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建设用地置换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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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非常丰富的征收拆迁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企业搬迁等重大、疑难案件,深谙各地政策和法规,擅长处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推行征收拆迁“非诉”处置策略,深受被征收人信任。

拆迁建设用地置换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办法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办法

法律主观:

在国家的土地上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它的产生方式有: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指的是 土地使用人 只需要按照程序提出申请,并且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即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不用向土地的人支付任何租金及其他费用。 (2)出让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指的是国家以人的身份把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于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给国家的行为。 (3)流转方式。这是指土地使用人将使用权再次转移的行为,比如有转让、互换、出资还有赠与等方式。使用这些方式都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国有出让土地置换办法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土地置换的规定:

一、置换的土地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或者是废弃的砖瓦窑用地以及村庄废弃建设用地。

二、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三、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

四、用于置换的两块土地必须面积相当,并且位于同一县域辖区范围内。

五、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先对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置换申请。

申报所需资料:

1、市、县政府申请土地置换的请示;

  

2、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3、退地协议书;

  

4、原批准建设用地的文件;

  

5、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的,按分批次项目报件。

  

6、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所应当报送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国有土地如何置换

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者可以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但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现行《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用地者如何办理用途变更审批手续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如何处理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问题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结合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对于改变土地用途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 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变更协议 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城乡规划法》第37、38、43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建设单位均要取得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用地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经过批准,是可以变更的。

根据原供地方式、地块所在区域的不同,国有建设用地的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审批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地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还要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规划条件。

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

二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类似。

但要注意的是,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改变后的用途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改变后的用途如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法律分析:

1、拍卖。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招标出让。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根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

3、挂牌出让。

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

通过达成协议而出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五、土地置换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土地置换的规定:

一、置换的土地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或者是废弃的砖瓦窑用地以及村庄废弃建设用地。

二、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三、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

四、用于置换的两块土地必须面积相当,并且位于同一县域辖区范围内。

五、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先对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置换申请。

申报所需资料:

1、市、县政府申请土地置换的请示;

  

2、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3、退地协议书;

  

4、原批准建设用地的文件;

  

5、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的,按分批次项目报件。

  

6、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所应当报送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建设用地和耕地能置换吗

法律分析:

出让土地之间能否直接进行置换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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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建设用地置换方案,土地置换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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