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土地、房屋征收,大型厂房、养殖场、果园征收,房屋违建、危房认定,违法占地,国家赔偿等有关土地、房屋而引起的纠纷,在直接代理或参与的数百起案件中,始终贯彻以专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最大化地争取合法利益。
杭州萧山,潘先生花费6777元点了13道菜,在饭店请朋友吃饭,结账时,服务员却告诉潘先生一共消费7800元。潘先生感觉价格实在太贵,但还是先把钱付上,谁料服务员打出的单子,却让潘先生大吃一惊,有很多道菜根本就没有上。
这天,潘先生邀请8位朋友到一家饭店吃饭,他特意嘱咐大家,一定要吃好喝好,玩得尽兴。
见潘先生如此慷慨,朋友们索性就不拘于礼节,前后点了乳猪拼盘、鱼香焗龙虾、雪蛤烩鱼翅等一共13道名菜,外加6瓶红酒,共计花费6777元。
席间,潘先生与朋友们吃得红光满面,嘴角留油,还不忘盛赞饭店的厨艺一番。大约2个小时后,众人酒足饭饱,潘先生先行一步到饭店收银台结账。
当潘先生准备支付6777元时,收银员却告诉他这桌饭一共消费7800元。听到这话,潘先生一愣,心想可能是朋友点的酒太贵,就没太在意,直接支付现金结账。
收银员随后打印出消费清单,潘先生拿过来一看,顿时大吃一惊,自己这桌只点了13道菜,而清单上却显示19道菜,这多出来的6道菜根本就没有上。
另外,有2瓶人头马XO的洋酒,自己和朋友根本就没有点,潘先生认为是收银员存在工作失误,希望对方立刻纠正,重新核对一下账单。
然而,收银员却态度强硬,说多出来的6道菜以及洋酒就是潘先生和朋友点的,他们没有过错。
潘先生让对方去看看餐桌上的菜盘,就一清二楚,可收银员就是不肯,并认为这是无理取闹,请朋友吃饭图得是开心,怎能吃饭后不认账?
收银员的态度,让潘先生又气又恼,他不是一个爱计较的人,自己明明才消费6777元,饭店却要收取7800元,这多出来的1000元用的不明不白,让人实在无法接受,于是报警求助。
警察对潘先生及其朋友的用餐做了调查,经过核实,一行人的确点了13道菜和6瓶红酒,包括饭店内的监控,没有任何迹象表示潘先生多点了6道菜,以及外加2瓶XO的洋酒。
在警察的要求下,收银员重新打印出一张消费清单,这一次显示的是6777元,对于为何会出现1023元差额,饭店老板赶紧出面解释,因为潘先生邻桌的客人在用餐期间加菜时,服务员误以为他们与潘先生是一起的,所以就把账单计在潘先生身上。
这样的解释,潘先生不认可,他认为饭店明显存在欺诈行为,必须作出经济赔偿。
欺诈行为有以下三个特点:(1)欺诈一方必须出于故意;(2)欺诈的手段可能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沉默,但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因此而陷于错误;(3)受欺诈一方进行法律行为,完全是由上述错误认识所造成。
欺诈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而从民事角度而言,因受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饭店老板表示愿意退回潘先生1023元的差额,并赔偿3倍差价损失,但是应按照6777元的标准来进行赔偿。
潘先生不同意,他认为这起事件的责任在于饭店,是对方故意为之,欺诈消费者的情节恶劣之极,如果不是警察介入,估计对方不会打印出真实的消费清单。
因此,潘先生坚决维护自身权益,不愿意做出妥协,要求饭店按照7800元做出3倍赔偿,但遭到拒绝。
那么,潘先生的诉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首先,饭店方面将别的客人消费账单算在潘先生身上,让其买单,显然是不合理行为,出现1023元的差额,构成严重过错。
但是,对于潘先生提出的诉求,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饭店方面存在故意。反之,饭店方面如果不愿意按照7800元的3倍赔偿,也必须提供证据来证实自己没有故意。
《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潘先生手里有饭店打印出的消费清单,上面清晰显示自己被收取7800元。而饭店老板却一直辩解说这是服务员的过错,必须按照6777元赔偿。
由于饭店方面不能举证自身没有过错,因此需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最后,还是在警察的劝解下,饭店老板才极不情愿的做出妥协,返还潘先生7800元,另外再做出3倍赔偿,共计31200元。
潘先生的索赔诉求有法可依,饭店多收取的餐饮费用,即使不是欺诈,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是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
商家的欺诈行为,在生活中屡见不鲜,有些明目张胆,有些则暗度陈仓,让人不易察觉。
这起事件提醒大家:外出就餐时,一定要和饭店索要消费明细,最起码要知道自己吃了什么,不要随意被店家忽悠,一旦发生纠纷,也能随时拿得出证据。
对于潘先生的遭遇,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法律分析:
可以拨打315投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遇到欺诈消费的时候,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王律师:
我看到临沂某饭店在广告宣传中称:
如果在该饭店举办婚宴,该饭店将免费提供3辆高级花车、专业摄像并刻录DVD、专业主持人及卡拉OK包厢服务。
我觉得很划算,于是便在该饭店订下10桌酒席,但在婚宴当天饭店只提供了1辆花车,其他当时广告中宣传的服务项目都没有。
事后与饭店交涉,该饭店经理称这些承诺是单方行为,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并且拒绝赔偿。
请问,该饭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我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王-勇律师:
如果饭店根本就不具备向消费者提供广告中各项服务的条件,而且也从未想通过其他途径比如租用他人花车等来兑现广告中的承诺,而只是在广告中故意夸大宣传,只是诱使消费者前来消费,那么该饭店属于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该饭店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这时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该饭店赔偿因欠缺服务项目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饭店加倍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如果该饭店具备履行广告中所承诺服务项目的条件,主观上没有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的故意,虽然在实际履行中欠缺部分服务项目,但这样并不构成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以饭店违约为由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提出。
消费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号码、邮政编码;(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申诉的请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4)申诉的日期。
必要时,消费者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但需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
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撤回申诉,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如何取得消费欺诈行为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结合消费纠纷的特点,笔者认为消费者应收集3个方面的证据:
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服务发票、货物销售单、保修凭证、收款收据、质量承诺书、合同文件等;反映欺诈及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产品宣传单、促销活动单、问题产品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法律分析:
可以拨打315投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遇到欺诈消费的时候,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与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过程中注意保存必要的证据,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中,一定注意向销售方索取购物凭证或服务收据。
如果所购买的商品产生故障或突发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勘察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订版)》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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