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参考性案例第101号胡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田林路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在审理投资者因购买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所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应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者在明知投资风险并承诺自担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自主选择认购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发生亏损的,应自担投资风险;金融机构未充分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参考性案例第102号王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上海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应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和范围内依法选择救济途径和手段,不得通过违法私力手段侵入国家公权力的专属行使空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违法私力救济行为应及时有效介入,以阻断违法后果的发生。
参考性案例第103号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案
执行要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但当人民法院查明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可予以划拨。
参考性案例第104号宁某、樊某内幕交易案
证券从业人员违反从业规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内幕交易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其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
参考性案例第105号高某、梅某诉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1.共享单车企业的管理义务包括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对于不特定的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以确保使用对象具备使用共享单车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驾驶资格条件。若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车辆的合理标准,则可认定共享单车企业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对于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遭受交通事故伤亡存在过错。
2.共享单车企业在公共场所投放共享单车属于商业行为,具有与不特定使用对象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愿,同时对于投放的车辆存在管理义务。若共享单车企业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引起损害发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性案例第106号陈某申请上海上器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多数股东因故意损害公司权益对公司负有巨额债务且拒不清偿的,如果由多数股东主导对公司进行自行清算,将与清算事务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使清算程序存在故意拖延或者违法清算的现实可能性。其他股东基于上述理由申请对公司实行强制清算,而多数股东不能提出足以确保依法及时自行清算的有效措施或者提供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关规定,对少数股东提出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予以受理。
参考性案例第107号吴某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若信托公司存在明知委托人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未采取必要警示防控措施、对信托项目情况出具内容虚假的调查文件等行为造成外部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性案例第108号何某诉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1.声呐探测电子证据的属性具有特殊性。由技术设备系统自动生成的照片是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形成该照片的技术设备系统是证据的实质,故两者均属司法审查范围。
2.对声呐探测电子证据的审查,除审查证据的“三性”外,还涉及相关技术问题。行政诉讼对电子证据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审查强度有限,宜遵循以下审查原则:一是“形成过程”审查,即审查相关技术投入运用前是否经过了充分的论证、检测合格;二是“明显性”审查,即相关技术实际运用时是否存在明显的违反逻辑和科学性的情形,而行政机关对此难以解释;三是“实际效果”审查,即相关技术投入运用后,是否存在较多的行政复议或诉讼,导致产生科学性上的合理怀疑。
3.以电子警察执法方式作出处罚,被处罚人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符合条件的可视作当场处罚情形,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不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为前提。
参考性案例第109号顾某内幕交易案
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参考性案例第110号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向用人单位请假奔丧,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应予理解和尊重。劳动者请假时间未超过合理期间且已按用人单位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未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type":2,"value":"e61190ef76c6a7ef155802bdeffaaf51f3de662b","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e61190ef76c6a7ef155802bdeffaaf51f3de662b?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参考性案例第111号红富士公司诉董某、苏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强调公司意思自治,一般而言,公司法应当慎重介入公司内部治理及运营,但如果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对公司利益及小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则公司法可以对此予以规制。资本公积仅能用于公司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注册资本,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为负债等其他用途,控股股东为推动公司上市而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入资本公积,应视为其对公司债务的豁免,控股股东再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擅自将资本公积调整为公司对其的应付款,减少了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小股东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责任,将账款调整回资本公积科目。
参考性案例第112号无锡飞石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诉无锡悦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1.供货商更换代理商之后,新确定的代理商或其工作人员如与原代理商存在关联并可能知悉由原代理商开发的客户深度信息,该情节可影响其经营行为涉嫌侵犯原代理商商业秘密的判断。
2.代理商主张保护的信息能够用于减少经营成本,获得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具有商业价值;代理商为了获得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付出了相应经营成本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商业价值,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3.就代理商在为供货商开发客户过程中所形成的客户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人民法院应结合客户信息的形成过程、供货商与代理商针对客户开发所作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主体的确定、客户信息在代理商更换时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综合考量。
参考性案例第113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叶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1.融资融券绕标交易指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套取资金,买入证券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之外的证券,从而规避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范围监管的行为。
2.融资融券绕标交易的目的虽系为了规避融资融券交易只能针对标的证券的监管限制而获利,但仍须从交易模式的本身出发判断其是否具有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只要绕标行为的整个交易环节均不违背现行监管规定,就不应认定证券公司具有法定义务去限制投资人参与绕标交易。
3.从责任承担来看,证券公司对投资人从事规避监管的投资行为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应基于其是否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倘若证券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已履行其法定或约定职责,则绕标交易产生的损失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参考性案例第114号鲍某申请执行戴某、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适用条件,同时基于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原则与执行程序的效率原则,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以一拍起拍价申请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参考性案例第115号邢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非并列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两罪的竞合,在认定上应择一重罪处罚。
2.认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对于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明知,但不以清楚野生动物的具体种类和保护等级等内容为要件。
3.鉴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会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计算,秉持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2002年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ctype":2,"value":"cf1b9d16fdfaaf512c9d2b249e5494eef01f7a2b","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cf1b9d16fdfaaf512c9d2b249e5494eef01f7a2b?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参考性案例第116号上海海隆置业有限公司、米翰等342名业主诉温州东信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的生存状态及其继承人的身份情况难以及时、准确查明,且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新的死亡情形的,为人数不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数不确定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规定,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或其继承人限期进行登记,推选诉讼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并在已起诉的当事人中,为未参加登记的当事人指定诉讼代表人。推选或指定代表人后,原当事人不再列入当事人序列,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裁判结果及于全体被代表的当事人。
参考性案例第117号陆某诉陈某、沈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如股份隐名代持协议涉及上市公司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股份权属,协议效力认定应根据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考量协议是否触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包括是否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公序良俗等,并结合股东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影响大小等因素进行审慎判断。如代持协议认定无效,相关投资收益归属、损失分担应结合公平原则、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参考性案例第118号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1.区分特殊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键在于创作是否代表法人意志。员工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在点、线、面以及几何图形安排的科学之美由其个人创作完成的情况下,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而非法人作品。
2.工程设计图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应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以普通观察者的眼光对被控作品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若二者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应认定为实质性相似。有限表达抗辩仅适用于在作品创作之时表达形式唯一或者极其有限的情形,工程设计图权利作品创作于建筑物之前,表达形式多样,并未受限。行为人主张依据已有建筑物独立绘制图纸的,不适用有限表达抗辩,如其作品达到“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其行为构成侵权。
参考性案例第119号李某、周某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
1.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中,在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后,证券服务机构等其他相关主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需以其也受到行政处罚为前提条件。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交易中,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应视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执业规范等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并区分其所负普通注意义务或特别注意义务而具体判定。
3.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应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参考性案例第120号上海笛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案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是其职务行为。如果其所在行政机关与事故调查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该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回避。如果该行政机关因其职权的内容和特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负有不可替代的辅助性职责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派员参与事故调查组,但应当设置相应的程序确保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事故调查过程及调查报告的讨论和决定程序。
参考性案例第121号杨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第二类主体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人。
2.行为人利用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基于事实影响力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特定联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财物,形成交易对价的,对行为人可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参考性案例第122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某、薛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1.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行为人未在走私固体废物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刑事责任,不代表其无需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符合相应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于非法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人仍应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3.对于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而不应纳入执法成本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参考性案例第123号上海美询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所确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转送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不应解读为严格责任。经营者如未依法转送以致侵害权利人或被投诉人权益的,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审核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是否有效时,宜采用低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般可能性”标准。具体适用时,应秉持中立原则,如对权利人的侵权通知或被投诉人的不侵权声明适用不同的审核标准,继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或未终止必要措施的,可认为对当事人依法维权设置了不合理的条件或障碍,其行为存在违法性,主观上存在过错。
参考性案例第124号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梅斯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杨某、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1.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均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2.减资通知方式分为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对已知的、明确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只有对无法找到或者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才可采取公告方式通知。
3.公司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在实际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性案例第125号丁某等315名投资者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具有对权利人范围的先行审查权,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被诉证券侵权行为基本事实进行审查,并以裁定方式确定权利人范围。投资者在人民法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后加入代表人诉讼的,应视为对一审法院公告的权利人范围的认可。
2.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对推选出的代表人不满意的,有权撤回权利登记并另行起诉;投资者未行使退出权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并接受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和主张所产生的结果。
3.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投资损失数额、证券侵权行为以外其他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等进行核定。当事人对损失核定机构委托不能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损失核定机构。
4.代表人放弃上诉的情况下,投资者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提起上诉,但投资者针对其自身的上诉内容需具有诉的利益,缺乏诉的利益的部分其不具有上诉权限。
参考性案例第126号包某要求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履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法定职责案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其中的“本不动产登记”宜限缩理解为“本(次)不动产登记”,而非“本不动产(之)登记”。因此,作为因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其查阅申请范围不应优于前手,不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至本次转移登记之前的历史登记资料。
参考性案例第127号王某、芮某组织考试作弊案
单招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艺术类招生的核心途径。行为人在单招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认定为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判处,并属情节严重。
参考性案例第128号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诉张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1.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下,如每一方侵权行为都独立存在,但任一方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应认定各方构成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竞合;在难以区分各方责任大小情况下,各侵权方应对外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生态修复刻不容缓而侵权人客观上无法履行修复义务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有权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修复费用。
3.生态环境修复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对于各类费用主张,人民法院需依据鉴定评估报告、生态修复方案并参考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等,判断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参考性案例第129号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诉浙江鸿晟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动态质押监管交易模式中,只有监管人对质押财产具有足够的控制力,能够有效排除出质人等对质押财产进行随意占有、支配和处分时,方可认定动态质押监管达到设立质权的条件。对此,人民法院需结合具体合同约定、监管人履行动态监管义务的实际情况、监管结果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判。
参考性案例第130号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足球赛事直播节目作为连续画面的一种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判断标准系独创性的有无而非独创性的高低。《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是最低限度的。一般而言,作品只要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就满足了最低限度独创性要求。
2.足球赛事直播节目属于《著作权法》已做穷尽性规定保护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再提供附加保护。
持续更新,本期为第1-20号参考性案例的裁判要点。
参考性案例1号万才华妨害作证案
[裁判要点]
被告人为逃避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法律文书的,可就被告人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以妨害作证罪定罪量刑。
参考性案例2号殷虹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即使被侵权人未能作出有效通知,但根据已知信息或广为社会知晓的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客观存在的,亦负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断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义务。
参考性案例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福建省安溪县宝龙金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
特约商户参与信用卡结算,须与客户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
若特约商户无法按照信用卡结算及商业惯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凭证或清单,以证明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真实性时,应就信用卡非授权交易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性案例4号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点]
著作权法尚未出台之前,职工为单位所创作的美术作品,应根据创作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综合考量,由作者享有署名权,单位则享有著作权的其它权利。
参考性案例5号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决定案
[裁判要点]
对涉嫌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停止办理有关土地登记、审批手续系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程序性行政措施,司法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审查土地管理部门认定行政相对人涉嫌土地违法是否具有初步的合理根据;
至于是否实质构成闲置土地,则不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
参考性案例6号吴某某不服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时,由其认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并未对两者进行界定。
对此,法院应当采用实体审查标准予以复审,适用现有法律规定、指导案例及参考理论界通识,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行政机关利用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滥用公开豁免理由,损害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
参考性案例7号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亦未造成注册商标权人其它商标权益损害的,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参考性案例8号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
金融机构根据侵权人的指令办理业务,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如侵权人指令办理的业务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则金融机构的行为亦构成侵权,应当就主侵权人不能清偿的赔偿金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应当视金融机构的过错程度确定。
参考性案例9号焦华昆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裁判要点]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有证据证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定罪量刑。
参考性案例10号时乐公司诉沈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方发生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过户且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仍然有效,适用时应严格把握。
法院参考性案例11号吴小莉贪污案
[裁判要点]
1、国有公司转制过程中,隐匿公司名下房产,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由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不影响贪污的认定。
2、隐匿国有公司债权,并将其转入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份)应以隐匿债权总额认定贪污数额。
参考性案例12号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点]
法律所规定的“追逐竞驶”,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二人及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通行道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而是否“情节恶劣”,需结合行为人的驾驶资格、超速程度、行驶样态、竞驶次数、车辆状况及是否引发事故或恐慌、是否吸毒等因素综合判断其危险程度。
参考性案例13号张以伟、张树华、张海东盗窃案
[裁判要点]
1.软件正版证明标签(COA标签)含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可支配、可流通等财产属性,因此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行为人盗窃COA标签的行为侵犯了COA标签所有人的财产权益。
2.对于COA标签价值的计算,以电脑销售商销售不带COA标签的裸机和销售带COA标签的电脑之间的差价作为定价依据。
如果价格有一个幅度,则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选取价格幅度中的最低价进行认定。
参考性案例14号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倘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2、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参考性案例15号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松瓯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若强制性规定的意旨是加强行政管理,而非否定私法行为的效力;
所规制的是合同履行前提条件,而非合同本身,则该强制性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据此,《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租赁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如承租人因此无法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合同解除权。
参考性案例16号上海迅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对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证据材料,提起无实质性对抗的民事诉讼,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放弃抗辩径由法院判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认定为虚假诉讼,依法作出不准撤诉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
参考性案例17号王文剑等诉上海知音琴行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点]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认定股东资格取得的两个条件,即取得方式条件和出资条件,但对于如何界定向公司投入资金行为的性质,即何种情况下可认定为股东出资,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
实践中,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的表现形式多样,对于仅向公司投入资金,而未与原公司股东达成入股公司合意、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所投资金未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投资人,可否将其认定为公司股东仍是法律适用领域的难点之一。
本案例旨在就该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为出资性质的认定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并认为此种情况下,该类投资人不应被确认为公司股东。
参考性案例18号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恒美酒店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星河湾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当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能够清楚无误地确认权利要求的用语存在明显错误,并能明确无疑地修正权利要求中该用语的含义,应当以修正后的含义来解释权利要求并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不能简单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参考性案例19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
海上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以不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的方式航行,发生碰撞事故后,任何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为由或仅以应遵守《避碰规则》为由,主张加重对方责任或减轻己方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协议违规航行发生事故的情形下,应以《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基本准则,结合当事船舶的协议内容,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评判。
参考性案例20号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海南鼎鑫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本案系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因不服法院驳回其对系争房产使用权权属所提出的异议而提起的确权诉讼。
作为执行异议救济的一项新制度,执行异议之诉在审判实践中尚存在亟需规范统一的问题,其中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尤为突出。
如对案外人实体权利主张表态模糊的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主文的表述、诉讼费用的负担等,这些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实务界亦有不同观点。
我们认为对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不明确表态的被执行人,在审理中只要充分保护其权利,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诉请中既包括权属实体权利,又包括停止执行的主张,鉴于执行部门的审查裁定属于程序性处置,审判部门对实体权利作出判决后,执行部门可以再作裁定处理。
因此,可在判决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对执行裁定的内容加以认定,在判决主文仅对实体权利作出处理,不判决停止执行。
对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本案两位被告(执行申请人)虽然部分败诉,但其系基于法院执行裁定才取得相应财产,权属之争实际存在原告(案外异议人)与第三人(被执行人)之间,因此诉讼费用由原告(案外异议人)与第三人(被执行人)分别负担更为合理,两被告不负担诉讼费。
参考性案例150号:
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虽就同一争议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但协议明确约定,或者协议内容表明应首先适用仲裁方式、然后适用诉讼方式的,属于“先裁后审”协议。
先仲裁条款依据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鉴于后诉讼条款因违反法院地即我国的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而无效,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效力,故应认定涉外“先裁后审”协议中仲裁条款有效、诉讼条款无效。
参考性案例151号:
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诉俄罗斯空桥货运航空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权作出了两年的时间限制,但并未明确该等“期间”的性质,而是将这一问题作为自治事项交由当事国法院自行认定。
实践中,应当遵循国际法条约的解释规则,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作为指引,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将《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中“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
参考性案例152号:
程某某(Carson Junping Cheng)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程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确立的“外籍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及变更登记”的三项司法审查标准应作如下调整:
1.外籍隐名股东已实际投资;
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认可隐名股东股权并同意变更登记;
3.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
对于负面清单外的准入类领域,无需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
参考性案例153号:
海通国际金融产品(新加坡)有限公司诉宝威时代实业有限公司等质押合同纠纷案
1.境外公司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为出质标的,双方就出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产生争议的,因涉及公司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等主体因素的认定,应以公司登记地法律为准据法进行审查。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仅以境外公司出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未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中方股东同意或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由,主张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性案例154号:
SPAR航运有限公司诉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案
1.互惠关系的认定并不以相关外国法院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先行给予承认和执行为必要条件。
若根据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2.外国法院在其裁判中将我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裁定作为证据或事实加以认定,不属于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
参考性案例155号:
世嘉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是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强制性国际标准。
被保险船舶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违反ISM规则,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可构成船舶不适航。
若此种不适航与船舶搁浅全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参考性案例156号:
东盛航运有限公司诉商行荣耀国际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离岸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院有权根据《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在认定离岸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时,只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法院地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其确在该地经营或办公即可认定该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参考性案例157号: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上海国之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案
1. 无效担保时,出质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非质押担保责任,其应以全部责任财产而非质押担保物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不以担保物变卖、拍卖处置为前提。
2. 担保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担保物的价值,此即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有效时所生信赖的上限,也是提供无效担保的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合理责任范围。
参考性案例158号:
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顿展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系虚构的,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
无证据证明保理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的,该借款法律关系有效,应收账款债权人对保理人负有本息偿付义务。
但因不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亦不存在保理人基于对真实应收账款及付款承诺发放借款的信赖,债务人又未作出提供担保等增信的意思表示,保理人要求债务人承担支付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性案例159号:
李某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项债务既存在债务人的自物担保,又存在保证保险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履行顺位没有约定,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
但优先要求债务人履行自物担保责任增加保险人代位求偿不能风险的,遵循履行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应选择先履行保证保险,否则债权人造成保险人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有权拒赔。
参考性案例160号:
天津宏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仁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仁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泽其他合同纠纷案
保理合同中,保理人预收融资利息,该部分款项未被应收账款债权人实际支配使用的,可适用有关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按照扣除该部分款项后的实际数额确定融资本金。
参考性案例161号:
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作为债券存续期间的后续管理人应对发行人及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督导督促、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在其同时为所承销债券的持有人及发行人的融资银行时,该多重身份导致其自身利益与其他债券持有人利益之间形成必然的利益冲突,承销机构应以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优先。
在明知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信息后,承销机构作为债券后续管理人,应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发行人信息披露前,不得将其自身持有的债券先行交易;
承销机构在其自身利益与投资人利益存在冲突时,利用信息优势先行交易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具有主观过错,应对交易相对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参考性案例162号: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
1.证券交易所在实施监管行为时,可以作为公法上的法律主体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授权并经证监会批准,依照自律监管规则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等监管决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具有成熟性,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组合财务退市指标,构成了约束上市公司股票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法定条件。
上市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条件,证券交易所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性案例163号:
申请人石某、刘某申请指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
在遗产管理人难以确定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以破解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
民法典并未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情况下居民委员会的当然遗产管理人资格,在居民委员会明确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时,不应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
民政部门不能以缺乏相应岗位、预算及权能为由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
参考性案例164号: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1.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明文提出设立信托,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现遗嘱内容具备信托关系法律特征的,应当根据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认定构成遗嘱信托。
2.遗嘱信托的执行,应当本着最大化促成遗嘱有效的原则进行。
部分信托内容无法执行,不影响遗嘱中与之无关联的其余部分的效力。
3.自然人担任民事信托受托人的,无须事先取得行政许可。
如果自然人已经明确拒绝受托,在审理过程中反悔并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参考性案例165号:
傅某诉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某烧烤店等生命权纠纷案
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虽然单纯饮酒并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尽到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之人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
若共同饮酒人进入醉酒等危险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及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采取照顾、救护、通知、送医等合理措施保护醉酒之人免受伤害,若因过错违反上述义务的,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参考性案例166号:
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朱某名誉权纠纷案
为维护并强化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通过自媒体对营利法人进行舆论监督却不涉及公共利益时,应根据言论内容、发布方式、行为危害、营利法人名誉权的间接财产属性等从严认定是否构成侵害营利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而是否在营利法人处消费并非主要考量因素。
人民法院应尊重意见表达的内容,并当言论存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或意见表达言辞存在严重羞辱、事实陈述存在明显虚构,即舆论监督言论具有实害性,且与法人经营行为相匹配的经营利益受损、言论引发损害的可能性高于不会引发损害的可能性时,方可认定侵权责任的成立。
参考性案例167号:
张某诉毛某1、毛某2、何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坟墓是追忆、祭祀已逝亲属的特定场所,对民众存有重大的精神寄托意义。
墓碑上的姓名和关系暗含着亲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认可,系当事人享有的祭奠权益,属于人格权益。
破坏他人在墓碑上署名的行为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如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性案例168号:
上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的认定,应当包括对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适法性要件的审查。
当事人主张按照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的,应当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了此种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当事人是否具有受其约束的内心确信,以及此种习惯做法是否合法有效等方面加以审查认定。
2.在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特定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提出排除交易习惯的适用,则一般可以推定其具有受该交易习惯约束的内心确信。
参考性案例169号:
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关联公司间转让有限合伙份额,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联公司间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有限合伙份额仍然登记在出让人名下,出让人的债权人因信赖登记权利外观申请保全并强制执行该有限合伙份额的,未登记的受让人无权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参考性案例170号:
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1. 微信兼具支付结算和通讯传输双重功能,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向其出售微信账号,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行为,并应根据微信账号在电信网络犯罪中发挥的实际功能,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2. 经注册人同意或自行注册微信账号,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条件,故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微信账号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涉案账号的数量可以采用整体性认定方法,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但应允许反证。
参考性案例171号:
蔡某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1. 电商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将优惠交易的对象限定为普通消费者,而排除以转售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者,原因在于B2C电子商务模式下需要考虑客户定位、库存、物流、成本及政策风险等因素,属于正常的商业考虑和市场行为范畴,没有违反国家关于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在此基础上,协议约定根据相关数据指标合理怀疑用户非因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销售方有权单方取消订单,系对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并不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
在平台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且用户签署该协议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 关于构成平台合理怀疑的数据来源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平台在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并取得其同意后,有权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依法收集、处理履行合同必需的相关交易信息和个人信息。
平台将此信息作为合理怀疑用户为非普通消费者的依据,该合理怀疑的依据来源合法。
参考性案例172号:
王某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1. 游戏玩家因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买卖游戏账号而导致账号丢失,网络游戏运营商在管理上存在疏漏而未尽游戏账户实名登记审查义务的,均构成违约,两者应对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导致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2. 游戏玩家违约出售网络游戏账号致游戏账号被网络游戏运营商以违反平台规定为由变更至其他玩家名下时,“充值金额”不等于“市场价值”,应以游戏玩家间自愿交易价格确定涉案账号的财产价值。
参考性案例173号:
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下载、注册行为包括用户注册信息、移动客户端识别码、IP地址、网络交易记录等内容,由此形成的网络流量属于电子数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网络流量作为计价依据的,不仅应提供电子数据信息的文件,还应提供能够反映该电子数据信息来源,具有可识别性、完整性的证明文件。
2.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为实现应用程序推广,与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订立服务合同,通过“肉刷”流量提高应用程序在第三方应用商店排行榜排名,但因存在不诚实行为被第三方清榜,在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能证明流量数据存在对应的真实网络用户的情况下,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支付服务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
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制造虚假移动网络流量,属于损害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服务合同无效。
参考性案例174号:
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 互联网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并非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
2.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不属于互联网专条类型化条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原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因被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被诉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具有不正当性,则可适用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予以规范。
3. 网络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判定应以互联网市场为场景展开,基于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作“三元叠加”的利益衡量,保障市场主体不受非法干扰的经营自由,维护商业惯例,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开放、创新、效率与安全。
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第131—149号裁判要点
持续更新,本期为第1-20号参考性案例的裁判要点。
参考性案例1号万才华妨害作证案
[裁判要点]
被告人为逃避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法律文书的,可就被告人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以妨害作证罪定罪量刑。
参考性案例2号殷虹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即使被侵权人未能作出有效通知,但根据已知信息或广为社会知晓的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客观存在的,亦负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断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义务。
参考性案例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福建省安溪县宝龙金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
特约商户参与信用卡结算,须与客户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
若特约商户无法按照信用卡结算及商业惯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凭证或清单,以证明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真实性时,应就信用卡非授权交易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性案例4号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点]
著作权法尚未出台之前,职工为单位所创作的美术作品,应根据创作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综合考量,由作者享有署名权,单位则享有著作权的其它权利。
参考性案例5号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决定案
[裁判要点]
对涉嫌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停止办理有关土地登记、审批手续系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程序性行政措施,司法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审查土地管理部门认定行政相对人涉嫌土地违法是否具有初步的合理根据;
至于是否实质构成闲置土地,则不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
参考性案例6号吴某某不服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时,由其认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并未对两者进行界定。
对此,法院应当采用实体审查标准予以复审,适用现有法律规定、指导案例及参考理论界通识,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行政机关利用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滥用公开豁免理由,损害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
参考性案例7号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亦未造成注册商标权人其它商标权益损害的,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参考性案例8号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
金融机构根据侵权人的指令办理业务,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如侵权人指令办理的业务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则金融机构的行为亦构成侵权,应当就主侵权人不能清偿的赔偿金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应当视金融机构的过错程度确定。
参考性案例9号焦华昆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裁判要点]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有证据证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定罪量刑。
参考性案例10号时乐公司诉沈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方发生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过户且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仍然有效,适用时应严格把握。
法院参考性案例11号吴小莉贪污案
[裁判要点]
1、国有公司转制过程中,隐匿公司名下房产,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由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不影响贪污的认定。
2、隐匿国有公司债权,并将其转入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份)应以隐匿债权总额认定贪污数额。
参考性案例12号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点]
法律所规定的“追逐竞驶”,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二人及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通行道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而是否“情节恶劣”,需结合行为人的驾驶资格、超速程度、行驶样态、竞驶次数、车辆状况及是否引发事故或恐慌、是否吸毒等因素综合判断其危险程度。
参考性案例13号张以伟、张树华、张海东盗窃案
[裁判要点]
1.软件正版证明标签(COA标签)含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可支配、可流通等财产属性,因此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行为人盗窃COA标签的行为侵犯了COA标签所有人的财产权益。
2.对于COA标签价值的计算,以电脑销售商销售不带COA标签的裸机和销售带COA标签的电脑之间的差价作为定价依据。
如果价格有一个幅度,则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选取价格幅度中的最低价进行认定。
参考性案例14号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倘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2、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参考性案例15号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松瓯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若强制性规定的意旨是加强行政管理,而非否定私法行为的效力;
所规制的是合同履行前提条件,而非合同本身,则该强制性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据此,《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租赁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如承租人因此无法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合同解除权。
参考性案例16号上海迅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对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证据材料,提起无实质性对抗的民事诉讼,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放弃抗辩径由法院判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认定为虚假诉讼,依法作出不准撤诉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
参考性案例17号王文剑等诉上海知音琴行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点]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认定股东资格取得的两个条件,即取得方式条件和出资条件,但对于如何界定向公司投入资金行为的性质,即何种情况下可认定为股东出资,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
实践中,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的表现形式多样,对于仅向公司投入资金,而未与原公司股东达成入股公司合意、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所投资金未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投资人,可否将其认定为公司股东仍是法律适用领域的难点之一。
本案例旨在就该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为出资性质的认定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并认为此种情况下,该类投资人不应被确认为公司股东。
参考性案例18号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恒美酒店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星河湾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当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能够清楚无误地确认权利要求的用语存在明显错误,并能明确无疑地修正权利要求中该用语的含义,应当以修正后的含义来解释权利要求并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不能简单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参考性案例19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
海上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以不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的方式航行,发生碰撞事故后,任何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为由或仅以应遵守《避碰规则》为由,主张加重对方责任或减轻己方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协议违规航行发生事故的情形下,应以《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基本准则,结合当事船舶的协议内容,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评判。
参考性案例20号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海南鼎鑫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本案系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因不服法院驳回其对系争房产使用权权属所提出的异议而提起的确权诉讼。
作为执行异议救济的一项新制度,执行异议之诉在审判实践中尚存在亟需规范统一的问题,其中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尤为突出。
如对案外人实体权利主张表态模糊的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主文的表述、诉讼费用的负担等,这些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实务界亦有不同观点。
我们认为对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不明确表态的被执行人,在审理中只要充分保护其权利,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诉请中既包括权属实体权利,又包括停止执行的主张,鉴于执行部门的审查裁定属于程序性处置,审判部门对实体权利作出判决后,执行部门可以再作裁定处理。
因此,可在判决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对执行裁定的内容加以认定,在判决主文仅对实体权利作出处理,不判决停止执行。
对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本案两位被告(执行申请人)虽然部分败诉,但其系基于法院执行裁定才取得相应财产,权属之争实际存在原告(案外异议人)与第三人(被执行人)之间,因此诉讼费用由原告(案外异议人)与第三人(被执行人)分别负担更为合理,两被告不负担诉讼费。
法律主观:
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
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
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立案、审判实务中不可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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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s上海拆迁补偿,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裁判要点(第1-20号)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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