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法律主观:
环保部门投诉或法院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停止侵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已办功能障碍的; 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法律分析:
—、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周围半径1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 0 0 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1、取水点半径3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 0 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上、下游1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级保护区。
2、取水点上游1 0 0米至1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 3 0 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 0 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法律依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如下:
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一、保护水资源有以下几点措施:
1、要保护水就要保护环境,清理水源垃圾,不要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从源头净化水源。
2、减少污染,是水质的关键保证,监督工业随意向河道排放污水。
3、保护树木,不要滥砍伐森林,阻止水源的枯竭。
4、开拓创新,引用新技术,新设备,处理净化好水质,提高水的再循环,再利用,使其发挥最大功效。
5、加强保护水资源宣传力度,让全民行动起来,保护好我们懒以生存的地球、保护好与我们生命息息相关的、珍贵的水资源。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将下述水体划为水源保护区:1、生活饮用水水源地2、风景名胜区水体3、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法律分析:
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法律分析:
—、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周围半径1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 0 0 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1、取水点半径3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 0 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上、下游1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级保护区。
2、取水点上游1 0 0米至1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 3 0 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 0 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法律依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具体如下: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
3、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处罚有哪些1、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水源区拆迁规划环保方案
2、水源区拆迁规划环保局局长
3、水源区拆迁规划环保公示
4、水源地拆迁
5、水源地拆迁补偿政策
6、水源保护区搬迁政策
7、水源地附近居民搬迁吗
8、水源地征地
9、水源区生态建设
10、水源山安置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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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水源区拆迁规划环保,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多少米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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