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广场拆迁补偿方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影响未分配利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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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刘德凤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杭州广场拆迁补偿方案,「裁判观点集成」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分配利润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一、「裁判观点集成」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分配利润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分配利润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董某诉蔡某、王某、刘某,第三人A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董某

被告:蔡某、王某、刘某

第三人:A公司

【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07年,股东为蔡某、王某、刘某和董某,持股比例分别为:30%、24%、23%和23%,其中,蔡某为执行董事。公司成立后,未聘请其他员工,承接的项目均由股东自己完成,所得收入由股东大致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2008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A公司收入共计200万余元,扣除房租和纳税等费用后,剩余193万余元。该款经蔡某、王某、刘某三人口头商定,三人每三个月左右以工资形式进行了分配,未提取法定公积金予以留存。董某自2009年9月30日之后未参与分配。

本案中,董某主张对A公司2008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收入,其依照股权比例应分得40万余元,该款在董某获得前应属于公司财产。关于A公司向各股东分配收益的方式,董某主张一直是大致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被告蔡建峰、王某、刘某主张分配比例大致是参照股权比例,但也考虑个人工作分工和公司成立前各股东的工资水平情况。

2013年10月,董某分别发函A公司的执行董事蔡某和监事王某,要求其就本案董某所主张的蔡某、王某、刘某三人损害公司利益一事提起诉讼。蔡某和王某收到上述函件后未予以答复,亦未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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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分配利润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如构成损害公司利益,是否需要将未提取的相应部分法定公积金退回?

【法院裁判要旨】

1、被告蔡某、王某、刘某在分配股东利益前,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留存公司,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原告董某关于要求三被告将退还违法分配的利润,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予以留存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2、对于A公司税后利润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对公司收入在扣除房租和纳税等费用后剩余193万余元的事实无异议。对此法院认为,该金额可以作为公司税后利润,以此计算法定公积金数额。

3、被告蔡某、王某、刘某虽辩称该款中应扣除各股东的劳务成本,但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股东从公司获取的收益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股东基于出资取得的股东权益,且双方当事人亦认可在分配股东利益时大致依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三被告应退还A公司193万余元,作为法定公积金予以留存。

4、对于董某认为其依照股权比例应分得40万余元,认为三被告多分了本应由董某分得的利润的主张,法院认为实质上属于董某对A公司股东权益分配的异议。不属于本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由下的处理范畴,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萍论】

1、什么是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属于公司的附加资本,公积金的用途主要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即使公司不存在亏损的情形,但未提取法定公积金,亦将损害公司的信用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从长期来看,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2、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分配利润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井未直接对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是否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予以明确规定。对该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公司制度中公积金的性质和用途来进行分析。法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n\n\n从以上可以看出,公司制度中对公积金的规定,就是为了在财务制度上保障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对于公司本身而言,未提取法定公积金,亦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因为如果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即使公司当前不存在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形,但必然也会损害公司的财产基础和抗风险能力,同时无法使其进行扩大生产经营和增资。

故股东会在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应属于股东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公司利益的损害。\n\n\n3、公司发工资和分红的区别是什么?

① 工资按月发放,分红按年发放;工资是员工的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② 工资是没有一个有效期的,分红是可以锁定一年有效的,例如今年你买了100份,这100份今年有效,今年年底分完钱这个合伙人计划就终止了。

③ 工资的所得税跟分红的所得税可是不一样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综合所得个税税率,如果是分红,利润要先交25%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才能分给股东。分红则要交20%分红个税,这两层税加起来,综合税率是40%。

【适用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n\n\n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

二、盈余公积从净利润提取还是未分配利润

法律分析:

不考虑。

剩余股利政策是依靠股利维持生活的股东和养老基金管理人最不赞成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只有在资金有剩余的情况下,才会超本年盈余进行分配;超量分配,然后再去借款或向股东要钱,不符合经济原则,因此在剩余股利分配政策下,公司不会动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只能分配本年利润的剩余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影响未分配利润吗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会影响未分配利润。

提取盈余公积金不会影响企业的可供分配利润,但是会影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净利润+其他转入计算出本年可供分配利润,然后企业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来分配现金股利、提取盈余公积等。

因此企业分配现金股利和提取盈余公积都不会影响可供分配利润,但是会影响未分配利润。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标准:

1、提取金额:

公司应当根据当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资金用途:

法定盈余公积金应当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增加注册资本、转作股利或者其他用途。

其中,转作股利的比例应当不超过当年度净利润的50%;

3、提取程序:

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报经公司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可提取。

综上所述,公司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提取资金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同时,公司应当合理运用盈余公积金,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四、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不符合公司

法律主观:

公司法关于弥补亏损事项的规定:

1、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来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如果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五、剩余股利分配政策不考虑提取盈余公积么

法律分析:

不考虑。

剩余股利政策是依靠股利维持生活的股东和养老基金管理人最不赞成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只有在资金有剩余的情况下,才会超本年盈余进行分配;超量分配,然后再去借款或向股东要钱,不符合经济原则,因此在剩余股利分配政策下,公司不会动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只能分配本年利润的剩余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是从净利润中提取吗

盈余公积从净利润提取。

盈余公积金是公司留存收益的一部分,需要从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

具体来说,公司在计算税后净利润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一定数额的盈余公积金,直到该公积金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在此基础上,公司可以自由支配剩余的净利润,包括进行分配、留存等。

因此,盈余公积金不属于未分配利润的范畴,而是属于公司留存收益的一种安排方式。

盈余公积提取标准是由国家进行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每年提取比例:

国家规定企业每年可以提取留存收益的10%到50%作为盈余公积。

其中,国家对于不同形式的企业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比例。

例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可提取税后净利润的10%到20%作为盈余公积;

对于国有企业,每年可提取税后净利润的30%到50%作为盈余公积;

2、公积金提取上限:

企业盈余公积金的上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当公积金达到上限后,企业不得再提取盈余公积金;

3、公积金用途:

企业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增加注册资本、发放股息等方面。

在使用公积金时,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确保公积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综上所述,企业在提取盈余公积金时,应当参考国家规定和公司章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积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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