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西湖拆迁,二审法院改判:意外伤害保险不赔误工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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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西湖拆迁,二审法院改判:意外伤害保险不赔误工费、护理费等

一、二审法院改判:意外伤害保险不赔误工费、护理费等

摘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应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聊聊作者经办的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意外身故、残疾限额内赔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409775.4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的判决,判决上诉人定额给付残疾赔偿金10万元。

基本情况

上诉人某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强、原审被告某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乙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作者受甲保险公司委托,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本案涉及甲保险公司一份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乙保险公司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临清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为该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驾乘意外伤害保险,电子保单首页保险责任列明: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50000元座,免赔额500元,赔付比例90%;2、意外住院补贴100元日,累计住院补贴天数180天;3、意外身故、残疾500000元。

临清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为该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约定: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责任限额1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

2020年10月14日19时00分,鲁P……半挂牵引车的某驾驶员驾驶车辆,在山东省聊城市某地打开车门时,掉落道路上受伤。2020年11月12日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某驾驶员掉落道路上受伤,负全部责任,自行处理。

司法鉴定意见:某驾驶员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14个月,护理期限约7个月。

一审概况

一审原告诉请:1.判令乙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中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10万元。2.判令甲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意外伤害医疗费45107.3元、意外住院补贴2800元、意外残疾赔偿金169316元,误工费112707元,护理费31866.8元,伙食补助费840元,被抚(扶)养人生活费79142.9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442083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临清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为涉案车辆的乘车司机投保了驾乘意外伤害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甲保险公司电子保单上关于“意外伤害医疗”注明了“免赔额500元,赔付比例90%”,原告认可收到了该电子保单,应视为被告完成了告知和说明义务,因此医疗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扶(抚)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保险合同中对其中部分赔偿项目做了免赔约定,可以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被告甲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与充分说明义务,因此该保险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上述项目应属于伤残赔偿项目范围。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甲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36710.36元;在意外住院补贴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意外住院补贴2600元。

二、被告甲保险公司在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计409775.4元。

三、被告乙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10万元。

二审概况

甲保险公司主要上诉理由:1.被上诉人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不属于意外保险理赔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将意外伤害保险混同于责任保险;2.甲保险公司将电子保单及条款共同发送给投保人预留的手机和邮箱,而非是只发送了电子保单首页;3.案涉驾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同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他责任险。

二审期间,上诉人甲保险公司提交公司官网保险单查询截图及电子保单条款,拟证实保单形成后均可在官网查询保单,保单均可下载且下载后保单及条款是一个整体文件,被上诉人在诉讼发生前已经收到了完整的保单,且该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委托的专业保险经纪投保,甲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甲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保单及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该约定系关于保险人保险范围和赔付标准的约定,兼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分担了各方权利义务,并未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减轻或者排除其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赔偿责任,该约定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原审关于该约定系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认定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因此对于意外残疾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伤残等级乘以保险金额予以确定。

二审法院认为甲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的判决,判决上诉人定额给付残疾赔偿金10万元;维持了一审关于意外医疗费和住院津贴的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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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受害方住院其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补偿如何规定?

赔偿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到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答允予以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诉讼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组织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有异议的,应当承受相应的举证职责。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事实上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效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能够待事实上发生后另行诉讼。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判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花费,能够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组织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能够计量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事实上减少的收入计量。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量;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2年度工人的平均薪水计量。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限定计量;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准则计量。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组织或者判定组织有明确意见的,能够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时限应计量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本领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本领的,能够根据其年纪、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法的护理时限,但最长不超出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事实上发生的花费计量。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符合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贴费能够参照当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允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省治疗,因客观原由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事实上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法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组织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本领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准则,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量。

但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

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事实上收入无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导致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能够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法花费准则计量。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能够参照辅助器具配制组织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法花费准则。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时限参照配制组织的意见确定。

三、民法典意外伤害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是他人因意外受到伤害,可以向伤害人请求意外赔偿,意外伤害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个是医疗费用的赔偿,该赔偿主要是根据受害人所在医疗机构的费用支出凭证进行赔偿。

第二个误工费,其赔偿标准为受害人的固定收入,若是收入不稳定则按照平均收入为标准。

护理费以护理人的费用为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四、误工费和伤残赔偿是否能重复审理?

误工费和伤残赔偿能重复,两者不存在竞合,可以同时获得。

根据法律规定,早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造成残疾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五、一审误工费要低了,二审可以增加吗

赔偿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到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答允予以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诉讼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组织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有异议的,应当承受相应的举证职责。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事实上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效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能够待事实上发生后另行诉讼。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判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花费,能够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组织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能够计量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事实上减少的收入计量。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量;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2年度工人的平均薪水计量。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时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限定计量;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准则计量。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组织或者判定组织有明确意见的,能够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时限应计量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本领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本领的,能够根据其年纪、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法的护理时限,但最长不超出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事实上发生的花费计量。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符合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贴费能够参照当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允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省治疗,因客观原由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事实上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法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组织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本领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准则,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量。

但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

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事实上收入无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导致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能够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法花费准则计量。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能够参照辅助器具配制组织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法花费准则。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时限参照配制组织的意见确定。

六、民法典对意外伤害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受害方住院其间的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标准是受害人本人的实际工资等误工损失。

护理费按照各省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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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桥西湖拆迁,一审误工费要低了,二审可以增加吗

内容审核:张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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