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拆迁补偿矛盾,养父母擅自处分养女动迁补偿款被判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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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拆迁补偿矛盾,养女争拆迁款,法庭揭露亲情纠葛与真相

一、养女争拆迁款,法庭揭露亲情纠葛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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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拆迁款惹的祸!四川南充,老汉抚养女儿34年,养女进城后扔下老汉住猪圈,不管不顾。养女在得知老家拆迁有176万后,叫上前夫起诉养父要平分拆迁款。老汉说一分钱都不会给,养女却说她是怕父亲被别人骗走拆迁款。庭审时,老汉的一个举动引出真相!

(案例来源:一线)

黄建琼逛街时偶然撞见老家邻居,她才得知老家早已拆迁,而父亲得到了一笔丰厚的拆迁款,可她却一点消息都不知道。

黄建琼赶紧给养父黄天贵打去电话询问,黄天贵却十分堤防,先是不肯说出有拆迁的事,而后又不肯说出拆迁款的具体数额。黄建琼直接问道:你是不是把拆迁款给大伯了?

黄天贵气哄哄的说道:要你管,我爱给谁给谁,给了打了那么多次电话都不接,听到有钱了就着急了,想分钱,没门,我一分钱都不会给你的!

说完,黄天贵就挂断了电话。黄建琼听着电话里嘟嘟的声响,泪流满面。

黄天贵因早年被家人殴打受伤,不能干重活,也没有哪个姑娘愿意嫁给他。他想着总得有个人以后为他养老送终,一直托人为他找个孩子养。

黄建琼是一个孤儿,从3个月大的时候就被家里抛弃了。熟人给黄天贵介绍了黄建琼的情况,黄天贵很愿意抚养黄建琼,从此两个人就相依为命了。

黄天贵含辛茹苦的一个人把女儿拉扯大,供女儿上学读书,女儿很争气,考到了大城市,毕业后就留在了大城市发展。

黄天贵就等着女儿出人头地,以后好孝顺他。可黄建琼这一走后,回家的次数是越来越少。有了孩子之后,半年都回不了一回。

黄天贵每次给黄建琼打电话,不是不接就是说忙,匆匆挂断,黄天贵很是伤心。

在黄天贵的母亲过世时,黄天贵感觉天都塌了,他再次给黄建琼打电话,可女儿就是不接,足足2天都没回一个电话。直到黄天贵的母亲下葬后,黄建琼才回了趟家。

从那之后,黄天贵就再也不给黄建琼打电话。母亲过世后,黄天贵无处可住,只能住在大哥家的猪圈里。

黄建琼不是不知道黄天贵的状况,可她却不闻不问,任由黄天贵自生自灭。

直到房子被拆迁,黄天贵得到了176万的拆迁款后,黄建琼才又出现了。而黄天贵对黄建琼怨恨已久,说什么都不会把拆迁款分给她。

黄建琼认为自己也应该享有拆迁补偿款,她只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半。可黄天贵早已经不信黄建琼的话了,无论如何,他也要抓住自己这点养老钱。

黄建琼没有办法,因为她很害怕一个人,就是她的大伯,黄天贵的哥哥。黄天贵之所以干不了重活,就是当年哥哥殴打所致。

黄天贵很怕哥哥,但黄建琼不管他,他也只能屈居在哥哥那里,想必以后也要把拆迁款都留给哥哥。

黄建琼为了避免惨剧的发生,于是叫上前夫一起,将黄天贵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分拆迁款。

1、 黄建琼表示,她作为家庭成员之一,理应有权分拆迁款。

根据《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每个有资格的家庭成员都会平均分配到人头费,包括所有在拆迁房户口本上登记的人员。

黄建琼认为自己也在拆迁房户口本上,而且拆迁部门也做了她的信息登记,所以她理应分得拆迁款。

而黄建琼的前夫则认为,他当初也参与修缮了被拆迁的老房子,所以他也有权分得拆迁款。

2、 黄天贵则认为,黄建琼对他不管不顾,甚至把他扔在猪圈里生活,黄建琼就没有权利再分拆迁款了。

根据《民法典》第26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黄建琼在成家后对黄天贵就不管不顾,没有尽到身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黄天贵很是伤心。

他也知道黄建琼可以有权分得拆迁款,但是他怕给了拆迁款后,自己的养老都成问题,所以才拒绝分给黄建琼拆迁款。

3、 法庭上双方对峙,争吵不休,黄建琼的一个提问,却引出了拆迁款的秘密。

黄天贵是怕给了黄建琼拆迁款,就没人再管他了。黄建琼认为自己应该分得拆迁款,黄天贵一直不给是被人蛊惑了。

于是黄建琼在法庭上提出一个问题,因她发现打在黄天贵账户上的48万拆迁款当天就被取出,她质问黄天贵拆迁款的去向。

黄天贵先是说用来还债了,后又说借给哥哥家了,前后矛盾。

法官当庭说道:霸占他人拆迁款,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此话一出,坐在一旁的黄建琼大伯面露难色,黄建琼的猜测得到了证实,果真是大伯有意要侵占父亲的拆迁款。

黄建琼当庭表示会赡养父亲,黄天贵有些松动,法官决定休庭,对父女二人进行调解。

经过一番讨论后,黄建琼和黄天贵之间的心结解开了,黄建琼承诺会赡养父亲,黄天贵也答应会给女儿和外孙女50万拆迁款,双方签订了协议。

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黄建琼应当多多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黄天贵也可以安心的把自己的晚年交给女儿,让女儿做出补偿。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动态连更挑战#

二、领养子女是否享受拆迁利益?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李松来、高氏与被告李圆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共同生活32年的养父母和养女终因家庭琐事相互不谅解,关系日益恶化而法庭相见。

今年八十三岁高龄的原告李松来、高氏在1978年的冬天夜里在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固一路东段路边捡到出生仅几天的女婴,后取名李圆,在1988年10月2日到安徽省固镇县民政局补办收养关系登记手续。

老夫妇两人含辛茹苦将被告李圆抚养长大,供其上学。

1999年8月李圆毕业于安徽省蚌埠市卫校,并被分配在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医院工作。

工作后李圆不仅不给父母一分钱而且经常伸手向父母要钱,一旦遭到拒绝,便侮辱、威胁甚至殴打养父母。

特别是2009年5月3日,双方因口角加剧,以致发生殴打事件,被告将年迈的养父打成全身多处软骨组织挫伤,住院一个多月。

原告老夫妇彻底绝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圆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支付生活费。

被告李圆在法庭审理时却诉苦说,从毕业工作到结婚期间,自己所挣的钱都被养父母控制,结婚时起码的仪式都没举行,更没有一件陪嫁物品。

平时两位老人生病住院时都予以照顾服侍。

因此坚决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夫妇将被告李圆抚养长大至成家,但从1999年8月被告工作有经济收入后,因双方不能相互理解和观念的差异导致隔阂逐步加深,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由于两位老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被告李圆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

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

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

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

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

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三、养父母擅自处分养女动迁补偿款被判给付

养父母擅自处分养女动迁补偿款被判给付 养父母离婚时,擅自处分养女的动迁补偿款,成年后的养女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给付。

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养母孙女士与养父周先生应每人各给付养女周小姐应享有的动迁补偿款人民币35144.50元;驳回周小姐要求享有安置房购房面积40平方米的诉讼请求。

孙女士与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

1990年3月领养了出生2个月的周小姐。

2005年12月,周小姐与养父母的户籍所在地的房屋遇动拆迁,分得动迁补偿款合计39万余元。

2007年11月,孙女士与周先生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除协议将家庭财产及周小姐的抚养事宜作约定外,还将周小姐名下的动迁补偿款双方进行了分割。

2009年2月,周小姐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当时养父母只有监护权、保管权,没有处分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在法庭上,周小姐诉称,养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自己是未成年人,受养父母共同监护。

然而,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他们只有监护权、保管权,没有处分权。

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养父母返还动迁补偿款13.3万元和安置房购房面积40平方米。

养母孙女士辩称,拆迁补偿后,已给周小姐购买了动迁安置房,故拒绝给付,要求驳回周小姐的诉讼请求。

养父周先生辩称,自己同意周小姐的诉讼请求,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小姐应得的动迁补偿款,在孙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已被分割处理。

现周小姐要求返还,孙女士与周先生理应每人给付其动迁补偿款3.5万余元。

而周小姐应享有房屋安置面积40平方米,已在周先生户名下的安置房面积中享有,可见孙女士与周先生没有侵害周小姐的该民事权益,因此,对于周小姐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四、女儿打官司讨要拆迁款

法律分析:

因拆迁款的分配而产生的家庭内部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该纠纷是家庭之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属于民法调整,在纠纷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解决。

当事人可以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五、养女长大忘本八旬养父母诉诸法院解除收养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李松来、高氏与被告李圆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共同生活32年的养父母和养女终因家庭琐事相互不谅解,关系日益恶化而法庭相见。

今年八十三岁高龄的原告李松来、高氏在1978年的冬天夜里在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固一路东段路边捡到出生仅几天的女婴,后取名李圆,在1988年10月2日到安徽省固镇县民政局补办收养关系登记手续。

老夫妇两人含辛茹苦将被告李圆抚养长大,供其上学。

1999年8月李圆毕业于安徽省蚌埠市卫校,并被分配在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医院工作。

工作后李圆不仅不给父母一分钱而且经常伸手向父母要钱,一旦遭到拒绝,便侮辱、威胁甚至殴打养父母。

特别是2009年5月3日,双方因口角加剧,以致发生殴打事件,被告将年迈的养父打成全身多处软骨组织挫伤,住院一个多月。

原告老夫妇彻底绝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圆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支付生活费。

被告李圆在法庭审理时却诉苦说,从毕业工作到结婚期间,自己所挣的钱都被养父母控制,结婚时起码的仪式都没举行,更没有一件陪嫁物品。

平时两位老人生病住院时都予以照顾服侍。

因此坚决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夫妇将被告李圆抚养长大至成家,但从1999年8月被告工作有经济收入后,因双方不能相互理解和观念的差异导致隔阂逐步加深,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由于两位老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被告李圆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

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

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

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

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

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六、2023年女儿打官司讨要拆迁款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

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

1、可以酌情多分配: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2、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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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父女拆迁补偿矛盾,养女长大忘本八旬养父母诉诸法院解除收养

内容审核:岳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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