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城镇拆迁、水域占用、政府谈判等民商行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领域问题,扎实推进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ctype":2,"value":"9d82d158ccbf6c816acab774ae3eb13532fa40a9","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9d82d158ccbf6c816acab774ae3eb13532fa40a9?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案例一
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店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从事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2024年2月26日,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某药店在美团APP的网店设置了名为“医疗器械”的分类,陈列有鼻郎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OPURE2便携式氧气呼吸器_LFBA-960(面罩式)、倍得康医用热疗贴(暖宫贴)等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不能提供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网络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相关资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5日开始从事网络销售,分别在美团、京东、饿了么和一心到家4个平台上设有网店,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网络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当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当事人仍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网络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且未对网店内销售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清理下架。\n\n\n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从事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
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介绍:2023年11月2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在车检机构“双随机”检查中发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问题。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至8月27日期间,使用超过溯源周期中性滤光片(溯源周期至2023年8月24日)的透射式烟度计,在环检车间内检测柴油车尾气排放量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且该环检车间使用的环境单元测试仪(用于测试环检车间温湿度、压力)已超过溯源周期,并在超过溯源周期后仍用于检测环检车间的温湿度和压力,不能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也无法进行数据复核。\n\n\n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超过溯源周期的仪器设备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资格被撤销后未申请变更以及检验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案
案情介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在2023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发现眉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授权签字人资格被撤销后未申请变更以及检验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2024年2月23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交由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办理。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11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徐某,于2020年4月7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当事人授权签字人豆某签字资格被撤销后未按照相关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当事人路试车道在两墙之间,宽度为4.93米,不符合《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第二十条“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80m,宽度不少于6m...”之规定。
处理结果:1.当事人授权签字人资格被撤销后未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予以行政处罚;2.当事人检验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n\n\n案例四
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组合烟花案
案情介绍:2024年1月30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节前监督检查时,在眉山市某公司库房发现产品名称为李畋传奇(海纳百川)的组合烟花涉嫌存在不符合《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经查,当事人以85.3元箱的价格购进120箱李畋传奇(海纳百川)组合烟花,该批烟花筒体与筒体之间安装有纸壳隔板,不符合《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第5.4.5的安全标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以100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为12000元,共销售12箱,违法所得176.4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组合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n\n\n案例五
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砖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9月15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依法对辖区内某机砖厂生产的烧结普通砖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并于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不合格)》和《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总共生产了20000块该批次不合格烧结普通砖,且全部销售完毕,其中抽样检测40块,剩余产品卖给了张某用于污水池、沟渠建设,售价0.25元块,货值金额5000元,生产成本在0.23元块,违法所得400元。\n\n\n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六
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案情介绍:2023年8月29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在青神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充气站对刘某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抽样,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结果显示送检的液化石油气样品为不合格。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从沈某处购进13瓶液化石油气,购进单价为130元瓶,购进总价1690元。共计售出3瓶,售价为150元瓶,当事人自用1瓶,剩余9瓶于站内销售。\n\n\n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七
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业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和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3年2月22日,仁寿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某农业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2台叉车未经检验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现场向该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2023年3月10日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申请定期检验报告,在办理完成特种设备相关手续前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2023年5月12日,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上述2台叉车依然未经检验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但未进行作业。该公司表示相关手续已在积极办理过程中,在未取得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前,不会使用上述2台叉车。同年11月14日,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2台叉车在进行上车作业,但依然未经检验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n\n\n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和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八
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涂料经营部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2023年11月29日,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称仁寿县文林镇某涂料经营部销售侵犯“德高”商标的商品,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内存放有“德高”艺家美涂强力瓷砖胶(Ⅰ型)、“德高”美宜乐大砖瓷砖胶(Ⅱ型)共4吨。经查,当事人于游商处以650元吨的价格购买了1吨“德高”艺家美涂强力瓷砖胶(Ⅰ型)、750元吨的价格购买了4吨“德高”美宜乐大砖瓷砖胶(Ⅱ型)。当事人可提供购货票据,但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截止案发,上述“德高”美宜乐大砖瓷砖胶共销售1吨(规格为Ⅱ型),用于修建池塘。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剩余未销售的4吨瓷砖胶。经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德高”艺家美涂强力瓷砖胶(Ⅰ型)、“德高”美宜乐大砖瓷砖胶(Ⅱ型)未获得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授权,侵犯了该公司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剩余侵权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主要指紧盯日化用品、妇幼用品、服饰箱包、汽车配件、打印耗材、机电建材等重点领域,严查“元旦”“春节”两节节日市场,特别是针对各地屡打不绝的地域性造假“顽疾”开展严厉打击和集中整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主要指紧盯日化用品、妇幼用品、服饰箱包、汽车配件、打印耗材、机电建材等重点领域,严查“元旦”“春节”两节节日市场,特别是针对各地屡打不绝的地域性造假“顽疾”开展严厉打击和集中整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主要指紧盯日化用品、妇幼用品、服饰箱包、汽车配件、打印耗材、机电建材等重点领域,严查“元旦”“春节”两节节日市场,特别是针对各地屡打不绝的地域性造假“顽疾”开展严厉打击和集中整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主要指紧盯日化用品、妇幼用品、服饰箱包、汽车配件、打印耗材、机电建材等重点领域,严查“元旦”“春节”两节节日市场,特别是针对各地屡打不绝的地域性造假“顽疾”开展严厉打击和集中整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律师分析:
主要指紧盯日化用品、妇幼用品、服饰箱包、汽车配件、打印耗材、机电建材等重点领域,严查“元旦”“春节”两节节日市场,特别是针对各地屡打不绝的地域性造假“顽疾”开展严厉打击和集中整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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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