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强拆违法后的赔偿问题是个大问题,如果赔偿了但是不合理,那么大家的努力将付诸东流,所以,打好赔偿诉讼是一个关键问题,京康律师对此表现如何呢?下面通过一个胜诉案例,来一起看一看京康律所郭雪梦律师是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补偿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例介绍河南的马先生在某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房屋建设于1996年,但是建房时马先生的户口不在本村,直至2017年才迁入,2019年当地启动了征收项目,该项目补偿方案规定对于原籍未在本村的外来户购置本村房产,只补偿不安置。并跟马先生签订了30余万的补偿协议,后2021年,地方政府强拆了马先生的房屋。本案委托京康律所后,经历多次诉讼,确认被告强拆违法,继而提起赔偿诉讼。北京京康郭雪梦律师代理了本次案件。
律师观点针对马先生的案情,郭律师经过思考后,确定了相关诉求及相关争议焦点。1、可主张房屋建筑损失、过渡费、搬家费、奖励金、物品损失等直接损失。2、可主张符合安置条件,予以安置房进行安置。马某不属于外来户,其户口迁入是在征收前,符合安置标准。
法院观点关于原告主张的安置房420平方米。根据查明的事实,马某在本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有土地使用证,且在此实际建房居住,其本人户口也在其房屋被拆除之前迁入该村,原告的情况不属于《A县征迁特殊问题安置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籍不在本村(居、社)的外来户在本村(居、社)购置房产的,只补偿不安置”的适用范围,可依法享有按照安置价650元每平方的价格,取得300平方米安置房的权利。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式依法具有选择权。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滑玉惠,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伙发,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
丁文霞,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东旻,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滑玉惠因诉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济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9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170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
滑玉惠系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房屋的所有权人。
2013年11月22日,惠济区政府作出惠政通〔2013〕1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对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案涉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范围内。
2014年12月,案涉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
2016年9月28日,滑玉惠以其案涉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为由,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2016年11月18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豫71行初688号行政判决,确认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滑玉惠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7年8月23日,滑玉惠以邮寄方式向惠济区政府提出《关于要求依法依规、依据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这6笔补偿记好了!多问律师 知识创作人 模拟法庭
征地补偿合同发生争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可以就合同争议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式依法具有选择权。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滑玉惠,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伙发,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
丁文霞,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东旻,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滑玉惠因诉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济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9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170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
滑玉惠系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房屋的所有权人。
2013年11月22日,惠济区政府作出惠政通〔2013〕1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对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案涉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范围内。
2014年12月,案涉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
2016年9月28日,滑玉惠以其案涉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为由,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2016年11月18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豫71行初688号行政判决,确认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滑玉惠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7年8月23日,滑玉惠以邮寄方式向惠济区政府提出《关于要求依法依规、依据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安置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一、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二、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莱西市开发区拆迁补偿政策
2、莱西市开发区拆迁补偿办法
3、莱西市开发区拆迁补偿公示
4、莱西拆迁补偿标准
5、莱西拆迁标准
6、莱西开发区2020搬迁村庄明细
7、2021年莱西拆迁
8、莱西经济开发区征地
9、2020莱西拆迁计划
10、莱西拆迁办电话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莱西市开发区拆迁补偿,告赢地方政府,补偿翻番!郭雪梦律师将被拆迁人的权益维护到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莱西市开发区拆迁补偿,最高法院判例:房屋征收部门对达不成协议的应及时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滑玉惠诉惠济区政府行政补偿案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