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把关不严,征地拆迁领域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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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非常丰富的征收拆迁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企业搬迁等重大、疑难案件,深谙各地政策和法规,擅长处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推行征收拆迁“非诉”处置策略,深受被征收人信任。

拆迁补偿把关不严,征地拆迁把关不严

一、征地拆迁把关不严

征地拆迁把关不严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布、补偿方式的选择、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准确性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一、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同时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一规定确保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开透明,让被征收者有机会了解和反馈。

二、补偿方式的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产权调换,政府应提供用于调换的房屋,并结清差价。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使得补偿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三、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

针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处,包括责令改正、追回款项、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征收补偿费用的滥用和侵占。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准确性

为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准确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保障了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准确的补偿依据。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布、补偿方式的选择、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准确性等多个方面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地拆迁面临的主要问题

法律分析:

(一)征地数量大。

(二)利益分配矛盾复杂。

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

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

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工作方法简单。

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征地拆迁领域突出问题

(一)征地数量大。

(二)利益分配矛盾复杂。

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

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

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工作方法简单。

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一、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或者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房屋被拆迁人不但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进行调换。

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的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的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并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者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且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的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缴纳的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如何推进乡镇拆迁补偿

做好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有以下措施:

1、健全组织机构,配强工作队伍。

2、吃透征拆政策,提升工作能力。

3、深入宣传政策,争取群众支持。

4、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行使权利。

5、注重工作方法,讲究工作技巧。

6、发挥政府职能,做好善后服务。

7、提供政策保障,大胆开展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宣传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补偿方式相对单一、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等。

解决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征地数量大。

(二)利益分配矛盾复杂。

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

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

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工作方法简单。

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征地拆迁中存在的几类常见问题

1、平衡群众利益诉求难

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户最关心、最看重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利益。

因此,一部分征地户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想千方设百计寻求自认为合理的要求,常常采取不签字、阻挠工程进度等方式,谋求不正当权益。

加之征地拆迁涉及面广、人口多,又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往往极易抱团,极少数人别有用心的加以煽动,出谋划策以此缠住政府,提出与征地政策相悖的要求。

极少数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征地工作,甚至做出让步,放弃原则息事宁人,满足和部分满足非正当诉求,无形之中增加征地拆迁的难度和成本。

2、处置违规“抢种抢建”难

在基层征地拆迁具体工作中,出现一种怪现象,就是规划到哪里,抢种、抢建就到哪里。

如恩黔高速公路,绕城北线公路规划后,当地一些村民抢种抢建,在地里和房前屋后抢种果树果苗。

抢建的房屋建筑更是不伦不类。

有的房屋没有窗户,有的房屋甚者连基脚都没有,就是如此简陋不堪的建筑,同样索取高昂的拆迁补偿费,若不满足,则不签字不同意征地拆迁,有的甚至以死相胁迫。

3、协调矛盾问题难度大

征地拆迁补偿费分配难以落实到位。

由于部分群众把征地拆迁当作发家致富的大好机遇,想从征地拆迁这块利益蛋糕中多分一点,都想按照有利于自家利益来确定分配方式,吵闹不休,互相观望,致使补偿费长期无法落实到位。

这些矛盾和问题,导致协调在短时间内难以到位,从而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增添无形的压力。

4、安置保障失地农民难

按照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大都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

失地农民领到几万元的补偿费后,不出几年基本上消耗完,没有一技之长、年老体弱的失地农民,后续生活保障将十分困难,这部分人必将沦为新的贫困“市民”,为将来留下新的社会隐患。

一、政府部门如何提高征地拆迁效率?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是征地拆迁工作快速推进的前提。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通则工作顺,要始终把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作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突破口,坚持“舆论先行”,把拆迁的意义、拆迁的政策宣传到户、到人,让群众入脑、入心,明白拆迁的补偿政策,自觉服从国家建设及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2、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级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

但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

3、体现以人为本,保障群众利益。

在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拆迁、按政策办事,也要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拆迁。

坚持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找补差价,违章建筑杜绝补偿的原则,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套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护群众利益。

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与现行市场价不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平衡群众心理,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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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把关不严,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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