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房屋拆迁补偿,最高法案例:明知违法建设依法被强拆后,再次在原地擅自搭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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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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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公司法 合同法 行政法

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太白房屋拆迁补偿,重庆案例:某府以拆违促拆迁,法院:执法目的不当,确认违法

一、重庆案例:某府以拆违促拆迁,法院:执法目的不当,确认违法

重庆案例:某府以拆违促拆迁,法院:执法目的不当,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06年,余某明户的土地房屋因快速通道建设项目被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范围,其与国土分局达成协议并领取补偿款。2007年3月,余某明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集体土地上动工修建房屋,10月主体完工。同月,原区规划局以未经审批擅自修建房屋为由对其立案调查,查明其擅自修建占地面积111.02㎡、建筑面积247.84㎡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2008年4月14日,原区规划局作出《城市规划处罚决定书》,限其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修建房屋,逾期将强制拆除。余某明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行拆除房屋。2020年5月27日,区政府向余某明发出《催告书》,责令其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2020年6月18日,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同日责成街道办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还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并张贴。2020年6月30日,街道办对余某明自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此外,余某明修建的案涉房屋所在地已于2013年被纳入玉屏公园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诉讼中,区政府于2020年12月17日撤销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双方观点

余某明认为,原居住房屋于2006年因修建太白大道被拆除,随后根据农房安置协议在承包地修建安置房。原区规划局虽作出处罚决定,但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原区规划局答复其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且太白大道沿线多数拆迁户都是自建安置房,原处罚未执行。现区某府以原处罚决定为据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违法。区某府在复议期和诉讼期届满前实施强拆,剥夺其申请复议、诉讼权,且强拆催告、决定及公告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请求判决确认区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区政府:余某明原有房屋被依法征收并获得补偿和安置,但其私自修建房屋被原区规划局立案查处,余某明也曾承诺自行拆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区某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拆除工作已交由街道办事处完成,且街道办事处有权实施拆除,履行了告知义务,还与余某明达成意向性协议并给予按合法建筑的拆迁补偿安置,不属于强制拆除,而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余某明已领取补偿款项,丧失涉案违章建筑拆除的补偿权益,其主张的房屋及附属物损失于法无据。

裁判结果

确认区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裁判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情况下,有权经提请决定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但在本案中,区某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包括余某明涉案房屋在内的存量违法建筑制定了整治计划;作出被诉行政强制决定依据的《城市规划处罚决定书》所适用的条例已废止;且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未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提请程序。此外,从相关证据可以看出,有关行政部门以查处违法建筑为名推动征地拆迁工作,区某府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区某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明显违反规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区某府已在诉讼中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而余某明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故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二、律师说法:政府强拆违法案例

一、在拆迁案件中,哪些行政主体可以进行强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批准后才能执行,所以具有强拆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农村违建房强拆条件是什么

除以下几种情况的,违建房屋就要拆除。

(1)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建筑物,不需要拆除。

(2)当初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国家标准的房屋,比如当初国家规定这类农户可以享有一户多宅政策的,处于这种情况中的农户房屋,可以保留。

(3)农户家庭条件确实贫困,只有这一处房屋、并且这处房屋虽被定性为违章建筑需要拆除,但只要农户的房屋面积不大,符合贫困住房的面积指标,这种违规房屋就会被保留,无需拆除。

(4)只要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的院落、棚子等,只要建筑物的所在之处没有超出自家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就视为合法建筑,不能拆除。

(5)国家鼓励农村的工业发展,因此在农村建立起来的一些“三无厂房”,即没有相关土地证明或其他证件的仓库用房,可以暂缓拆迁,厂房负责人可以在此期间去有关部门补齐相应的手续,厂房就可免于拆迁,并可继续使用。

三、最高法案例:明知违法建设依法被强拆后,再次在原地擅自搭建的处理

☑裁判要点

只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明知原违法建设被依法强制拆除后,再次未经有权机关许可自行在原地实施搭建行为,其权益主张不具有正当性,其提起确认涉案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缺乏诉的正当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汪雪兰,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

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张冬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汪雪兰因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宣城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4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雪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一)案涉房屋即使缺少相关规划许可

四、拆除违建—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

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

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

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

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即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并进行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

同时,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

因此,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本权)的情况下,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本题中,徐某对于违章建筑不拥有所有权,但享有占有的权利,因此小区其他业主强行拆除门面房的行为没有侵犯其所有权,但侵犯了其占有的权利。

同时,对于已拆除的违章建筑,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和必要,但应当就徐某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墙砖损失的侵权问题进行赔偿。

五、在拆迁案件中,哪些行政主体可以进行强拆

一、在拆迁案件中,哪些行政主体可以进行强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批准后才能执行,所以具有强拆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农村违建房强拆条件是什么

除以下几种情况的,违建房屋就要拆除。

(1)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建筑物,不需要拆除。

(2)当初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国家标准的房屋,比如当初国家规定这类农户可以享有一户多宅政策的,处于这种情况中的农户房屋,可以保留。

(3)农户家庭条件确实贫困,只有这一处房屋、并且这处房屋虽被定性为违章建筑需要拆除,但只要农户的房屋面积不大,符合贫困住房的面积指标,这种违规房屋就会被保留,无需拆除。

(4)只要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的院落、棚子等,只要建筑物的所在之处没有超出自家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就视为合法建筑,不能拆除。

(5)国家鼓励农村的工业发展,因此在农村建立起来的一些“三无厂房”,即没有相关土地证明或其他证件的仓库用房,可以暂缓拆迁,厂房负责人可以在此期间去有关部门补齐相应的手续,厂房就可免于拆迁,并可继续使用。

六、公正拆迁的必要性,案例解析!

面对政府对房屋的强制拆除,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政府强拆居民房屋是否违法在房屋拆迁中因政府强拆产生的纠纷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以提起了行政赔偿请求。

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起政府强拆违法案例。

  【案件概况】  刘先生在本溪市南芬区站前街拥有一处厂房,从事饲料加工经营。

二00七年,本溪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建设的需要,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其房屋进行拆迁。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南芬区人民政府对其下发了本南政告字[2008]第1号《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迁粮库-冷冻厂棚户区区域内房屋的通知》(以下简称限拆通知),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南芬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厂房中生产设备和大量物品被损坏。

此后刘先生夫妇一直奔走上访,但没能解决补偿问题。

二0一0年一月,刘先生委托律师代理其厂房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分析案情后,即对《限拆通知》和强拆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时提起了行政赔偿请求。

  【律师说法】  一、通过查阅南芬区人民政府庭前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本案政府违法之事实确已清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之规定,拆迁人对涉案厂房进行的拆迁,拆迁主管部门没有发布拆迁公告;没有对涉案厂房依法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拆迁人与刘先生既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拆迁主管部门也没有对补偿安置事宜作出行政裁决;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亦没有制作现场笔录,进行物品清点、移交,并进行证据保全等。

  综上,南芬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二、本案刘先生获得胜诉后,下一步将对提起的行政赔偿进行审理和调解。

根据征收拆迁领域补偿的实际情况和目前《国家赔偿法》设计的赔偿制度下,刘先生由此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景也不容乐观,还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手段的操作,来解决与政府、拆迁人协商谈判的主动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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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太白房屋拆迁补偿,在拆迁案件中,哪些行政主体可以进行强拆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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