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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临时工没有建立档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尽可能收集证据:如果曾经有公司或者雇主聘用过该临时工,可以尝试联系公司或者雇主,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单、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以证明该临时工确实曾经在该公司或者雇主那里工作过。
2、向劳动部门或者工会求助: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或者工会求助,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寻求帮助和支持。
3、重新建立档案: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重新建立档案。
档案办理需要的资料如下:
1、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2、相关申请表格: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和管理机构,可能需要填写不同的申请表格,需要仔细阅读填写。
3、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工作经历、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档案管理费用: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和管理机构,可能需要支付不同的管理费用,需要提前了解并准备足够的资金。
5、其他特定要求的资料:例如,申请档案复印件需要提供相关授权书、单位档案需要提供单位的证明等。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档案和管理机构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和操作。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法律主观:
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划内临时工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当事人一直从事临时工作,并且不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从事临时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
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
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劳动合同制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实行同工同酬,凡是与单位有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客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临时工是不会专门建立档案的,但临时工要想补缴养老保险费,必须提供能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据材料。
比如当时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名册,职工统记册等。
证据材料齐备,足已证明你原来有段时间确实是国企职工,那么你是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如果当事人现在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原在国企干了仅有三五年,也就是顶多能补缴三五年养老保险费,还得往后再缴十多年才能退休,那么我觉得就没有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意义了。
只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比较上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临时工是不会专门建立档案的,但临时工要想补缴养老保险费,必须提供能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据材料。
比如当时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名册,职工统记册等。
证据材料齐备,足已证明你原来有段时间确实是国企职工,那么你是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如果当事人现在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原在国企干了仅有三五年,也就是顶多能补缴三五年养老保险费,还得往后再缴十多年才能退休,那么我觉得就没有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意义了。
只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比较上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主观:
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划内临时工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当事人一直从事临时工作,并且不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从事临时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
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
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劳动合同制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实行同工同酬,凡是与单位有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客观: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临时工是不会专门建立档案的,但临时工要想补缴养老保险费,必须提供能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据材料。
比如当时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名册,职工统记册等。
证据材料齐备,足已证明你原来有段时间确实是国企职工,那么你是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如果当事人现在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原在国企干了仅有三五年,也就是顶多能补缴三五年养老保险费,还得往后再缴十多年才能退休,那么我觉得就没有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意义了。
只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比较上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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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宁虎丘拆迁规划,临时工不算工龄怎么办
内容审核:白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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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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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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