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来规划以岗集镇为依托,形成助推合肥北城发展的战略平台、带动合肥及长丰县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要求紧紧围绕合肥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的定位,依托合肥市配套优势资源,以合淮路两侧区域大拆迁为契机,把岗集镇打造成产城融合的现代化特色小镇。结合国内外先进地区城市设计案例及区域成功建设经验,进一步优化合淮路两侧用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品质、彰显岗集镇特色,构建布局合理、功能综合、运行高效、生态环保并具有高品质城市空间环境的特色小城镇形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一步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合肥招标开展合肥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其中,将针对老城更新区、城市提升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四种类型地区,开展试点单元控规编制。
本次规划服务范围为合肥市区,包括庐阳区、包河区、蜀山区、瑶海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高新区管辖范围及周边需要统筹的区域,总面积约1000平方公里。
其中,分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统一标准、统筹推进,促进全市城镇高质量发展。
在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方面,计划针对老城更新区、城市提升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四种类型地区开展试点单元控规编制,统筹考虑老城区、新老结合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不同地区,创新制定指标体系,明确空间格局和管控要求。
比如,老城区应重点考虑地籍权属,开展建筑质量分析和可改造度分析;
新城新区宜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单元控规管控体系;
提升区应扩大研究范围,增存并举,提升功能,补足短板;
郊野区优先保障耕地和生态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总量,探索建设用地弹性布局。
为提升合肥规划成果质量,本次编制工作提出建立片区规划师制度,为每个区、开发区配备一名技术成熟全面的设计人员作为片区规划师,负责统筹协调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等各项工作。
借鉴上海、北京等地先发经验,结合人口普查以及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研判市辖区各管理单元的人口规模,提出各单元配套设施的控制方式、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和布局要求等。
此外,结合现状用地、交通条件、周边地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对有关重要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及专项规划草案、重大项目的选址及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乡规划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经区住建局核实,四里河路已列入快速路建设中,计划建高架,目前方案正在由合肥市重点局设计中,将在设计中考虑到路口人流组织,优化人员过街通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未来规划以岗集镇为依托,形成助推合肥北城发展的战略平台、带动合肥及长丰县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要求紧紧围绕合肥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的定位,依托合肥市配套优势资源,以合淮路两侧区域大拆迁为契机,把岗集镇打造成产城融合的现代化特色小镇。
结合国内外先进地区城市设计案例及区域成功建设经验,进一步优化合淮路两侧用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品质、彰显岗集镇特色,构建布局合理、功能综合、运行高效、生态环保并具有高品质城市空间环境的特色小城镇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一步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合肥招标开展合肥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其中,将针对老城更新区、城市提升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四种类型地区,开展试点单元控规编制。
本次规划服务范围为合肥市区,包括庐阳区、包河区、蜀山区、瑶海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高新区管辖范围及周边需要统筹的区域,总面积约1000平方公里。
其中,分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统一标准、统筹推进,促进全市城镇高质量发展。
在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方面,计划针对老城更新区、城市提升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四种类型地区开展试点单元控规编制,统筹考虑老城区、新老结合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不同地区,创新制定指标体系,明确空间格局和管控要求。
比如,老城区应重点考虑地籍权属,开展建筑质量分析和可改造度分析;
新城新区宜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单元控规管控体系;
提升区应扩大研究范围,增存并举,提升功能,补足短板;
郊野区优先保障耕地和生态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总量,探索建设用地弹性布局。
为提升合肥规划成果质量,本次编制工作提出建立片区规划师制度,为每个区、开发区配备一名技术成熟全面的设计人员作为片区规划师,负责统筹协调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等各项工作。
借鉴上海、北京等地先发经验,结合人口普查以及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研判市辖区各管理单元的人口规模,提出各单元配套设施的控制方式、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和布局要求等。
此外,结合现状用地、交通条件、周边地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对有关重要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及专项规划草案、重大项目的选址及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乡规划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律师分析:
未来规划以岗集镇为依托,形成助推合肥北城发展的战略平台、带动合肥及长丰县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要求紧紧围绕合肥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的定位,依托合肥市配套优势资源,以合淮路两侧区域大拆迁为契机,把岗集镇打造成产城融合的现代化特色小镇。
结合国内外先进地区城市设计案例及区域成功建设经验,进一步优化合淮路两侧用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品质、彰显岗集镇特色,构建布局合理、功能综合、运行高效、生态环保并具有高品质城市空间环境的特色小城镇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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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合肥北城区拆迁计划,合肥12个区规划
内容审核:李杨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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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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