协调,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重整投资人违约而造成重整计划执行失败。投资人违约责任制度体系是我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一块短板。解决这一问题,既有赖于破产法不断完善,真正通过重整使得危困企业重获生机。
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派专门的法官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因此,规定由管理人监督。
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但是如果债务人不能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该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有具体规定: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一、什么是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
重整计划名为计划,实际是一个协议。
重整计划的特征:
(1)以企业拯救和债务公平清偿为目的;
(2)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制备;
(3)应依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业前景,确定以让步为基础的债务清偿方案,并确定有助于企业解困复兴的经营方案;
(4)一般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
(5)需经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法律分析: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组通过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法律主观:
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中的债权人会议,是指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破产议事机构。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派专门的法官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因此,规定由管理人监督。
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但是如果债务人不能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该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有具体规定: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一、什么是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
重整计划名为计划,实际是一个协议。
重整计划的特征:
(1)以企业拯救和债务公平清偿为目的;
(2)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制备;
(3)应依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业前景,确定以让步为基础的债务清偿方案,并确定有助于企业解困复兴的经营方案;
(4)一般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
(5)需经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法律分析:
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的管理人报酬及诉讼管辖】要依法确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有效监督。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和监督期间原则上应当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和调整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根据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管理人工作量的不同予以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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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四兄妹拆迁计划,重整计划可以强制执行吗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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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