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大型征地等案件,为众多被征收人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嫖娼时得知卖淫女有12万元存款,三次来到卖淫女家欲实施抢劫,因害怕、有人未实施,第四次来到卖淫女家后,用匕首架在被害人脖颈处,将微信内4万元钱转走。
2001年出生的男子马某某,只有初中文化,2020年12月初,马某某通过嫖娼认识了卖淫女牛某某,交谈中得知牛某某有12万存款,这时的马某某因无钱偿还车贷,便想将牛某某的钱抢过来还车贷。
2020年12月25日,马某某购买了一把长约20厘米的单刃匕首,以嫖娼的借口来到牛某某的住处,欲实施抢劫,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其因害怕未实施作案。
同年12月26日、27日,马某某先后两次来到被害人住处,因被害人牛某某住处有人,马某某也未能实施抢劫作案
12月28日上午,马某某携带匕首第四次来到牛某某家中,看到被害人牛某某独自在家,遂持匕首架在被害人脖颈处强行索要其手机,并用匕首划伤牛某某手臂、脖颈的方式胁迫其说出手机解锁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当场将被害人手机微信内4万元分二次转账至自己微信账户内逃匿。
{"ctype":2,"value":"63d9f2d3572c11dfdfce2ab8712762d0f703c20a","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63d9f2d3572c11dfdfce2ab8712762d0f703c20a?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本案的法律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马某某因无务偿还车贷,产生抢钱的故意,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马某某以嫖娼的借口,先后四次到被害人牛某某家中,欲实施抢劫,前三次因有人、害怕,未实施,第四次进入被害人家中后,持匕首架在被害人脖颈处,用匕首划伤牛某某手臂、脖颈,胁迫其说出密码后,将微信内4万元分二次转账至自己微信账户内,马某某采用的是暴力、胁迫手段。
因此,马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马某某进入被害人牛某某家中实施抢劫,系入户抢劫,根据法律规定,对马某某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马某某之所以能进入被害人牛某某家中,均因牛某某的职业特殊性,系卖淫女,虽然马某某的抢劫行为,给牛某某造成了人身及财产上的伤害,但对牛某某的卖淫行为,也应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牛某某的卖淫行为,最少也应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于本案如何看待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一、同时嫖娼二名卖淫女,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1、同时嫖娼二名卖淫女,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因为只有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公安机关才会以聚众淫乱罪进行立案侦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1、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
(1)聚众行为;
(2)淫乱行为。
3、犯罪主体。
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4、主观方面。
聚众淫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一、同时嫖娼二名卖淫女,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1、同时嫖娼二名卖淫女,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因为只有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公安机关才会以聚众淫乱罪进行立案侦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1、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
(1)聚众行为;
(2)淫乱行为。
3、犯罪主体。
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4、主观方面。
聚众淫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同时嫖娼二名卖淫女,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因为只有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公安机关才会以聚众淫乱罪进行立案侦查。
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
(1)聚众行为;
(2)淫乱行为。
3、犯罪主体。
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4、主观方面。
聚众淫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一、如何正确认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在客观表现方式上,构成本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
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
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则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本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引诱行为,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两罪的区别在于:
(1)在犯罪对象上不同。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被引诱者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
本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为了淫乱,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
而后罪中幼女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3)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而后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幼女进行卖淫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
但不以此为限。
而引诱行为表现方式不一致。
本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刺激被引诱者的性欲等,而后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
一、同时嫖娼二名卖淫女,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1、同时嫖娼二名卖淫女,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因为只有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公安机关才会以聚众淫乱罪进行立案侦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1、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
(1)聚众行为;
(2)淫乱行为。
3、犯罪主体。
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4、主观方面。
聚众淫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介绍卖淫金额五万以上,嫖客三百多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多次介绍他人卖淫的;
2、介绍多人卖淫的;
3、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5、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
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
“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黄陂新区拆迁规划最新消息
2、黄陂新区拆迁规划公示
3、黄陂新区拆迁规划图
4、黄陂区的拆迁计划
5、黄陂区拆迁范围
6、2020年黄陂区拆迁
7、黄陂区哪些地方还要拆
8、2021年黄陂哪些地方会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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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黄陂街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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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黄陂新区拆迁规划,同时嫖娼二名卖淫女,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吗
内容审核:李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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