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拆迁计划,光伏用地明确!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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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拆迁计划,光伏用地明确!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光伏用地明确!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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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

通知明确: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光伏用地。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光伏、风电用地,是指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其中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图斑或地块;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符合当地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其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图斑或地块。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自然资源执法和督察工作,促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在保护耕地、保护资源、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6日

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

为加强自然资源执法和督察工作,促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在保护耕地、保护资源、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则。

一、合法新增建设用地

一)具体情形

1.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供地的图斑或地块。

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在动工建设以前办理了供地手续,且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

政府为供地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图斑或地块可以不提供供地手续。对于各类基础设施用地,提供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件。

2.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在动工建设以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了先行用地审批手续,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

3.卫片图斑下发时已办理其他合法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权证等)的图斑或地块;符合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图斑或地块;依据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特殊政策,已取得相关用地文件的图斑或地块。

二)补充规定

1.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对建设项目下发的用地预审、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用海批复等文件,以及采矿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证件,不得作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定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方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等文件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批文在前划定在后的,应如实上报,部将核实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等情况;划定在前批文在后的,应予以核实,属于违法审批的,按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上报。

三)举证要求

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必须填写批文或证书文号、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供地、先行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及经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同意的相关特殊政策批准文件的扫描件和能够证明用地位置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界址点坐标文本或者图件扫描件)。

二、违法用地

一)非农化违法用地

1.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1)具体情形

1违法批准占用。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不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违法违规进行审批的。

2违法供地。依法办理农转征或建新方案审批手续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或程序供地。

3违法占地。卫片图斑下发时占用的土地,用地者未申报用地报批手续的;虽已批准但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等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批准文件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虽经批准但属于超过批准数量多占的部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先行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满后续建的;已经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土地复垦的;假借农业设施项目名义,实施非农建设的。

适用边建设边报批特殊支持政策的项目用地除外。

4未供即用。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

2)补充规定

1高架路桥非法占用坑塘水面、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土地,应当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2除为实施土地整治、土地复垦或农业结构调整等农业建设而进行推填土、平整土地外,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应当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3)举证要求

1省级以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违法用地,需上传国家部委或省级发展改革等部门文件、重大项目清单等文件的扫描件。

2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应当及时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提供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场状况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2.存量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1)具体情形

卫片图斑所涉及的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属于存量建设用地。在存量建设用地上存在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应当判定为存量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但是,《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进行翻新、翻建、新建行为,应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二)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

1.农业设施建设违法违规用地

1)具体情形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

4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设施的。

5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

6符合相关标准但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农村道路的。

2)补充规定

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应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3)举证要求

1必须上传能证明其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照片。

2对现场核查时处于建设阶段,无法直接通过现场举证反映其农业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的证明材料。

2.涉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违法用地

1)具体情形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

三、其他用地

一)具体情形

1.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实际用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确定的设施农业用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或地块,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临时用地。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且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临时性用地图斑或地块。其中包括部批准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因国家能源保供需要经部同意审批的临时用地。

3.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用于村间、田间道路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图斑或地块。

4.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光伏用地。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光伏、风电用地。是指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其中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图斑或地块;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符合当地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其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图斑或地块。

5.实地未变化。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图斑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或者改变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图斑或地块。具体类型如下:

1)属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图斑或地块,包括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经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草原以及林业、草原生产工程设施用地图斑或地块;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图斑或地块(河道管理范围内地类涉及耕地的,一般以国土三调结果认定为准;确属与三调数据有冲突的,应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处置证明材料)。

2)涉及海域使用的图斑或地块。

3)旅游项目用地图斑或地块。符合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旅游项目用地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图斑或地块。

4)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与农业简易棚(房)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即田间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含渠槽、渠堤、护堤林、小型泵站、涵闸和蓄水池);用于农业生产的简易棚(房)。

5)土地整理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含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开垦、旱地改水田或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6)地上种植物调整图斑或地块。即因轮作、休耕、地膜覆盖(大棚)、改种灌木(乔木)等原因产生的图斑。

7)因农业结构调整产生的农用地内部用途调整的图斑或地块。

8)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的图斑或地块。

9)边坡治理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即线性工程、隧道及其他项目为保证边坡及其环境的安全,对线性工程路面向上空延伸采用的支挡加固与防护措施,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等图斑或地块。不得将属于违法用地的线性工程、隧道及其他项目主体工程部分纳入边坡治理范围。

10)房屋拆迁(征收)形成的图斑或地块。仅因房屋拆迁等造成的非建设变化用地。

11)地下管网(廊)建设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即铺设于地下的油气、燃气、电线、光缆、排水等各类地下管网管廊,建成后可恢复原地类的用地。

12)边角地堆弃土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在项目用地范围外边角地上产生的零星堆弃土,可以在卫片图斑分割后,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13)紧急用地图斑或地块。即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先行使用土地或通过工程措施正在恢复灾毁土地原貌的图斑或地块。

14)灾毁地图斑或地块。即灾害造成变化,暂时无法恢复原状的图斑或地块。

15)合法矿区范围内,开采区已经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治理恢复的部分、地表剥离物等非实质性建设形成的图斑或地块。

16)因卫片监测技术问题错误提取的图斑或地块。

17)其他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依法依规无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图斑或地块。

二)补充规定

1.设施农业用地

1)看护房标准按“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标准执行。

2)将原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3)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应符合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2.旅游项目用地

1)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作为实地未变化填报。

2)属于非永久性人工简易设施建设用地的,如果未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作为实地未变化填报。

3.紧急用地

1)属于临时使用的,使用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属于永久性建设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举证要求

其他用地应提供能够全面反映图斑或地块范围内变化原因、用地、建设情况的照片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1.设施农业用地

已备案,且已提供有关备案数据、材料的,应填报备案文件文号、备案时间及有关说明。

2.临时用地

应与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相衔接,并完成系统配号。

1)须上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2)须上传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四至范围;

3)须上传土地利用现场状况照片等影像资料。

3.农村道路

1)须上传照片可以证明道路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

2)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须上传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已将该农村道路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材料。

4.实地未变化

属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须上传相关证明以及审批文件的扫描件。

四、附则

一)卫片执法图斑拆分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拆分后各分图斑的位置和范围,对拆分图斑与下发图斑影像不一致的,应进行举证。

二)举证照片有关要求。本规则中涉及照片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拍摄,且包含拍摄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等信息。

二、光伏用地的土地性质要求

光伏发电用地政策是对符合规划的太阳能重点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并办理用地手续。

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同样离不开用地政策的支持,各个地方对光伏项目适用的土地管理政策也不尽相同。

如何界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性质,具体适用哪种用地政策,业界迫切希望土地管理部门给予统一且明确的规定。

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用地政策具体如下:

1、“光伏复合项目”的含义。

文件并未对“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的具体含义做出明确界定,但可以理解为原来一直讨论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即农业生产、渔业生产等农业业态和光伏发电一体建设的项目。

2、要明确光伏复合项目建设标准。

文件要求,省级能源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3、对光伏复合项目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包括:

(1)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3)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4)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三、光伏发电用地要求

法律分析:

光伏发电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

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四、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五、光伏发电用地政策

光伏发电用地政策是对符合规划的太阳能重点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并办理用地手续。

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同样离不开用地政策的支持,各个地方对光伏项目适用的土地管理政策也不尽相同。

如何界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性质,具体适用哪种用地政策,业界迫切希望土地管理部门给予统一且明确的规定。

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用地政策具体如下:

1、“光伏复合项目”的含义。

文件并未对“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的具体含义做出明确界定,但可以理解为原来一直讨论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即农业生产、渔业生产等农业业态和光伏发电一体建设的项目。

2、要明确光伏复合项目建设标准。

文件要求,省级能源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3、对光伏复合项目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包括:

(1)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3)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4)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六、光伏用地可以占用哪些地类

理论上,“未利用土地”、大部分“建设用地”可以用作光伏项目的场址,小部分“农业用地”可以通过农光互补的形式开展。

对于占用未利用地的,区分为不压占土地用地部分和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

目前光伏项目用地根据性质主要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四荒地。

对于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对于非建设用地,则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续。

1.农用地光伏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无论是否为全部占用,以及占用农用地大小,原则上均不得直接出让,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依法履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为此,项目投资方需尽量确保项目不占用农用地。

2.永久性建筑用地光伏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光伏电站项目中的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主要涉及变电站、综合楼和生活服务设施。

对于光伏项目中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即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无需改变土地用途,但双方需签订好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对于国有未利用地,还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用地;对于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即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对于已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荒”土地,光伏企业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从承包人处取得土地使用权。

3.非永久性建筑用地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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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光伏电站拆迁计划,光伏发电用地政策

内容审核:徐会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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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拆迁政策,物业新规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25年11月13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11月13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11月13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11月13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1月13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1月13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1月13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1月13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1月13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1月13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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