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二工区拆迁计划,贵州遵义: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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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二工区拆迁计划,贵州遵义: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

一、贵州遵义: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消息,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4部门印发《遵义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其中提出,进一步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阶段性执行降低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遵义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因城施策,按照《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遵义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有关要求,为促进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

(一)阶段性执行降低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二)适时开展公积金贴息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时,可由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息补贴,保障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三)放宽省内异地贷款申请条件。省内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无论其本人或配偶是否具有我市户籍,均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四)阶段性支持公积金“又提又贷”。职工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上述期间内,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同一套住房购房首付款。同一套住房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购房首付款金额。

二、进一步强化信贷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五)实行差异化的贷款保证金制度。鼓励金融机构降低贷款保证金缴纳比例,贷款保证金缴纳比例不超过2%;建立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出机制,金融机构不得长期留存贷款保证金。

(六)针对受疫情影响的购房人,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

(七)商业银行等要做好出险房地产企业项目处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提供兼并收购财务顾问服务。

(八)合理设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抵押物,对抵押物按市场价进行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超值抵押部分,采取抵押物置换、分期分批释放等方式释放抵押物超值部分,帮助企业纾困。

(九)支持商业地产按揭贷款,结合项目基本情况,合理确定信贷支持额度。

(十)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后,购房人断供,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合同依法对债务人进行追偿,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全力配合。

三、进一步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十一)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的购房人,按已缴纳契税的50%给予政府惠民消费券奖励(消费券奖励经费按市、县契税分享比例分级承担),消费券在取得后半年内使用,可定向用于装修、家居建材、家具、家电、旅游、餐饮等消费支出。由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配合制定奖励实施方案,明确政府惠民消费券奖励发放、兑付、清算等各个环节的审核职责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十二)对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在本地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商品住房且落户的,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享受在房产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购房补贴。

(十三)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对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保留不变。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让农民有钱购房。

各银行机构要研究开发适合农民工购房的信贷产品,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各县(市、区)政府可以采取契税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购房补贴、物业费补贴等政策,以使农民工成为长期稳定的住房消费群体。对进城购房的农民工,持有房产所在地居住证的可平等享受就业、子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四、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四)各地要严格兑现招商引资承诺,立即成立工作专班,进行清理,限期兑现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政府欠款抵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十五)属地政府(管委会)要全面排查已出让地块,未达到净地条件的,要限时加快完成征地拆迁、管线改迁、三通一平等工作,实现净地交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十六)为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对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明确维修维护责任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缓缴项目自持部分商品房(含人防车位)专项维修资金,缓缴时间半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商品房的,可在办理现售网签合同备案时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十七)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合理确定延期交付商品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因疫情防控应急响应和相应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延期交付房屋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原则上逾期时间不得超过4.5个月。超过4.5个月后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可按有关法规规定以应付违约金抵扣相应费用。

二、公积金贷款购二套房最低首付降至二成

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套房首付比例需要在60%。

申请 公积金贷款 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积金 缴存证明(或 住房公积金 卡);

申请人及配偶 身份证 、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其本人须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管委会公布的最低月缴存额;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含)内,可以申请 购房贷款 ;

职工首次及二次申请贷款的,需支付 购房 款20%(含)以上的首付款;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最低条件有哪些

公积金第二次贷款的规定有:

1、申请贷款时,应当结清首套房公积金贷款;

2、贷过公积金已还清,当月还清,次月才有资格进行公积金贷款;

3、第二次贷款的首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60%;

4、个人征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稳定的工作以及收入,具备偿还本息的能力。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昆明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从2014年2月1日起,昆明市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款比例将从原来的60%调整为70%。

昆明市的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不变,具体为:

90平方米以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

法律依据: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告执行。

昆明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双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3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单职工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双职工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五、公积金贷款买第二套房首付比例及利率

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套房首付比例需要在60%。

申请 公积金贷款 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积金 缴存证明(或 住房公积金 卡);

申请人及配偶 身份证 、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其本人须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管委会公布的最低月缴存额;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含)内,可以申请 购房贷款 ;

职工首次及二次申请贷款的,需支付 购房 款20%(含)以上的首付款;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六、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自9月1日起,若一个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并已偿还完相应的购房贷款,那么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时,其最低首付款比例将从30%降至20%。

这一政策旨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自9月1日起,若一个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并已偿还完相应的购房贷款,那么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时,其最低首付款比例将从30%降至20%。

三部门8月31日公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说,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通知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这一政策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拓展延伸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三部门发布通知,将公积金贷款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成。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缓解住房紧张问题,提高居民购房的购房能力。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一政策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规定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情况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款能力等条件相适应,贷款额度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因此,公积金贷款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成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银行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用于购房等合法权益,避免违规操作和滥用贷款资金。

结语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自9月1日起,若一个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并已偿还完相应的购房贷款,那么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时,其最低首付款比例将从30%降至20%。

这一政策旨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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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遵义二工区拆迁计划,公积金贷款买第二套房首付比例及利率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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