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明彬
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现专职于业委会法律实务、民商事(执行、破产)法律顾问工作。目前业委会专著正在出版中,破产专著已完稿,尚无出版计划。
要目
一、引言二、宪法的“自由”形同虚设三、刑法的谦抑性何在?四、行政案件为何要刑事犯罪化?五、结论
《临沂日报》旗下账号“临沂政法”在2022年9月30日发布一则消息:“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业委会选举,临沂2人被刑拘!”
“9月16日晚,兰山区柳青街道某小区业主付某立、杜某超等人,在未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布置会场、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意图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造成现场大量人员聚集。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民警到现场维持秩序、进行劝说的情况下,仍不服从管理,煽动其他业主聚集挑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引言
《临沂日报》旗下账号“临沂政法”在2022年9月30日发布一则消息:“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业委会选举,临沂2人被刑拘!”
“9月16日晚,兰山区柳青街道某小区业主付某立、杜某超等人,在未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布置会场、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意图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造成现场大量人员聚集。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民警到现场维持秩序、进行劝说的情况下,仍不服从管理,煽动其他业主聚集挑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宪法的“自由”形同虚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因此,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业主在全体业主享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小区范围内“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何罪之有?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无非是业主结社的行为,为什么要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业主在自己所有的小区,行使自己的成员权,何罪之有?业主在自己的小区“大量人员聚集”就构成违法犯罪了吗?
第一,“不法”,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且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暂且不论,那么,是否违法?不论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其影响也不至于超出小区范围,何来的违法呢?
第二,“有责”,根据国民可以接受的观点,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客观不法事实具备有责性,应当受到非难或谴责时,这种行为才是犯罪。本案中,非难的点在哪里?需要谴责的内容是什么?
情节一:擅自在小区内布置会场
该情节无论如何也不需要非难或谴责,小区是全体业主的小区,并不是哪个街道的小区?需要非难或谴责布置会场的行为吗?
情节二: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
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不符合什么程序?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选举印制选票的程序吗?各地方政府曾出台《指导规则》可能包含了印制选票的程序,但这只是指导规则,不是法律法规。因此,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纯属无稽之谈。
情节三:意图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造成现场大量人员聚集。
人员聚集是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正常活动,但不排除个别人员借助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达到其他非法的目的,但也不至于构成犯罪,如果不涉及到政治方面的聚集,大抵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也不太可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范畴。
三、刑法的谦抑性何在?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第一,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这种行为都是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这种行为,并主张以刑法进行规制,即具有以犯罪论处的立法要求。我国刑法第10条的但书明确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披露的案件情节,无论如何也无法认定为“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这种行为”,小区业主,关起门来开会,怎么就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了?
第二,适用其他制裁方式不足以抑止这种行为,不足以保护合法权益,即没有其他制裁力量可以代替刑法,只有动用刑法才能抑止这种行为、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
本案中披露的案件情节,即使“未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布置会场、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意图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街道可以认定为业主大会的召开未经街道指导,待业委会选举结束后,街道可以不予备案,并按照行政指导发布行政命令认定为此次选举结果无效即可,也不存在“没有其他制裁力量可以代替刑法”。
第三,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不会导致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不会使公民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
长期以来,因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缺失,建设单位(开发商)、物业服务人与街道个别工作人员,区住建个别工作人员沆瀣一气,侵害全体业主利益,这是很多小区司空见惯的现象。小区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是对小区有利、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即使相关情节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也将禁止这种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并使公民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
第四,对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能够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
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街道是指导,社区是协助,“未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的情况下”认定的客观性何在?业主大会的召开,原本就不需要街道的批准。
即使未经街道办事处指导即召开业主大会,也不妨碍业主大会的召开,只是业主大会的决议可能无效,无论如何都不需要动用刑法来阻止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也无任何的公平感可言。
第五,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符合刑事责任的目的,即具有预防或抑止该行为的效果。
违法召开业主大会,当地采取刑法方法予以制止,很难达到预防或抑止该行为的效果:首先,召开业主大会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现实中阻止召开业主大会的正是街道或街道的个别工作人员,其阻止的理由,无非是所谓的“炒物业带来的不稳定”,危及了他们长期享有的奶酪;其次,未经街道指导召开业主大会,只是可能无法得到备案,但是备案并不影响业主大会的决议有效与否;尽管现行法院很多判决不支持未经街道指导召开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但法院并不会因此认定决议无效。因此,即使本案作为个案,在当地被某种势力采取刑法的方法成功阻止业主大会的召开,也不一定能实现“刑事责任的目的”。
四、行政案件为何要刑事犯罪化?
本案的焦点之一:法律关系
“未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召开业主大会,即只要得到了批准,则不存在本案。关于是否批准的问题,即为付某立、杜某超等人与街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需上升到刑事法律关系;
本案的焦点之二:行政行为是否存在?
“擅自在小区内布置会场、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意图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即使是违法召开业主大会,只能认定为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是欠妥当的,并未涉及到行政机关的任何权责问题,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这些均不存在的情况下,行政案件都无从谈起。
本案的焦点之三:法律定性,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造成现场大量人员聚集”,人员聚集是召开业主大会再正常不过的活动,如若因为人员聚集需达到所谓“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严重”程度,目前暂未发现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公安机关需要一定的证据来证明“情节严重”,证明社会危害性,而不能凭感觉来认定这是“情节严重”,方可考虑采用刑法的手段来追求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否则只能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处理。
五、结论
本案的发生带有一定偶然性,或许是因为近期召开的大会,导致当地政府过于焦虑而阻止群众性聚集活动,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依法治国的今天,此案的发生又是无比的痛心。
无论从任何一个角度来看,均无需采用刑法的方法来阻止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当地街道、居委会通过耐心的沟通和疏导,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案的发生。作者希望当地政府、公安机关能积极协调沟通,尽快释放刑事拘留的业主,回归法治的轨道,切实解决业主合理、合法的诉求,为中共二十大的胜利召开献礼!
破坏业委会选举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业主委员会如何的选举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可见,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系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自治权之体现。
业主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相似,系业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那些人容易被当选
以下人员可以优先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热心小区公共事务的党员;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专职社区工作者、网格党组织书记、党小组长;
4、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这样的行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选举无效。
一、业委会有权收停车费吗
收益的归属和分配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在这些地方停车该不该收费,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小区物业可以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下进行相应的管理。
小区物业无权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等属于业主享有权利的问题作出决定、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小区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据此规定,属于业主共有、收益的归属、停车该不该收费,但是,并可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
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1、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
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
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
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
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XX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章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XX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章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手续。
法律分析:
要求法院判决选举无效。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破坏业委会选举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业主委员会如何的选举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可见,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系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自治权之体现。
业主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相似,系业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那些人容易被当选
以下人员可以优先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1、热心小区公共事务的党员;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专职社区工作者、网格党组织书记、党小组长;
4、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法律分析: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西安太白路西段拆迁最新消息
2、西安太白路西段拆迁补偿
3、西安太白路西段拆迁规划
4、西安太白小区拆迁
5、西安太白小区拆不拆
6、西安太白路小区
7、西安太白路快速化改造
8、西安太白小区改造项目
9、西安太白路房价2020最新楼盘消息
10、西安太白南路修路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西安太白路西段拆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业委会选举,构成刑事犯罪?”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太白路西段拆迁,破坏小区业委会选举是否违法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