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主要是以查安全思想、查安全责任、查安全制度、查安全措施、查安全防护、查设备设施、查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查伤亡事故处理等为主要内容。
建筑安全施工管理涉及的内容很多,对于安全检查表中安全管理方面的东西,也不可能包罗万象,什么都检查,但一些主要项目,关键的东西必须列入检查表中。
1、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个责任制包括各个层次、各个工种、各个岗位,人人都要有安全生产责任。对各级各部门未执行安全责任制要考核,对经济承包合同中无安全生产指标的要考核,对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单位或部门实行安全否定。
2、 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使员工掌握一般的安全技能和应知应会。因此要对安全教育这一项着重检查,若新人厂员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员工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员工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均要进行检查考核扣分。
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总纲,它必须包含安全管理的内容,如若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未经审批,或安全措施不全面,或安全措施无针对性,都要进行检查扣分。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这是安全施工的纲领性文件,若该工程无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针对性不强,或交底不全面,或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也要进行安全检查扣分。
5、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这是规范作业人员安全行为的强制性手段。如特种作业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则不能从事特种作业,特种工未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或非特种工从事特种作业,都要扣分。
6、工程日常检查。要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若日常安全检查无记录,或对检查出的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都要进行检查扣分。
在施工管理中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作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难以确定其造价。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多则接近20%,少则也在6%左右,尤其在技改、技措工程中所占比例更大,大都在20%以上,有时甚至达到了40%。因此,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是施工单位的一项大事,我认为认识和理解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含义及内容是第一大事,才不至于帮倒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分析:
1、建筑施工安全是我们建筑施工行业的基石,是施工企业各项工作的前提。
企业员工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摆正各种关系,真正做到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杜绝一切违章现象,对企业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安全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安全问题正愈来愈多的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与重视。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是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与创造和谐社会的基础。
3、而在企业的社会生产活动中,特别是建筑施工行业,安全就是形象,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需要,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正在被广泛接纳,并更多的受到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
千里之堤可能因蚁穴而溃,参天大树可能因虫蛀而折腰。
企业的安全管理也是这个道理,如果不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预防工作,安全生产就如同一句空话,所引发的后果也是可想面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一)安全制度
1.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
安全措施是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或监控的一系列活动,它可以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并创造适宜的施工环境。
在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责任人,控制的重点是施工中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
责任人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2.设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施工工程的安全,统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并监督各项措施的实施。
3.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使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坚持“三不放过”、“工前交底和工后讲评”的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5.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施工。
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谨慎小心,杜绝一切侥幸心理的存在,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争取效益的主要因素。
(二)安全规则
凡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喝酒上班,或带其它非工地工作人员进入工地。
2.使用梯子不能缺挡,不可垫高使用,梯脚要有防滑措施,超过二米以上梯子要有监护人,严禁二人以上同在梯子上作业,人字梯中间要有绳子扣牢。
3.使用移动电动工具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金属外壳必须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
高空作业时要扎安全带、戴安全帽、脚手架外挂安全网封闭施工。
4.现场临时用电,电箱要保持完好无损,损伤的电气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
5.照明动力要分开,并有二级保护,用电设备一机一闸,严禁乱接乱拖,一闸多机。
6.拆除的材料不得乱扔,作业下方派人监护。
7.现场临时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电缆线,禁止使用塑料花线,禁止使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8.设备的防护装置要完好,尤其是砂轮切割机,设备外壳要有完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9.施工设备要加强现场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禁止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10.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堆放整齐,不得存放在主要通道上。
11.施工现场动用电火焊,在作业区周围清除易燃物品,作业后要检查,杜绝火种,以免留下后患。
12.服从工地的安全管理,遵守工地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13.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
(三)现场文明
1.现场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2.保持现场周边环境的卫生,进出材料后现场清理干净。
3.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在施工作业区谢绝与本工程无关人员入内。
4.工具间内零星材料堆放整齐。
5.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活完场地清,每天工作结束后作业面内亦要清理整理好。
6.做好现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自身的产品要保护好,其它工种的产品亦要保护好,只有互相保护好才能确保整个工程的完好质量。
7.服从和执行现场综合管理措施。
总而言之,施工安全第一,无论是对施工方还是对群众而言,安全都是第一的。
而一旦发生施工现场高空坠物,那么首先应划分责任,再根据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而对我们来说,防患于未然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而施工现场高空坠物处罚规定有哪些?希望的看法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
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6、穿硬底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7、在高空、钢筋、结构上作业时,一定要穿防滑鞋。
8、现场用电,一定要有专人管理,同时设专用配电箱,严禁乱接乱拉,采取用电挂牌制度,尤其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人身、线路,设备事故的发生。
9、电钻、电锤、电焊机等电动机具用电、配电箱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和良好的接地保护地线,所有电动机具和线缆必须定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使用电动机具时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10、工地施工照明用电,必须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所有电器机具在不使用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防止烧坏设备。
11、在用喷灯、电焊机以及必要生火的地方,要填写用火申请登记和设专人看管,随带消防器材等,保证消防措施的落实。
施焊时,特别注意检查下方有无易燃物,并做好相应的防护,用完后要检查,确认无火后再离开。
12、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非操作者严禁进入危险区域;
特种作业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13、凡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
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
14、高处作业材料和工具等物件不得上抛下掷。
15、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验。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症、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16、机械设备、机具使用,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制度;
未经有关人员同意,非操作人员不得使用。
17、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保护接零,方可启动使用。
18、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因作业需要拆除的,作业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
19、井字架吊篮、料斗不准乘人。
20、酒后不准上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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